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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第1页)

刘律师总结道:“法官阁下,四位证人的证词以及书面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王世昌出轨的事实,违反了婚前协议内容。我恳请法官阁下按照协议内容剥夺被告人王世昌对婚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法官已经看过所有证据,但按照正常程序她还是低头又浏览了一遍,王世昌请来的陈律师眉头紧皱,他接到委托时网上还没有爆料内幕,他只当是一起普通官司,谁知后来爆出来的事实这么麻烦,对方还掌握了切实证据,这场官司输定了。要不是临时反悔更为难看,他真不想上庭走这一遭。

王世昌坐在被告席上频频看向陈律师,见他根本毫无动作,急得一下子站了起来,“陈律师,反驳他啊!那份协议是毛老太太逼我签的,我不是在自愿情况下签的!还有出生证明,什么证明?没经过白美玲和白晓薇允许怎么可能拿到出生证明?那不作数的,我和白美玲只是普通朋友,拍些照片能证明什么?谁没和异性单独相处过?你快说啊!”

陈律师额角直跳,法官再次敲了法槌,“被告人请安静,不得违反法庭秩序。如果你再阻碍法庭审理,将被视为藐视法庭进行拘押处罚。”等王世昌被按着坐下后,他又说道,“所有证据属实,具有法律效用,被告人自述理由不合法。辩方律师可以开始了。”

陈律师咳了一声,起身不痛不痒的说了些反驳理由,全是绕圈子没实际作用的话,其实罪证确凿,单那份出生证明就可以判了,庭上工作人员都心知肚明,接下来不过是走程序罢了。离婚和财产的事说完,接下来刘律师又提交了录音控告王世昌和白美玲谋杀,因白美玲身体状况十分危险才特许暂不出庭,但已经被要求不得离开n市。

这次刘律师请到的证人是毛玉淑的助理还有邻居,证实在那近半个月的时间里,毛玉淑倒霉的非比寻常,她们眼睁睁看着她莫名其妙就差点被车撞,好好走个路都会被淘气的小孩撞到,楼上放的好好的花盆捆绑铁丝离奇断裂导致花盆掉落,就擦着毛玉淑的肩膀摔下,许多惊险万分的事可以从小区物业提供的监控里看到。

王世昌以前没打过官司,并不了解法律方面的事,但他越听越觉得被判刑的可能性很大,听证席的人看他的眼神让他心里七上八下,忍不住再一次催促,“陈律师你说话啊!我出钱请你回来是帮我辩护的,录音不是不合法吗?”

刚好刘律师陈述完已经坐下,陈律师起身对法官微微弯腰,“法官阁下,我对我当事人的莽撞表示歉意,因我当事人的公司面临破产,且被控告谋杀罪名甚大,所以心理上受了一定的刺激,情绪很不稳定。请法官阁下允许我先向我的当事人解释一下证据的合法性。”

法官点了点头,示意他尽快解决,不要耽误时间。陈律师面相王世昌解释道:“关于出生证明,虽然不经本人允许不算通过正常渠道取得的证物,但控方提供的是经申请法院调查令从医院得到的相关证明,医院已经证实白晓薇同你的血缘关系。而关于录音,如果是在你家中录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才被视为无效,控方提供的是在医院所录,属于公共场合,没有侵犯你的隐私,可以作为有效证物。最后你如果认为签下婚前协议不是出于本意,必须提供证据。希望你接下来不要再打断庭审,否则我帮不了你的。”

王世昌双手放在膝盖紧抓着裤子,慌乱的不知如何是好,“陈律师你一定要帮我,一定要帮我。”

“我会的,那么我现在开始为你辩护。”陈律师翻了下手边的文件,开口道,“控方控告我的当事人王世昌先生和白美玲女士意图谋杀,而除了他们交谈时提了几句,并没有切实证据证明他们有付诸行动。关于‘高人’、‘大师’、‘做法诅咒’等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只是我的当事人在对婚姻生活不满的状态下脱口而出的气话。”

陈律师请王家的邻居和白家的邻居出庭作证,证实录音当天早些时候王世昌和毛玉淑在家中大吵了一架,王世昌摔门而出,后到了白美玲家中不知为何打了白晓薇,接着白美玲就动了胎气被送到医院。

陈律师等证人下去后做了总结,“两位证人的证词足以证实当时王世昌的精神状态十分紧绷,且对原告人毛玉淑女士是气愤恼怒的,在那种状态下脱口说些狠话不足为奇。至于毛玉淑女士遇到了一些惊险的事……”他推推眼镜轻笑了一声,“这类事件在视频网站可以找到很多,世界之大,什么离奇的事都可能发生,总不能将所有意外都看做是有大师做法。综上所述,我恳请法官阁下判我的当事人王世昌先生与白美玲女士谋杀罪名不成立。”

刘律师叹了口气,回头看向毛玉淑摇摇头,毛玉淑倒是没怎么失望,她也知道证据不足,但这个没法查,只要让大家都听到王世昌和白美玲的对话,知道他们曾想要杀她就足够了,她要让他们身败名裂!

法官暂时休庭,片刻后宣布最终判决结果,依据婚前协议内容“如王世昌出轨或家暴则放弃全部婚内财产,与毛玉淑离婚”这一条,解除王世昌与毛玉淑的婚姻关系,王世昌在婚前拥有八百元私人财产属于王世昌,综合考虑到经济发展情况、物品质量情况、环境情况等诸多因素,二十年前的八百元换算成今日的价值为五千三百元,其余财产均归毛玉淑所有,且根据毛玉淑提供的财产调查清单,王世昌必须归还其这些年为白美玲和白晓薇所消费的资金。至于谋杀,因证据不足,只根据录音内容判处王世昌和白美玲共同赔偿毛玉淑五千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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