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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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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租赁协议的履行

依据国际融资租赁协议,出租人在承租人验收设备后,应当向承租人发送租赁期起始的通知书,承租人则应支付首期租金,实践中称之为“起租”。在其后的租赁有效期内,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赁使用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承租人则有义务在出租人通知其缴纳租金后按约支付租金,并有义务按约使用该设备。在融资租赁协议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约将设备退还出租人,或者协议续展租期,或者按约留购。

五、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在本质上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是以承租人租赁使用设备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是承租人以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来计算租金。因此租金计算是该业务的核心要素,它直接关系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分配,是租赁合同谈判和签约的基本条件,同时又是租赁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进行成本核算、利润核算、财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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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计算方法

(1) 年金法。年金法又叫成本回收法,是租金计算中比较科学、合理、通用的计算方法。计算原则是按承租人占用本金的时间,根据双方约定的利率和期数,以复利计算利息。在每个租金还款期,先结利息后结本金。掌握这个原则,不管是以何种方式计算租金,不管计算方式多么复杂和多变,在法律上都不会引起争论。

(2) 固定利率计算方法。融资租赁一般使用长期利率,按固定利率方式计算,可分为定额年金法和变额年金法。定额年金的特点是每期租金的金额都相等。变额年金法根据租金变动趋势,有递增和递减方式之分,按变量形式又分等比和等差变量。综合上述方式,固定利率计算的方法主要有6种,即定额年金法、等差递减法、等差递增法、等比递减法、等比递增法(当等比递增率和租赁利率相同时,租金计算通式在此不连续,公式不成立,需加入特定条件后,衍生为另外一种计算方法)。将这6种方法与租金偿付方式(先付或后付)、是否有保证金和租赁合同结束时是否留购租赁物件(保留残值)4种情况经排列组合后,共有24种计算方法。

(3) 浮动利率计算方法。租赁提供的是长期资金,但也可用短期利率计算,由于每期使用的利率不一样,因此称之为浮动利率。计算方法与固定利率不同的是,首先将还本计划分期确定后,每到还租日时,以上期末未回收本金结算一次利息,加上计划应回收本金,算出租金,再用已回收的本金冲减未回收本金作为下期租金计息基数。每期应付租金日都要根据资金市场的利率变化,确定下期租金的利率标准。

(4) 附加率计算方法。附加利率是一种高额租金计算方法。附加率是指在租赁购置成本上,附加一项特定的附加利率。计算方法是:按期分摊本金利息和之后,每期租金都加上附加费用,利息用固定利率按单利计算。

(5) 隐含利率计算方法。租金算法中有一个值叫隐含利率,它不是使用的利率,而是验证利率。隐含利率相当于整个租赁期间的综合平均利率,计算其的重要性在于验算出融资的实际收益率,还可以算出浮动利率总的平均利率。一般计算企业内部收益率也是采用这种计算方式。

2。参算因子

要掌握运用好租金计算原理,应了解各参算因子的内涵、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租金计算结果的整体影响,这样才能正确地选择适合项目本身的计算方法。参算因子有以下几种:

(1) 本金。本金是计算租金的主体,包括物件购置离岸(厂)价、运费、关税、各种保险费用、银行费用和担保费等。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倘若除购置设备以外上述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这些费用将匡算出来计入概算本金,并据已签订的合同,待结算出实际发生费用后,再调整为实际本金。本金增加会使每期租金和租金总额也相应增加。

(2) 利率。利率是计算租金的基础。在资金市场上,利率种类很多。在同一时期,因条件和来源不同形成很大差别,按时间可划分为长期利率和短期利率。划分标准以一年期为准,一年内的利率为短期利率。短期利率有时还用在宽限期内的利息计算。用款期在一年期以上,使用的是长期利率。

(3) 还租期数。还租期数指租赁期间的租金结算或还款次数。一般以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为宜,此种情况下期数等于年数乘2,使用年利率时,应折算成半年使用期的利率后方可参加运算。此时的利率为表面利率,比实际利率计算的结果要稍高一些。有些国家规定融资租赁每半年还一次租金,政府参与的租赁项目每个季度偿还一次租金。对于承租人来说,如不考虑汇率对租金的影响,总希望租期长,每年支付期数多,使每期租金相对少一些,以便减少每期还债压力,但实际利率和表面利率的差距会因此增大,租金总额随之增加。出租人则希望租期不要过长以免加大资金回收风险,但每期租赁的金额增加反而使租赁回收难度增大,容易降低租赁资产的质量。租期在客观上受租赁物件的使用寿命、法定折旧年限的规定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财务分析中投资回收期的限制。。 最好的txt下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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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租赁残值。租赁残值就是融资租赁合同中预计租赁期结束时,预留时的剩余融资成本的未来价值,主要为租赁结束时物件需要留购、退租或续租时的处理提供依据。

(5) 先付与后付。除了各种参算因子对租金的影响外,租金支付方式也是影响租金多少的重要因素。支付方式有起租即付(先付)和到期付款(后付)之分。先付是指每期期初付款,即起租时首次还租,以后各期按期还租。后付是指每期期末付款,即起租后第一期到期日为还款日,以后各期按期还租。先付方式因占用本金时间短了一期,在相同租赁条件下(各参算因子不变),每期租金和租金总额比后付方式要少。

六、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要真正将融资租赁发展成为一个重要产业,充分发挥其对于经济发展应有的功用,目前仍存在很多的障碍。

1。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例外)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原国家内贸部管辖的租赁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在产品促销、企业技改融资等方面的优越性,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极大地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这就较大地阻碍了公司租赁业务的拓展,特别是大型租赁项目业务及省外业务的开展。

2。融资租赁业还未被社会各界广泛认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目前,人们对于诸如租赁房屋、录像带、汽车等传统租赁形式已不陌生,但对于融资租赁这一现代租赁方式却知之甚少。准确地讲,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虽说时间不算很短了,但是它目前还难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表现之一:目前,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程度不高,就连全行业准确的信息统计数字迄今为止都没有。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近十年来禁止银行资金投资融资租赁,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表现之二:国内很多企业对融资租赁业务了解太少,特别是在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影响下形成了“小而全”、“大而全”的思维定式,企业和消费者只重所有权,而对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概念还较为陌生,“重买轻租”、“租不如买”,没有意识到融资租赁的实际意义,也就不会主动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和技术改造。表现之三:融资租赁业整个行业规模不大,如我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度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不到1%,而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比例都在2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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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年开始,随着《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对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

一是支持和培育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不多。这方面不仅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即使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如国家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信贷措施,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较小,没有鼓励租赁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减免优惠,同时政府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好处不大,因此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二是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企业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外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他的企业不得涉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些民营资本、民间投资和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进入该行业,从而影响了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4。 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同时,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租金总额的15%~30%,严重的已达到60%~70%。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出租人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失去信心。

5。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据非现场检查指标反映,有11家租赁公司以经营借贷业务为主,租赁资产低于总资产10%的有5家;15家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余额约为5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9%,而且,自2006年以来租赁业务还在萎缩。一些租赁公司不良资产比例较高,有一半左右的公司租赁逾期率超过20%,核销损失后,有的公司可能出现资不抵债。部分租赁公司已出现支付困难。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导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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