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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第1页)

他们很欣赏扮演丑角的人。侮辱丑角是极不体面的事,但从丑角的说笑打诨中取乐是不禁止的。如此取乐被看做大有益于丑角们自己。倘有人一本正经,郁郁寡欢,对丑角的动作和言谈竟毫不感兴趣,就不会有丑角委托给这种人了。丑角的唯一职能是逗笑,而这种人觉得丑角对他无用,甚至没有什么可以逗笑的,那就唯恐他对丑角不够宽容了。

非笑某人外形毁损或肢体残缺,乌托邦人认为这对于被非笑者没有什么可耻,对于非笑者倒是卑鄙可耻的,因为这是愚蠢地责备一个人如何如何,好像有毛病,而其实那是他无力避免的。虽然不珍惜天然美被看做懒而愚的标志,可是涂脂抹粉的打扮据他们的意见是不光彩的装模作样。经验告诉乌托邦人,妻子无论怎样貌美总不及其贤淑虔诚更能获得丈夫的恩爱。有些男人所向往的仅仅是漂亮面孔,但唯一能永远保持丈夫的爱情的还是贞操和柔顺。

节选自《乌托邦》,第8391页,戴镏龄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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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论结婚与独身(1)

[英]培根

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英国哲学家和科学家。

培根于1561年1月22日出身于伦敦一个官宦世家。少年时期,他就开始独立思考,并且对传统观念和信仰产生了怀疑。由于非长子,培根没有继承权,其生活长期陷入贫困。但培根对科学真理不懈地探求,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了巨大成果。培根推崇实验科学的方法论,以此推动社会进步。虽然他被马克思称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但培根的哲学并非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唯物主义”。他所倡导的“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论理学使人有修养,逻辑修辞使人善辩”概括了人文素养的基础。

著有《学术的进步》(1605)和《新工具》(1620),其中《新工具》成为近代科学方法论之母。他在中国最著名的作品是《培根论说文集》。

【编者按:在这篇短文里,培根提出婚姻与事业之间的关系,深刻地揭示出成就个人幸福过程中的内在冲突。同时,培根也指出婚姻对每个人的重要性,妻子(当然现在也可以是丈夫)“是年轻人底情人、中年人底伴侣、老年人底看护”,这句名言,在现在这个男女平等的时代,应该是对两性都是适用的。】

有妻与子的人已经向命运之神交了抵押品了;意谓有妻子之人必须顾虑家室,不敢冒险也。因为妻与子是大事底阻挠物,无论是大善举或大恶行。无疑,最好、最有功于公众的事业是出自无妻或无子的人的,这些人在情感和金钱两方面都可说是娶了公众并给以奁资了。然而依理似乎有子嗣的人应当最关心将来,他们知道他们一定得把自己最贵重的保证交代给将来的。有些人虽然过的是独身生活,他们的思想却仅限于自身,把将来认为无关紧要。并且有些人把妻与子认为仅仅是几项开销。尤有甚者,有些愚而富的悭吝人竟以无子嗣自豪,以为如此则他们在别人眼中更显得富有了。也许他们听过这样的话:一人说;“某某人是个大富翁”,而另一人不同意地说;“是的,可是他有很大的儿女之累”,好像儿女是那人底财富底削减似的。然而独身生活底最普通的原因则是自由,尤其在某种自喜而且任性的人们方面为然,这些人对于各种的约束都很敏感,所以差不多连腰带袜带都觉得是锁链似的。独身的人是最好的朋友、最好的主人、最好的仆人,但是并非最好的臣民;因为他们很容易逃跑,差不多所有的逃人都是独身的。独身生活适于僧侣之流,因为慈善之举若先须注满一池,则难于灌溉地面也。独身于法官和知事则无甚关系,因为假如他们是易欺而贪污的,则一个仆人之恶将五倍于一位夫人之恶也。至于军人,窃见将帅激励士卒时,多使他们忆及他们底妻子儿女;又窃以为土耳其人之不尊重婚姻使一般士兵更为卑贱也。妻子和儿女对于人类确是一种训练,而独身的人,虽然他们往往很慷慨好施,因为他们底钱财不易消耗,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较为残酷狠心(做审问官甚好),因为他们不常有用仁慈之处也。庄重的人,常受风俗引导,因而心志不移,所以多是情爱甚笃的丈夫,如古人谓尤利西斯尤利西斯(Ulysses):希腊征特洛伊军中领袖之一,足智多谋。特洛伊破后,归途艰难,十年始抵家,途中曾被困于海岛上,为仙女喀立普索(Calypso)所爱,喀且曾许以长生不老,惟尤利西斯笃于夫妻之情,终与之脱离焉。:“他宁要他底老妻而不要长生”者是也。贞节的妇人往往骄傲不逊,一若她们是自恃贞节也者。假如一个妇人相信她底丈夫是聪慧的,那就是最好的使她保持贞操及柔顺的维系;然而假如这妇人发现丈夫妒忌心重,她就永不会以为他是聪慧的了。妻子是青年人底情人,中年人底伴侣,老年人底看护。所以一个人只要他愿意,任何时候都有娶妻底理由。然而有一个人,人家问他,人应当在什么时候结婚?他答道:“年青的人还不应当,年老的人全不应当。”这位也被人称为智者之一据云此语为希腊七贤之一,塞立斯(Thales,约生于公元前7世纪)所言。。常见不良的丈夫多有很好的妻子,其原因也许是因为这种丈夫底好处在偶尔出现的时候更显得可贵,也许是因为做妻子的以自己底耐心自豪。但是这一点是永远不错的,就是这些不良的丈夫必须是做妻子的不顾亲友之可否而自己选择的,因为如此她们就一定非补救自己底失策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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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论结婚与独身(2)

节选自《培根论说文集》,第2627页,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

第八讲 婚姻的权利(1)

[德]康德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德国古典哲学的旗手,近代西方哲学史上的“哥白尼式革命者”,“人为自然立法”、“人是目的”等是他的著名哲学信条。他终身未婚,一辈子待在家乡柯尼斯堡,生活极有规律,每天到一条后来被命名为“康德小道”的路上散步,据说当地人以他活动的时间为准来校表。他的主要著作有《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未来形而上学导论》、《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等。

【编者按:康德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认为婚姻的目的就是夫妻双方为了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器官取乐,康德继而从法律意义上提出婚姻双方对对方产生物权性质的权利。生育只是性快乐的结果。康德认为只有一夫一妻制才能满足上述婚姻目的,因此需要双方的平等。】

婚姻的自然基础家庭关系由婚姻产生,婚姻由两性间自然交往或自然的联系而产生。“两性关系”或者是自然的,通过这种关系,人类可以产生自己的种类;或者是不自然的,它又可以分为两种,或者是指和对方属于同一性别的,或者是非人的其他种类。不自然的两性关系是违背一切法则的,对这种违反天性的罪犯,真是“无以名之”。他们违反了作为人的一切人性,不可能通过任何界线与任何例外,把他们从彻底的堕落中挽救出来。——原注两性间的自然结合体的产生,或者仅仅依据动物的本性,或者依据法律。后一种就是婚姻,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他们生养和教育孩子的目的可以永久被认为是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的自然结果,但是,并不一定要按此来规定婚姻的合理性,即在婚前不能规定务必生养孩子是他们成为结合体的目的,否则,万一不能生养孩子时,该婚姻便会自动瓦解。

尽管可以认为互相利用性官能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意志的契约,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换言之,如果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相互地去享受欢乐,他们必须结婚,这种必须是依据纯粹理性的法律而规定的。此节,德文版与英文版在文字上略有出入,但意思一样。如,德文版中说:“性的结合是相互利用,一个人利用另一个人的性器官和能力,或者是自然的利用,或者是非自然的利用……”还有,德文版中无此节的第一句。

婚姻的理性权利这种自然的性关系——作为两性间互相利用对方的性官能——是一种享受。为此,他们每一方都要委身于对方。在这种关系中,单个的人把自己成为一种“物”,这与他本人的人性权利相矛盾。可是,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条件下可以存在,即一个人被另一个人作为“物”来获得,而后一个人也同样对等地获得前一个人。这就恢复并重新建立了理性的人格。由于这种结合,获得人身的一部分器官,同时就是获得整个人。因为人是一个整体,这种获得发生在彼此性官能的交出和接受后;或者,一个性器官与另一性器官发生关系,在结婚的条件下,不仅仅是可以允许的,而且在此条件下,进而是唯一真正可能的。可是,这样获得的人权,同时又是“物权性质”的。这种权利的特殊性,可以由下述事例来确定:例如已结婚的双方,如有一方逃跑或为他人所占有,另一方有资格在任何时候,无须争辩地把此人带回到原来的关系中德文版为“带回到自己的权力之内”。,好像这个人是一件物。

一夫一妻制与婚姻的平等根据同样理由,婚姻双方彼此的关系是平等的占有关系,无论在互相占有他们的人身以及他们的财物方面都如此。因此,只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才真正实现这种平等关系,因为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中,一夫或一妻委身于对方,而他或她只能获得对方中的一人,即获得当时委身于他(她)的那一个人而已,因此也就变成一种纯粹的物了。至于他们的财物,他们各人都有放弃使用这些财物的任何一部分的权利,虽然这仅仅需要通过一项特殊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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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婚姻的权利(2)

接着是纳妾的问题,“纳妾”,也可译为“非法同居”。根据上述原则,纳妾很难被纳入权利的契约之中,因为纳妾是私通契约方式,如同偶然地雇用了一个人那样,一个女人才成为妾。由于考虑到雇佣关系也可能包括上述关系的契约,所以,人人必须承认,任何一个可能订立了这种契约的人,如果她们盼望脱离这种关系回复原来的身份,就不能合法地要求她们去实现她们的承诺。关于纳妾的契约也可以堕落成为一项肮脏的契约。因为作为雇佣的契约规定身体的一部分为别人所使用,而这一部分又是和整个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谁加入了这样的契约,谁就实际上要像一件物那样屈服于别人的专横意志。因此,任何人如果和别人订了这种契约,订约的任何一方可以废除这样的契约,只要此人愿意,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这样做;而另一方在此情况下,没有任何理由埋怨别人损害了他的权利。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一个身份高的男子想和一个身份低的女子结婚的不相配的婚姻(或者“不自然”的婚姻)。他们的婚姻都是为了通过这种契约,利用双方不平等的社会身份,成为一方对另一方处于优越的社会地位而去控制对方,因而,事实上这样的关系和纳妾没有实质的区别。根据自然权利的原则,这种结合不能构成真正的婚姻。人们会质问,当法律以任何方式对待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时,总是说:“他将是你的主人”,于是他便代表命令的一方,而她就成为服从的一方,在此情况下,是否违背了婚姻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如果这种法律上的优越地位仅仅是基于考虑到丈夫与妻子的能力相比,在有效地完成家业的共同利益方面具有自然优势;此外,如果丈夫的命令权仅仅是根据这种事实来作出的,那么,不能认为这违背了人类结合成双的自然平等的原则。因为这种权利可以从二人结合与平等的义务以及有关的目的之间的关系推断出来。

婚姻契约的完成婚姻的契约只有夫妻同居才算完成。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的契约,如果附有秘密谅解,彼此避免同居,或者知道一方或双方没有性功能,这项婚姻契约就是冒充的契约,它不能构成婚姻,可以由任何一方决定解除。但是,如果在结婚之后才发生一方缺乏性功能,那么,这项契约的权利不能由于一件在法律上不能加以指摘的偶然事故而被宣告无效或认为没有约束力。

获得一个配偶(或者作为丈夫,或者作为妻子),不能根据二人同居的事实而不事前缔结婚约,便可以构成;也不能仅仅有了婚姻的契约而没有随后的同居,便可以构成。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获得配偶:即作为一项法律上责任的后果。它是由两个人,仅仅根据彼此占有而结成一个性关系的联合体。这种相互占有,同时又仅仅是通过相互使用性器官,才能成为现实。

节选自《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第9599页,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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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论婚姻、家庭与子女(1)

[德]黑格尔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与康德齐名的德国古典哲学的另一重镇,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他的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历史哲学》、《法哲学原理》、《哲学史讲演录》等。

【编者按:黑格尔对婚姻的看法,体现在下面这句话中:“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而本篇章的所有内容都是在论证这句话,黑格尔认为康德对婚姻的看法是粗鲁的。】

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

补充(爱的概念)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种内容。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因此,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绝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强的了。爱制造矛盾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

个人根据家庭统一体所享有的权利,首先是他在这统一体中的生活,只有在家庭开始解体,而原来的家庭成员在情绪上和实际上开始成为独立的人的时候,才以权利(作为特定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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