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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第1页)

过去的2009年,酒后驾车撞死人事件频发,也曾出现成都肇事司机被判死刑的案件。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整治酒驾活动。尽管如此,醉酒驾车肇事的事情还是时有耳闻。但听到有关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书记王晓东醉酒驾车撞死一人的报道,我还是有些不理解。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鄂尔多斯公安局在整治酒驾方面力度非常大,效果非常好。据我所知,富裕起来的鄂尔多斯汽车保有量在全区是领先的,而该地汽车之豪华程度也是全国领先的。当地领导介绍说,国内有什么高级车,在东胜区的大街上都能看到。我不持异议,煤老板是真的有钱呀,大铲车一铲子下去就是几百元,24小时不停地挖啊。同时,我也知道,鄂尔多斯在全区、全国开展整治酒驾以前,就开展了整治活动,而且成效明显。鄂尔多斯坊间流传着一个公安局长整治酒驾不徇私情的故事。讲的是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东胜区(市所在地)分局局长刘杰(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铁面无私,自己的小姨子酒后驾车也被拘留数日,引起妻子和岳父母的强烈不满,但也的确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据称,在当地酒后驾车接受公安机关处理时几乎没有说情的,即使有说情的也没有用。2009年鄂尔多斯被评为";2009中国最安全城市";,位居第七名。当地公安机关功不可没。鄂市公安机关通过严打、严防、严管、严治,使社会治安持续平稳,为打造平安鄂尔多斯市做出了贡献。王会师局长曾讲过,鄂尔多斯“公安机关的特色,就是坚持天天严管”。据当地人讲,在当地酒驾现象非常之少。在这样的地区,居然出现了官员醉酒驾车撞死一人的事件,的确让人很难理解。看来,仅靠管还是不够的,除了管理,还需教育,除了他律,还靠自律。就如法网灰灰,也总是有人以身试法。

二是团干部前程锦绣,因酒驾获刑非常可惜。对于王晓东此人,我不认识也不了解,但相信能走市团委书记的岗位,他应该是一位非常年轻有为的干部。如果不出事,前面的路子应该是一帆风顺,而且将来势必会大有作为。但非常遗撼的是,发生了这样的事故,不管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今后他必将无缘于仕途。从网上了解王晓东的简历如下:

王晓东: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鄂旗人,大学文化,*党员,1994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团市委书记。

1994年7月……1995年7月在鄂前旗影剧院工作;

1995年8月……1997年3月任鄂前旗人民法院书记员;

1997年4月……2000年2月任鄂前旗团委副书记;

(1998年5月……1999年5月在内蒙古团委权益部挂职任部长助理)

2000年3月……2004年2月任鄂前旗团委书记;

2004年3月……2005年9月任鄂前旗三段地镇镇长;

2005年10月……2006年8月任鄂前旗敖镇镇长;

2006年9月……2008年7月任鄂旗旗委常委、宣传部长;

2008年8月至今任团市委党组书记。

2008年12月3日,共青团鄂尔多斯市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团市委第二次代表大会委员会,王晓东为书记。

还想补充说明一点的是,尽管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尽管内蒙古是酒的故乡,但人们还是非常热爱生活、珍爱生命的,酒驾现象是非常少的。现在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和做法是,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而且,代驾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在鄂尔多斯,有钱人更关注自己的生命,代驾公司最早成立并已成规模。

这又是一面镜子啊!所有开车的人都要以对自己、对公众健康和生命负责的态度谨慎驾驶,切忌酒后驾车,高速行驶。也权作自勉和警示吧。。 最好的txt下载网

警察:该出手时就出手

据报道,近日,一名悍妇在中山交通违规后,不但不配合执法,反而殴打民警半个多小时,导致该名民警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昨天截至记者发稿时止,该名民警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看罢,气愤之极。此违章妇女的愚昧和粗暴,隐约体现了部分国民的素质,不仅毫无法制意识,而且缺乏起码的道德修养。她的行为,应该也肯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更为气愤的是,这位民警的做法。

警察是国家机器,民警是代表国家执法,身后是强大的政府支撑和人民群众的支持。你为什么不能理直气壮地处理这一事件?一悍妇都制服不了,怎能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怎能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人民安居乐业?

依笔者看,这位民警的身体素质以及查缉战术等方面的基本功,制服这个妇女应该没有问题。全国公安“大练兵”,全警“苦练基本功”,民警的素质普遍有很大的提高,交警当然不例外。

可能的原因是,这位民警一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不想对一弱女子动手。

殊不知,被女子殴打半小时,致脑震荡和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这一结果除了受伤民警不能正常执勤外,还损害了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再被媒体大肆宣扬后,影响很恶劣,后果很严重。

当执勤民警被殴打时,打人妇女的行为已不仅是违章了,而是已经触犯了法律,不仅损害了别人的身体,而且扰乱了社会秩序,冲击了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性质很严重,情节极为恶劣。这时,民警理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将违法分子予以制服,移交职能部门处理,而不是一味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结果自己身体受到伤害不说,还影响到整个公安民警及公安工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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