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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第2页)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

利用物质技术、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

件、技术机密及其他商业机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

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机密或商业机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

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

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

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

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乙方认

为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

实,并明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

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

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

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

非职成果的,乙方亦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

文和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

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

必须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

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

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以保持其

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

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

他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

项秘密的相关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

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在履行职

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

确其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

受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

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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