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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部分(第2页)

拿破仑真正想了解情况,或是“重新发动机器”的时候,他就象救国委员会

那样派出一些特派专员;1812 年就是这样。此外,中央权力在各郡还受到当

地的或不是出生当地的重要军政人物的潜势力,尤其是主教的势力的抵制,

主教虽然不公开对抗中央权力,然而却干预地方官员的遴选和行政管理的细

节。总的说来,可以说中央集权比1789 年以前推行得更严厉,但是由于交通

缓慢,郡守还能保有独立性,所以中央集权的程度根据距离远近、情况不同

和郡守个人性格而有所不同;随着执政府时期各郡守的相继去职和国家的安

② 科塞…布里萨克是法国旧制度时期的世家豪门,十六至十七世纪出过三个元帅。拿破仑重用旧王朝归附人

员的趋势,举出这个姓就是有代表性的。——译者

① 让邦·圣安德烈和蒂博多都是前国民公会议员,后在执政府和帝国出任郡守,但前者不改初衷,后者晚

节不终。——译者

② 阿图瓦为法国旧省区之一,路易十四时并入法国,以阿腊斯为首府,1790 年废省改郡后大部划入加来海

峡郡。——译者

定,中央集权取得了进展。

司法部门的改组一直坚持不懈地继续进行。人们很快就对共和八年比较

仓促挑选出的人员啧有烦言。拿破仑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改进招聘人员的办

法:共和十二年,他创办了法律学校,1808 年增设了具有咨询权的见习法官。

从1807 年起他就认为清洗司法人员的时机已到,一项元老院决议案把这项工

作交给一个委员会办理;在一百九十四名被揭发的法官中,该委员会建议撤

换一百七十四名;事实上,1808 年3 月24 日的敕令撤了六十八人的职,批

准了九十四人辞职。与此同时,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完成。民事诉讼法是在

1806 年完成的;商法于1807 年,刑事诉讼法于1808 年,刑法于1810 年完

成;农法也已编纂,但是没有颁布。在这些法典中,1789 年的精神没有完全

消失。参政院保持了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丝毫未予削弱;参政院尽力把行政

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开,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坚决维持判决陪审团制度。但是

同时资产阶级也可以信赖参政院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和势力,只要它们不损害

参政院视为公益的国家权力;参政院所有成员,不论是革命人士还是旧政府

的人员都出于政治上的机会主义或是阶级利益,毫不犹豫地愿意牺牲他们的

原则。波塔利斯说:需要就是法律;贝利埃证实道:没有任何一条理论不向

需要让步。这些特点已经表现在《民法典》上;以后的几个法典更为显出这

一反应。

最初的两部法典很近似科尔贝尔的各项法令。特别是《商法典》不很适

应经济发展的情况,譬如有关保险和公司这两方面就不很适应:虽然《商法

典》仍然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范围只限于承认合名公司与合资公司,

但是《商法典》至少已认可合股者的责任以所投入股份为限,而在此法典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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