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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部分(第2页)

域,仍征收犹太人特种税,他们也不能享有公民权。法兰克福城的犹太人为

数众多而且富有,他们在1811 年赎买了特种税,在1812 年取得了公民权;

富耳达和阿沙芬堡两地的犹太人也在1813 年争取到免除特种税。犹太银行

家,特别是罗思柴尔德家族,在财政上对大公的支援肯定是有助于犹太人的

解放:阿姆歇尔、罗思柴尔德和另一犹太银行家奥本海默被任命为法兰克福

城选民团的成员,同时博尔内成为警察总署的秘书。

社会改革则更加不彻底。根据建立来因邦联的条例,各降格附庸邦保留

它们的各项特权;贵族不仅保全他们的司法权和有关尊荣权利,而且采邑和

个人的权利都原封不动。在哈瑙和富耳达两个小邦里,拿破仑在1808 年已经

无偿地废除了农奴制;其他各地虽根据宪法的令状宣布了废除农奴制,然而

到处都只是一纸空文,因为按规定农民必须全部赎买根据农奴制产生的一切

租税,而能决定这样赎买的村社寥寥无几。至于对物的权利和什一税,在公

爵领地和被没收的教会产业上是可以赎买的;而在领主庄园里,则没有采取

任何措施。参政院和官僚们对此正式表示反对;结果是又一次曲解《民法典》,

而只要农民的份地还承担着封建义务,份地仍然是不得分割的。

从法兰克福大公国到维尔茨堡大公国,我们就可以看出同样鲜明的对

比。从1803 年到1805 年,维尔茨堡主教邦曾隶属于巴伐利亚选侯国,巴伐

利亚把僧侣的产业世俗化了,实行了宗教容忍,但其统治方式仍然没有现代

化。维尔茨堡大公设立了一个内阁和一个以佐伊费特为首的参政院。除此以

外他几乎没有改变巴伐利亚在那里推行的统治制度;行政和司法仍合在一

起,掌握在各级僧侣手里;旧的法律仍然有效,《民法典》未被采用。费迪

南并不敌视开明专制;而他对改革徘徊不前或许是由于他在饱经忧患之余,

想过安静的日子,也由于他要慎重对待维也纳宫廷日益开倒车的倾向。

相反地,革新精神深刻地改变了南部德意志各大邦。在蒙特热拉推动之

下,巴伐利亚早在选侯国升格为王国以前,甚至在1803 年合并领土以前,就

已经着手改革。自1799 年以来,巴伐利亚调整了各部的权限以便统一职责,

并创设了参政院。1802 年,司法已从行政分立出来。1805 年改组了官僚机构:

禁止卖官鬻爵、职位世袭和贪污贿赂;开始制订官吏任用的考试办法,规定

升迁制度和行政纪律。国家的职权在不断扩大;1800 年国家负责火灾保险;

城市的司法权被逐渐缩小或取消;1804 年实行了征兵制;1805 年内政部增设

国民教育局。在巴伐利亚这样一个教皇威权至上论的堡垒中,蒙特热拉的约

瑟夫二世式的政策雷厉风行,引起举国沸腾:1801 年,新教徒获准进入天主

教的家庭;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再婚时娶了一个信奉新教的巴登公主;1803

年,领土合并导致了准许信仰自由和各派基督教徒举行礼拜的自由,同时准

许他们充当公职,并在不同教派之间通婚;1804 年,学校在原则上都对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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