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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部分(第2页)

唐朝的谋杀,不是现代意义的预谋杀人,而是合谋杀人,也就是说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意思。

长孙嫣然也在翻看《永徽律》,她迟疑了一下,道:“可是,这句后面有律注啊,写的是‘故夫;谓夫亡改嫁。’——这就是说,故夫仅限于丈夫死了的这种情况,这个案子不一样的是,丈夫死的时候,这小媳妇已经被休了。也就是说,她已经不是丈夫家的人了,因此,跟《永徽律》上规定的这种儿媳谋杀故夫母亲的情形不相同。不能适用这一条的。”

“怎么不能?”武月娘瞪眼道,“她的丈夫死了,是不是故夫?她杀了以前的婆婆,那就是谋杀故夫的父母!跟这一条完全一样!”

“不对!”长孙嫣然也毫不相让,“故夫只是丈夫死了之后的妻子,不包括休妻之后死这种情况。”

“怎么不包括?我觉得就包括了!”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个不亦乐乎。萧家鼎看得好笑,这个问题其实在一年之后的《永徽疏议》中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妻妾若被出及和离;即同凡人;不入‘故夫’之限。”因此,故夫只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死亡这种情况。不包括休妻或者双方协议离婚后丈夫死亡。所以,长孙嫣然说的是对的。只不过,这个规定现在还没有,萧家鼎一时拿不出太有说服力的依据说服她。

萧家鼎想了想,道:“武姑娘,如果你是这个儿媳妇,你被丈夫休了……”

“哼,我丈夫敢休我?他不想活了?”

“我是打个比方,比如你是这个小媳妇,而不是你。”

“好吧,你说。”

“假如你是这个小媳妇,已经被丈夫休了,再假如,你前夫家犯了谋反重罪,要株连你,砍你的头,你觉得冤不冤?”

第229章 公平正义

第229章 ;公平正义

武月娘道: ;“那当然冤!我都被休了,已经不是他们家的人了,凭什么还要株连我?——这个我记得以前的谋反案,也有你说的这种情况,妻子已经被休,后来男方家谋反,而没有株连这个被休的妻子。”

萧家鼎道:“对啊!谋反重罪不株连已经被休妻的妻子,原因是因为妻子已经不是男方家的人了,对不?”

“没错。”

“既然休妻就说明不是男方家的人,同样道理,这个案子里,小媳妇已经被休妻了,也就不再是男方家的人,对吧?”

武月娘有些明白萧家鼎想说什么了,犹豫了片刻,点点头。

“既然不是一家人了,她跟以前的婆婆,也就不再是婆媳关系了。那他……”

“我明白你的意思,你是说,毕竟曾经是她的婆婆啊!”

“不能用曾经来说事的,比如过继子嗣。孩子一旦被过继给别人,他跟生父母这边的关系就全部断绝了,就算他对生父有不孝的举动,也不构成不孝罪,对吧?”

“嗯……”武月娘想了想,终于还是点点头,“是这样的,好吧,算你们说对了好了。这小媳妇的案子,不能用《永徽律》这条规定。因为她丈夫死的时候,她已经被休了,跟他们家没有关系了。所以她们谋杀这妇人,也不算是谋杀故夫的母亲。——那这个案子该怎么办?”

长孙嫣然道:“按照一般人的谋杀处理啊。”说着,翻到了《永徽律》中的一篇,指着上面道:“呐,这上面写的:‘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按照这个规定,他们应该判处徒三年。”

徒三年只比流二千里低一等。但是,不用发配流放所。不用离开家乡,这已经满足了两人的家人最大的愿望了。

那承办书吏也很赞同他们的观点,赶紧的重新草拟判词,萧家鼎签署意见后保送侯长史作出了改判。

这边的录囚结束之后。一行人继续前行。在资州录囚之后,进入了陵州。到了仁寿县进行录囚。

在这里,他们又遇到了不少有争议的案子。

其中有一个,在现代人看来不可思议的,但是却在古代作为重罪加以处罚。

案情是这样的。案犯李三的祖父被同村的王老五因为琐事所杀,本来这王老五已经被判处了死刑。可是皇帝李治登基的时候大赦天下,包括死刑犯都全部赦免。于是王老五获得赦免了死罪。衙门下令让他一家人迁移到发配地点去避开两家的仇怨。可是这王老五是地方上的一霸,加之他们那山村又很偏僻,衙门也忙着别的事情,就没有督促他迁移。这李三又是一个老实巴交的人,不敢惹事。明明知道王老五没有迁移,却也没有吱声,更没有到衙门去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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