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
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三百九十七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三百九十八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
过
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
1个月。
第三百九十九条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四百条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
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四百零一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
除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
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
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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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十五章岗位职责
第四百零三条董事长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本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执行董事会决议,处理董事会权限内的事务,重要问题应向下次董
事会会议报告;
6。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
种裁决权和处置必须符合本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会议报告;
7。指导本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
8。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
第四百零四条副董事长职责:
1。协助董事长工作;
2。负责分管的领导工作;
3。负责董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百零五条董事职责:
1。处理董事会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