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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部分(第1页)

为了增加蒙古人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的利润,忽必烈汗在都城为中东人和蒙古人指定居住区,同时也为来自今日中国各地的人安排居住区。来自远方的意大利、印度和北非商人被当作主人一般,在都城受到招待。马可·波罗非常详细地指出,因为许多男人在都城逗留,所以大量妓女也聚集在各个城区内陪他们寻欢作乐。学者和医生从中东赶来,在这里重新开始他们的事业。罗马天主教、聂思脱里派和佛教的传教士们,与已在中国生根的道家和儒家同行们一起生活。穆斯林的牧师、印度的神秘主义者和一些地区的犹太法师也加入了这个混合共同体,在这个帝国之中,各种各样的人聚集在一起,各种各样的思想在到处传播。大都要比哈剌和林庞大得多,但它与哈剌和林一样,存在着许多共同的国际法准则,它是一个真正的世界大都会,适合作整个世界的首都。

最后,在都城的中心地区,忽必烈却建造了一处蒙古人的休息所,只有极少数外国人和汉人能进去。在高墙之内,有蒙古武士把守,皇室家族继续以蒙古人的方式生活于其中。在城市中划出一块宽大开阔的场地饲养牲口,这在中国文化中是没有先例的。紫禁城构成了一个微型草原,镶嵌在蒙古国首都的中间。在蒙元时代,紫禁城的整体布局非常复杂,里面充满了毡帐,宫廷人员很喜欢在那里居住、用餐和睡觉。怀有身孕的大汗妻妾们坚持要让她们的孩子在帐中出生,长大时在帐中接受正规教育。忽必烈和他的继任者们在公开场合坚持像中国皇帝那样生活,而一旦处于紫禁城的高墙之内,他们就继续以草原蒙古人的方式生活。

当方济各会教徒鄂多力克在1320年代访问元朝时,他描述汗八里的紫禁城说:“在该皇宫的区域内,有一座非常美丽的山,上面种着树木,由此得名‘青山’,一所高贵奢华的宫殿屹立在山上,在很大程度上说,大汗是常驻在那里的。”鄂多力克的一段文字,看上去与以前关于哈剌和林的描写相近,他说:“在该山的一侧有一个很大的湖,上面是一座最雄伟的大桥,湖中有无数的鹅、鸭和各类水禽;山上的树木生长茂盛,成群的飞禽走兽栖息于此。”

忽必烈汗建造的木制宫殿,其基本轮廓与哈剌和林的宫殿相似。他在殿中安装了机器孔雀;它们伸展尾翼,摆出一副大声号叫的样子,这不禁令人回想起,当年哈剌和林宫殿中银树上那个由纪尧姆·布涉制造的天使。忽必烈可能把那棵华丽的银树从哈剌和林带了过来,至少他把银树的一些部件安装在汗八里了。正如马可·波罗所描述的:“大厅中,在大汗餐桌旁边的一个地方,放着一件庞大而美丽的手工艺品,它一只方方的箱柜,也许是餐柜,每条边约三步宽,箱子上面精致地雕刻着镀金的动物图案。”里面的装置也很像银树:“中间是空的,置有一根纯金的大导管……每个导管的端口都差不多大小,伴有各种美味和珍贵香料的葡萄酒或饮料从前端流向后端。”

8、忽必烈汗和新蒙古帝国(3)

在紫禁城内,忽必烈和他的家人在穿着、讲话、食物、运动和娱乐方面仍然表现出蒙古人的特征。这就意味着他们还是豪饮大量美酒,大声地啜食羹汤,并在吃饭时用刀切肉,这让汉人感到厌恶,因为汉人只是在厨房准备饭菜时才这么做。由于豪饮狂欢在礼节上的重要性,朝廷的场面变得有些混乱,所以个人主义的蒙古人试图模仿中国朝廷上那种繁琐而庄严的礼乐仪式。依中华帝国的传统,朝臣是根据他们的官阶等级来站列的,与此相反,蒙古人往往无秩序地挤在一起,不过,最让汉地民众感到不安的是,蒙古女人竟然毫无拘束地与男人们混在一起,即使在非常重要的场合也是如此。蒙古朝廷上的各种礼节仪式十分紊乱,有时大汗的贴身护卫不得不用权仗摒退簇拥在一起的官员和宾客。

与他的祖父一样,忽必烈认识到,制定一部明确而强制性的法典作为管理民政的依据,是很重要的。创立和执行新法律,是草原部落首领、也是中国统治者,在臣民心目中树立自己正统地位的传统手段。在制定法典的过程中,忽必烈没有用蒙古法律取代中国法律,甚至也没有修改中国法律使之与成吉思汗的法令一致,这样他就同时赢得了蒙古人民和汉地追随者的拥护。法律是忽必烈争取臣民忠心和支持的法宝,也是他最终战胜对手南宋的重要武器。

忽必烈汗的政府确保地主的财产所有权,降低赋税,修建道路、改善交通。为了进一步收揽民心,蒙古人减少了宋朝严酷的刑律。他们减少了中国近一半的罪名数量,从两百三十三条减少为一百三十五条。即使对保留下来的罪名,忽必烈汗也很少允许使用死刑。他在位三十四年,有四个年份没有死刑记录。死刑数量最高的年份是在1283年,共两百七十八例。最低的是在1263年,仅七例,四个年份没有死刑记录,可能是因为那几年根本不存在死刑的刑罚。在忽必烈三十多年的统治中,共有不到两千五百名罪犯被处死,每年的死刑数大大少于现代国家,如中国或美国。

忽必烈全面建立了一套比宋朝更稳定的刑法体系,它也要比宋律更温和、更人道。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他规定可以用罚金来代替体罚,他制定各种程序,准予特赦那些悔过自新的犯人。同样地,蒙古当局也试图根除酷刑,或者说至少是严格限制其运用。蒙古法律详细地指出,当一个人犯了重罪,需要用酷刑来迫使其招供时,官员必须在这之前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而不能仅凭怀疑。1291年的蒙古法典特别强调,官员必须“首先要理智地分析和推断案情,而不应该滥施酷刑”。与此相比,就在蒙古人尽力限制使用酷刑的同时,欧洲的教会和国家通过法律,将酷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更多的罪行,而且是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其他国家存在着种种血腥的肉刑,如在刑架上将肢体扯裂、用大轮子碾碎身体、钉尖桩或各类火刑,蒙古人则不然,他们仅限于用藤条抽打。

蒙古法律的温和性和草原文化的习俗以一些奇特的方式表现出来。传统中国官府经常将罪行刺在罪犯的前额,以致于使犯人永远地带着罪行的标记。由于蒙古人认为前额是灵魂之所在,所以他们坚持认为,即使是罪犯的头也不能这样被随意伤害。蒙古当局允许在已经实行的地区继续刺字,必须说明的是,犯第一、二等罪的刺在上臂,犯第三等罪的刺在脖子上,但绝不刺在前额。蒙古人不允许将这种刑罚扩展到新的地区或那些还没有实行过的少数民族身上。蒙古当局不是把将罪行写在罪犯身上,而是喜欢写在罪犯家前面的墙上,以致于所有居民都能对罪犯保持小心警惕。他们也实行假释制度,被假释的囚犯必须一月两次向当地官府报告,以便官府督察他在此期间的行为。与蒙古的群体将功补过的原则相一致,从某种意义上说,囚犯要获得自由,就应该自觉充当执法机关的助手,用自己的知识协助官府逮捕其他犯人。犯人,有时还有他的所有家人,必须将罪行供词写下来,把对审判的异议或不满也写出来。为了保存这些文字记录,他们还必须按上手印。在任何时候的司法实践中,蒙古官府总是希望让最低层组织去解决尽可能多的案件,而官员则不加干涉。一个家庭中的罪行可以由家庭解决;一群有共同信仰的僧侣中的纠纷,可以由那个宗教中的僧侣解决;一个行业中的罪行可以由该行业的公务会解决。

与解决纠纷有关的是,蒙古当局鼓励印刷犯罪学方面的书籍,以便让公民个人和小型行会受益于正确的法律指导。在刑法条文中,他们也规定了对官员的最低要求:去犯罪现场搜集、分析和汇报证据。条文中还规定了为搜集尽可能多的有用信息而搬动和检验尸体时的注意事项,规定书面报告必须一式三份,包括描述伤口位置的图案。蒙古式的程序不仅提高了执法的效率,而且也符合蒙古的基本方针政策:所有人民——不仅是受教育的精英阶层,都将知法,而且能以法律来行事。对蒙古人来说,法律更是一种化解矛盾、加强统一和保持安定的手段,而不只是判定罪行或实施惩罚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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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忽必烈汗和新蒙古帝国(4)

蒙古人没有用古典诗歌和书法艺术来教育官员,他们注重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高官员的实际行政能力。对于从媒人、商人到医生、律师的各行各业,他们都设置了最低的学问标准。蒙古人在每个地区的政策似乎都是一样的。它们确保有广泛的个体人员能从事这些行业,并在服务中得到好处,同时,这些政策也力图规范和提升行业的水平。

以这么少的蒙古人要统治中国境内这么多的人,忽必烈汗好像不得不接受通过传统官僚选拔制度——它需要一个学习和考试的漫长过程——而组成的政府,但是实际上他拒绝了。他没有让古老的制度永久保存下去,而是废除了考试,为了能有助于行政管理,他把目光转向大量的外国人,特别是当时他可以随时调遣的穆斯林,当然还有欧洲人,如马可·波罗。忽必烈的祖父发现,受教育的穆斯林行政官员非常精通“法律和城市税收”,像祖父一样,忽必烈从弟弟治下的波斯引进了大量的穆斯林。他一再要求教皇和欧洲的国王们派一些学者和有知识的人过来,但却没有得到回应。

然而,忽必烈也注意到防止对个别民族或种族集团的过分依赖,于是他倾向于使不同人们之间互相制约,他经常将汉人和外族人混合起来组成一套行政班子,其中包括西藏人、亚美尼亚人、契丹人、阿拉伯人、塔吉克人、畏兀儿人、唐兀惕人(西夏党项人)、突厥人、波斯人和欧洲人。蒙古人在每个部门中规定了种族的名额,主要是三部分人:中国北方人、中国南方人和外国人 ,这样,每位官员的周围都有不同文化或信仰的同事。就像成吉思汗基于才能和功绩、而不是出身,能从社会的最低层到最高领导层中去选拔人才那样,忽必烈的政府部门也经常从最低级的职业如厨师、看门人、抄写员和译员之中搜罗人才。低层人员得到提升,进入新的部门,这增强了他们对蒙古最高统治者的依赖和忠诚,削弱了他们与被统治人民的联系。

管理地方的官吏没有固定的官阶级别,忽必烈汗强化了成吉思汗的决策体制,即通过大型###和政务会及经常性商议作出决定。不管其可能性如何,也不管其水平怎样,蒙古人用模仿草原小型忽里台会议的政务会取代了官僚机构。地方政务会天天召开,任何新措施必须至少有两名官员的同意盖印才能通过。政务会必须讨论焦点问题并达成多数一致;所有决议都要由集体决定,而不是一个官员说了算。按照传统中国的标准,只要由一位官员决策而人民遵照之就行了,相比之下,蒙古人的制度显得毫无效率和不切实际,它花费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蒙古人还以各种方式提高了其他小型公务会的利用率。对医疗服务不满的病人,可以从由医疗界代表和非医疗界的官员代表组成的公务会上得到赔偿;包括从军人到音乐家的各个行业,纷纷成立类似的组织,用以解决各种争端。

然而,蒙元以前的旧有行政制度依靠的是学者型官僚,许多人需要这些官僚提供帮助或盖印批准,于是官僚们就靠榨取这些人的钱财为生,蒙古人雇佣职员来处理日常琐碎的行政事务,付给他们薪俸。蒙古人统一了境内的薪俸标准,而在这之前,因生活费用不同而产生了许多的地区差异。

成立自愿参与的公务会和雇佣带薪的公务员等制度没有在中国扎下根,它们在蒙元王朝实行的时间不长。明朝统治一建立就马上回复到了传统的官僚体制,放弃了上述有助于统治的公务会。这种共享行政管理权的经验再也没有在中国尝试过,直至二十世纪,共和政体的奠基人和共产主义的创始人才努力地重新引进地方政务会、讨论会、带薪公务员和公民参政等做法。

为进一步促进帝国境内商业的快速安全发展,忽必烈竭力推广纸币的使用。至马可·波罗来到时,这一制度正在全面起作用。他描述,纸币是用桑蚕丝、以我们熟知的纸的形式制成的,而这种东西对欧洲来说仍是个巨大的谜。纸币被裁成各种尺寸的长方形,在它的上面标明价值,并盖上朱红色的印花图章。与笨重的铸币相比,纸币主要的优点在于使用时更便于携带和运输。马可·波罗写道,纸币在整个帝国被广泛接受:“拒绝使用将被判处死刑”,但大多数人“非常乐意接受纸币形式的付款,因为他们能用它买到任何东西,包括珍珠、宝石、金子和银子”。波斯的蒙古政府也试图建立纸币制度,但却失败了,因为纸币观念不为当地商人所容,在一个时期里他们对此的不满情绪已使他们接近起而造反,而当时蒙古人还不能确定是否要使用武力镇压,当局不愿意继续冒失败蒙羞的危险,最终取消了纸币。

哪儿有纸币流通,哪儿就更有可能发生信贷和金融危机。在一项试图适应市场、包括扩大信贷范围的重要改革中,蒙古法律规定可以宣布破产,但为防止利用它来逃避债务,不允许商人或消费者超过两次宣布破产,在第三次宣布破产时,他们就可能面临死刑。

8、忽必烈汗和新蒙古帝国(5)

当蒙古人坚决抵制部分中国文化如儒家学说和缠足时,精简的货币制度显示出他们十分欣赏中国文化的其他方面。可以看出,忽必烈是愿意在中国历史中探根寻源、汲取那些有实用价值的思想和制度的。为发扬某些中国传统文化知识,忽必烈建造学校,恢复中国的翰林院,它由这个国家中最富智慧的学者组成。1269年,他创建蒙古字学,随后又于1271年在汗八里设立蒙古国子学。他增设新机构、任命学者去记录当代事件,编写和再版老课本,整理档案文件。

蒙古朝廷供养着了解各类语言的抄写员,不仅有懂蒙古语的,而且还有懂阿拉伯、波斯、畏兀儿、唐兀惕、女真、藏族、汉族语言的,还有的抄写员精通一些很少有人懂的语言;当然他们在使用各种语言时,还是遇到了许多令人困惑的难题。蒙古人发现,仅仅使用蒙古-畏兀儿字母表,难以记录他们所需的、来自于这个庞大帝国的所有行政信息。在每天的行政管理中,官吏们都不得不拼写各种各样的名词,如中国的城镇、俄罗斯的王公、波斯的山脉、印度的圣人、越南的将军、穆斯林的传教士和匈牙利的河流等等名称。因为蒙古帝国的臣民使用着大量不同的语言,所以忽必烈汗就努力进行革新实践,这在知识史和行政史上是个创举。他试图找到一张专门的字母表,它能用来书写世界上所有的语言。他把这个任务交给了藏传佛教的喇嘛八思巴,1269年八思巴向大汗呈上了一套派生于藏文字母表的字母符号,共四十一个。忽必烈汗将八思巴的字母作为整个帝国的标准书写符号,但并不强迫每个人都使用,他允许汉人和其他臣民继续使用他们自己的书写方法,当然他希望新的文字符号能凭本身的优点来最终取代以前的旧文字。汉族学者极为喜爱自己古老的语言文字,绝对不允许它们被剥夺,而去使用一种明显是属于野蛮人的新书法;一到蒙古统治衰落时,大多数的被统治人民也都最终放弃了蒙古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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