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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党争的发酵 山东巡抚之争(第1页)

“屠户”毓贤成为新任山东巡抚

让我们再回到1899年3月的山东,朱红灯成为拳民领袖,张汝梅因剿拳不力而被撤职,慈禧派出的甲午战争后的第三任山东巡抚,正是署江宁将军、汉军正黄旗人毓贤。

在出任山东巡抚之前,毓贤已经是一个老官僚了,他的官场生涯基本是在山东度过的,总共在山东做了20多年的官,算得上是山东官场的“本土派”。《清史稿》对毓贤的评价是——“善治盗,不惮斩戮”,这个评语应该说是十分准确的。

在1889年出任曹州知府后,毓贤曾经在3个月内杀掉了1500名“盗贼”——平均每个月杀500人,每天15人。而且是用的酷刑,其中包括:打板子、轧杠子、跑铁链子、跪铁蒺藜、气蛤蟆、站木笼等。这些刑法大多直白易懂,不用过多讲述。

但不得不说的是“气蛤蟆”和“站木笼”,这是毓贤同志的独特发明。

所谓“气蛤蟆”,就是把“盗贼”抓来之后,先捆绑住全身,捆绑要注意将胸腹勒得十分紧,让肚子鼓出来,然后站在一旁的行刑者手持一大木板,照着肚子使劲一板砸下去——这会出现什么后果大家是可想而知的,堪称一板取命。

而跟接下来的“站木笼”比起来,“气蛤蟆”的残酷程度还是小巫见大巫了,因为它至少可以死得干净利落。“站木笼”不是这样的,它是让人站进为犯人定制的一人高的木笼里,脖子四周用圆木卡住,脚下垫几块砖,然后每隔一段时间抽去一块砖——犯人就这样喉管破裂,慢慢被折磨而死。

自从发明这两个酷刑以来,能够过得了毓贤这一关的人绝无仅有,堪称毓贤式杀人法。而毓贤之所以要发明它们,其实也并不只是因为他很残忍,他也是被逼的啊。

当时的曹州曾经出现盗匪抢劫饷银的重大案件,朝廷震怒,慈禧大怒,明确指示“特事特办,严厉打击”。为了治理盗贼,毓贤可以“格杀勿论”!请大家注意“格杀勿论”和“就地正法”是不同的,“就地正法”是针对已经明确定罪的人,而“格杀勿论”用我们一句熟悉的话来说就是——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

按照《大清律》,朝廷处决犯人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流程。

首先,地方各级官员(包括督抚)是没有死刑终审权和核准权的,这些权力掌控在一个人的手上——皇帝。每年各地督抚都要将预判为死刑的犯人(斩监候、绞监候)名单上报朝廷,朝廷集中在八月的某一天,在天安门的金水桥旁,由军机大臣、内阁、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等官员会审核实,然后上报皇帝,皇帝亲自“勾决”。

但皇帝老人家是不会把名单上的所有人都勾掉的(以示皇恩浩荡),如果老人家突然内急或者打盹犯困,没被勾掉的人就是不幸中的万幸了,而那些被勾掉的人就只能活到秋后问斩的时候。这就是朝廷处死罪犯的正常流程,一般无特殊情况都需要经过这些流程。

由此可见,所谓的“格杀勿论”其实是带头违反了《大清律》,它没有经过地方官府的犯罪事实核查,也没有经过朝廷官员的会审,更没有经过皇帝的“勾决”,直接就让犯人人头落地了。不说“格杀勿论”中会冤杀多少无辜的人,就算是真正的盗贼,他们在这些流程中所有生存下来的机会也被无情地剥夺了。

而慈禧是不管这些的。在她看来,她就是《大清律》,毓贤同志就更加不会管《大清律》了,听慈禧的指示第一,连慈禧和朝廷都“特”了,他还敢不更加“特”?于是,毓贤用他的酷刑开始了在曹州地区的“严打”,直到打出一个“屠户”的名声。相信看过《老残游记》的人一定会对一个名叫“玉贤”的酷吏印象深刻,其实当时的讽刺小说作家刘鹗说的就是毓贤啊。

而另一方面,毓贤同志又很清廉。他从来不贪污,也不受贿,你要塞给他几两银子他一定比手着火了还急,所以他的个人财产一直只有几包破衣服而已,这也是有史料为证的。慈禧之所以选中毓贤,并不只是因为他是一个“老山东”官僚,而是因为这个人在治理“盗贼”上确实有一套,在普通百姓中官声也很好,是个“传统意义上的好官”,希望他能够成功救火。

这就是毓贤。在我看来,与其说毓贤是一个“酷吏”,倒不如说他是一个“媚吏”。这样的官在当时是比较常见的,表面上胆子很大,冷酷无情。实际上,他们的胆大是建立在“为了升官不顾一切”的心理基础上的,其实是个内心虚弱的人,表面上浩然正气,骨子里的“官胆”却很小,官场上一点点涉及顶戴的风吹草动都会让他们惶惶不安。他们并没有自己为官的操守和原则,“向上看”就是为官最大的秘诀,所以很多表面上看来互相矛盾的官品和行为在他们身上同时出现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就毓贤同志来说,他的“清廉”是为了讨好朝廷,“滥杀无辜”也是为了讨好朝廷,向慈禧邀功,便于自己升迁。如果当时慈禧的指示是“攻心为上,怀柔四海”,相信毓贤是绝对不会发明出两种酷刑的,他不亲自站在山头向“盗贼”喊话就已经不错了。

现在,毓贤终于成了山东巡抚,成了主政一省的地方大员,既然级别更高,考虑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同了。什么样的官位,说什么样的话,想什么样的事,这是几千年来的官场真理,再像曹州知府时那样冒着激起民变的危险乱捕滥杀,毓贤才不会那么傻呢。因为毓贤很清楚,巡抚的官声政绩搞得怎么样其实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能不能在管辖之地护境安民,维护地方稳定,这才是朝廷考核的硬性标准。

也就是说,和前任山东巡抚李秉衡和张汝梅一样,就任山东巡抚之后,毓贤最大的任务就变成如何维护山东的稳定。这是不以哪位巡抚大人的个人性格为转移的,谁来当巡抚都一样。

而当毓贤雄心勃勃地准备大干一场时,他这才发现李秉衡和张汝梅先后被撤是有原因的,自己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麻烦。

毓贤提出“收编”义和拳政策

义和拳并不同于那些普通的“盗贼”,他们举着“爱国”的旗帜(“扶清灭洋”)只与教民和洋人为难,老百姓确实感觉到义和拳是为自己出了气,更加拥护,因而一味剿拳就会有很大难度,也会引发更大的动荡。但是,洋人也是不好惹的,在北京的公使动不动就向总理衙门“抗议”,而朝廷既要防备百姓动乱,又担心洋人动武,每次都是夹在这两者中间小心翼翼地踩钢丝。

此时的慈禧正忙于巩固她的“临朝训政”,对“山东又有些人闹教”这样的小事她是没有多少特别留意的。她并不认为“义和拳”和过去那些闹几个月就散了的“乱民”的组织有多少区别。于是军机处和内阁更多时候就是把这些烫手的山芋又扔给了山东巡抚衙门——怎么办?你自己去办!办不好?换个人来替你的职。

毓贤第一次感受到了恐惧,也感受到了有些六神无主和左右为难。现在他终于能够体会当年李秉衡和张汝梅的苦楚了,作为一个封疆大吏,面对本省一个特别突出的热点问题,很想听朝廷一句明白话,却迟迟讨不来,这是很让人不爽的——朝廷无论怎么做,最后都是对的,而他毓贤却是一点都错不得啊!

毓贤同志是个实在人,他开始认认真真地研究前两任的做法,研究朝廷曾经发布的可能与如何处理义和拳的各种相关上谕,也认真听取各地汇报,最后还是认为:必须把义和拳掌握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不能发生造成大范围轰动的事件,要让洋人满意,也要让百姓们满意,稳定第一。

毓贤开始为了这个目标而努力,开始了真正的“救火”。他制定了针对义和拳的两手政策:一手以“剿”,一手以“抚”。

“剿”的方面就不用多说了,这正是毓贤同志的专长。但是,剿拳毕竟和之前的打击盗贼是不同的,这是老官僚遇到了新问题。毓贤同志的核心政策是“严拿首要,区分良莠”,具体政策其实可以概括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除了“首恶”(头领),一般不允许官兵杀死任何人,无论他是洋人还是拳民(最大程度地保护普通拳民和百姓,减少民变的直接风险)。

两个基本点:第一是必须准许村民组织起某种势均力敌的力量,与教会势力相制衡(这是在义和拳组织遍地开花的现实下,“从组织上”默许了义和拳的存在)。

第二是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准一同打击拳民和教民的犯罪行为(这是尽量做到公正,不激化民教矛盾的任何一方)。

从表面上看,毓贤同志似乎在有意偏袒拳民,根本不能称之为“剿”啊。而实际上,毓贤也有毓贤的苦衷:基层官员(知县、知府)往往顶不住教会的压力而偏袒教民(冠县就是很好的例子),而基层官兵一旦下乡剿拳,就跟打了鸡血似的兴奋,乱开枪,不仅造成普通拳民伤亡,还会误伤百姓。毓贤不得不强调这些,免得出事端。

而在“抚”的方面,毓贤向朝廷提出了前任张汝梅曾经提出过的一个建议: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义和拳问题,只有将义和拳招安收编,纳入朝廷承认的地方性合法武装——民团。

1898年五六月间,当时赵三多刚刚将梅花拳改名为“义和拳”。这也是“义和拳”组织的第一次亮相,出了这样的大事,地方官府自然要往上报,而对于当时的巡抚张汝梅来说,如何上报,这又是一个问题。

“拳”这样的字眼是会让朝廷高层高度紧张的,如果你的管辖之地上出现了“拳”,那还了得!顶戴不保啊。1898年6月30日,张汝梅给朝廷上了一个折子,首次提出了招安收编义和拳的建议(“化私会为公举,改拳勇为民团”),而奏折的标题中,张汝梅更是直接行动,将非法的拳会“义和拳”改头换面为合法的民团——“义和团”!(《查明义民会即义和团并未滋事及妥筹办法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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