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都是很自然的。因此,儒家学说自然而然成为正统哲学,这种局面一直保持到现代欧美的工业化侵入,改变了中国生活的经济基础为止。”中国的宗族、家族是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成员,他们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的。孙本文认为:家庭是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的,主要包括同姓、同亲的亲属,是为家族的一部分。家族则是由宗族扩充,包括了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家族则未必同姓,包括了血亲与姻亲的一切亲属。家族是支持社会的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的基本的单位。(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
在中国,家族从来就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概念。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宗族组织曾经历过上古宗法制,中古重族望的宗族制和宋元以降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宗族制等主要发展阶段。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家国同理同构”的社会关系模式愈益将家族型塑成为社会基本的构成单位,而家族式的互惠互助关系则构成了传统中国社会关系网络的主要特征。到了明清时期,家族的平民化使家族成为乡村地方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必经中介。但对于遇事从权的中国人来说,制度规定与具体运作之间存在着充满玄机的解释空间,所谓男性血缘世系经常为一些特殊因素(例如,男性入赘、寡妇招夫、养子承继等等)所扰乱,始终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而且,随着家族人口的繁衍和迁徙,家族分化便时有发生,人们大量的具有或明或暗的趋利目的的活动,大都被温情脉脉的亲情面纱掩盖了。
另一种著名定义是孙本文提出的。他认为,家族是一个“大”概念。在《现代中国社会问题》中他对家族和宗族的关系做了这样的表述:“‘家庭’为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包括父族同宗的亲属,‘家族’则更由‘宗族’扩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而‘家族’则未必为同姓,盖包罗血亲与姻亲二者。”
孙中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强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宗族的严密组织早已被打破。宗族的影响力在城市社会中基本上已经销声匿迹了,而农村社会宗族的组织也较为松散,除了庆典、祭祀或丧葬活动、修谱牒以外,宗族活动基本是分散自由的。宗族余威虽然存在,但除文化意义外影响力已经逐渐衰微。这时家族作为一种家庭联盟,成为亲缘关系最主要准组织化形式,家族的地位和作用开始显现出来,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家庭成员个人而言,家族的控制力或影响力已远远超过了宗族。而家族与家族的关系又构成了宗族关系,中国的家族和宗族关系相辅相成,错综复杂。
我国的“家族”以其门第、历史、经营内容以及繁荣程度形成等级规格,根据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形成确定的家的等级通常会产生与等级相应的社会变迁和社会效果。因此家族成员把家族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把家族关系看得重于一切。这种“家族至上”的群体意识观要求个体把自己完全归属于家族,个人利益服从家族群体的利益,为家族的兴旺、发达和荣耀而出力。这种为了家族的利益,为了光宗耀祖,可以产生强烈的成就动机,促使人们去追求事业的成功。家族主义还强调家族成员要相亲相爱、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同舟共济。在“重仕轻商”的封建时代,家族主义在官场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先秦的世袭制,从天子诸侯到公卿大夫,都是依靠血缘关系,祖、父、孙世代相承的。一人为官得势,家族中父兄子侄、家庭外姻亲故旧都可跟着得到好处。这种“一人得道,鸡犬*”的家族主义表现在今天的商业领域就是:创业依靠家长,成功之后惠及家人。这种观念在人们心中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在今天的中国,即使是已经分了家,在经济上已各自独立,但族人之间仍然把自己看成是一家人,在经济上仍然有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在创业期间,家族成员可以在资金和人力上给予帮助和支援。企业一旦有了发展,提携家族成员便成为其道义上不可推卸的责任。汉人社会的宗族、家族、谱系、及其称谓系统已经成为亲属关系生物性和人类哲学与秩序的结晶。
现代社会的家族对家族成员影响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内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它不是一个严密组织体系,没有明确成文的宗族规范,社会也没有赋予家族生杀予夺的权力,家族只是一个守望相助、患难相恤的社会共同体。其次,家族外延在现代社会中也扩大了,有姻亲关系的家庭有时也被划入到家族圈中。家族是要自然消亡的,而不能强行废除。因此,即使家族缺乏正统的认同,但它对正统的表面屈服并不表明它没有生存的理由。追根溯源,当现代国家难以有效提供传统家族给予那些公*品和公共服务(主要是集体安全、道德秩序、经济与社会互助)的时候,家族这种社会形式就会被继续利用。复兴过程中的家族,期望得到国家正统意识形态的认可,就像明清时期的家族实践那样能够与国家拉上关系,从而使家族获得正统的认同。为了便于理解现代中国社会的家族形式,有人就用“家庭网络”来形象的表示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原来宗族中血缘关系较近的若于家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核心成员的家庭)摆脱宗族而组成一个家庭联盟;第二,原来的一个直系家庭裂变为若干个家庭而形成的网络,网络有一个“母家庭”,或中心家庭(往往是直系家庭中最长一辈的夫妻组成的空巢家庭),有若干个“子家庭”,“子家庭”通常是直系家庭中的晚辈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第三,原来没有血缘,但因为婚姻关系或由族谱而认定的宗族关系而结成的家庭联盟。例如两个核心家庭经过各自子女的婚姻而变“亲家”后组成的家庭联盟。
从建构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宗族组织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若能充分合理利用这一资源,有效引导,会大大降低社会的摩擦成本,花费的代价也是很低的。
参考书目: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
孙本文《现代中国问题》
参考文献《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05期。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
钱杭:《关于宗法制度形成的条件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沪)1990。
………【第三节 家庭成员关系的变化】………
从亲缘关系的主体关系(即不同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来说,家庭成员主要包括家属、亲属、亲戚。
一般意义上来讲,家属是指一个家庭中相对最主要的成员(通常是家长、社会地位最高的成员)而言,其他家庭成员扮演着从属角色,因此,他们被称为该核心成员的家属;但是,现在大多数人倾向于第二种含义,即指一个家庭内全体成员彼此扮演的亲缘关系角色,即家庭成员彼此都是相对于对方的家属。家属的外延局限在一个家庭范围之内。
亲属通常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彼此的亲缘关系角色。亲属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例如禁止结婚,财产继承权利,彼此抚育、抚养、赡养的义务等等。亲属关系是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显然,家属是亲属的一部分,但亲属外延已扩展到家庭以外,基本上是一个家族(家庭网络)的范围。
亲戚则是指一切由姻缘和血缘关联起来的松散的亲缘关系网中的成员彼此的相应角色。亲戚范围外延远远超过了亲属范围,有时是没有边际的。亲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民间道德来维持。一个家庭的亲戚关系圈是经常发生变化的,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家庭的被交往需求和需求情形。一个家庭地位由低升高时其亲戚会越来越多,一个家庭由盛到衰时,其亲戚会越来越少。
另一方面,一个家庭越有求于人帮助时,家庭核心成员会尽力扩大亲戚范围,而当一个家庭无求于人时,其核心成员会尽力缩小亲戚圈。所谓“贫居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描述的就是亲戚圈伸缩的经济动因问题。
在亲缘关系中,对于社会成员个人而言,最常见的问题是“名”与“实”的问题。所谓“名”是指亲缘关系的“名份”,名份标志着关系的远近亲疏尊卑。所谓“实”是指亲缘关系实际状况,即面临的问题、沟通的方式等等。
“名份”在日常生活中的表达办法就是亲缘关系中的称谓。任何一种亲缘关系的称谓有五个层次:一是有亲缘关系的成员彼此的称谓;二是有亲缘关系的成员在他人面前对对方的称谓;三是对关系本身的社会性称谓;四是当着他人亲缘关系中一个成员对另一成员的称谓;五是他人对亲缘关系中一方的非当面称谓。而每个层次又有书面和口头两种称谓表达。如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对两个社会成员婚姻关系的一种社会称谓,大家都可以把两个结婚共同生活的异性社会成员称为“夫妻”;“亲爱的”则是夫妻之间彼此的称呼,丈夫称妻子为“亲爱的”,而妻子也称丈夫为“亲爱的”;“我爱人”则是夫妻在第三人面前对彼此的一种称谓;“你妻子”则是他人对夫妻关系中丈夫所说的关于其妻子的称谓;“你丈夫”则是他人对夫妻关系中男性一方的称谓。“夫妻关系”的口头社会性称谓是“两口子”,书面称谓是“夫妻”。
称谓是名份的表达,不同的文化背景中称谓会不相同;这反映不同文化背景中亲缘关系性质的变化;而不同的历史时代,称谓也会发生变化,这反映了亲缘关系随着时代变迁而变迁。以大家最熟悉的夫妻关系为例。
丈夫称呼妻子为“*内”、“拙荆”、“屋里的”,均反映夫妻关系中妻子地位低下、女性在家庭中受歧视;“内当家”的称谓表明妇女地位有所提高,但也只是只能负责家庭内部事务;“我爱人”表明夫妻关系对情感的重视,说明彼此的平等性。夫妻彼此称呼对方“亲爱的”表示双方都珍视对方为自己的情感伙伴;“孩他爸”或“孩*”,则是以血缘关系来理解双方的价值和对其义务的一种提醒。
就社会关系本身的称谓而言。“夫妻”是一种法律上的规范性书面称谓,意味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两口子”则是一种民间称谓,这种称谓是从生活角度来称谓的;“伉俪”则是艺术化的称谓,把夫妻当作一种浪漫色彩的关系,反映夫妻双方的相互依恋特点。
在强调“礼”的封建传统社会中,称谓的不同往往反映一个人的教养。“令尊”、“令堂”、“令郎”是对他人亲缘关系的尊称,而“家父”、“家母”、“犬子”是对自己的亲缘关系的谦称。在封建传统社会中只有熟练的并能正确的运用这些称谓,才能算是“知书达礼”之辈。传统社会对于称谓的重视归根结底是基于对社会伦理和社会等级秩序的重视。所以“称谓”是等级秩序的一个文化符号和文化资源。复杂“称谓”表面看起来是礼貌有加,但实质是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现代社会中,亲缘关系的称谓已大大简化了,称谓也只是一种人际交往的辨识符号,不承担太多的社会、文化责任。例如,子女可以直呼父母的名字就表明了一种人际平等的性质,而在封建社会这种现象将被视为大逆不道的。现代社会对亲缘关系称谓的不重视,是因为现代社会的秩序的基础不是以亲缘关系为核心的人伦关系,而是基于人人平等的契约关系。
亲缘关系中“实”的问题才是现代社会成员需要关注的焦点,这里找出两种重要关系加以简要讨论,即夫妻关系和婆媳关系。这两种关系是典型的既夹杂血缘关系又夹杂姻缘关系的亲缘关系。
一些社会心理学家简要的把夫妻双方个体心理成熟状况区分为成年人心理和儿童型心理。由这一区分方法,可以大体上把夫妻角色关系描述为四种类型:成年人型心理…成年人型心理的夫妻关系,成年人型(夫)心理…儿童型(妻)心理的夫妻关系,儿童型(夫)心理…成年人型(妻)心理的夫妻关系,儿童型心理…儿童型心理的夫妻关系。由于夫妻关系是一种角色关系,因此彼此去扮演角色或多或少总是带有“表演”成分,即一个实际心理并不成熟的人可能用*型方式扮演其角色,而一个实际心理很成熟的人可能会以儿童型方式扮演其角色,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1)成年人型心理…成年人型心理的夫妻关系。这一类型夫妻关系基本特点是夫妻双方都扮演*角色,在处理家庭内部和家庭与外部交往的重大问题时,双方都以理性的方式予以对待和解决,能有效地处理各种矛盾和冲突,这种夫妻关系较为稳定。但这种关系可能发生的问题是双方对“成年人”的角色期待与彼此的各自的角色认识是否协调。既是说一个丈夫所期望的“成年人”型妻子和妻子自己所理解的“成年人”型妻子这两种角色模式是否能够协调一致,或者相反,当出现协调不能一致时时,夫妻关系必然会充满紧张甚至发生冲突。一般而言,有相同社会经验或有相同文化背景的夫妻是很容易沟通从而达到一致的,而不同的社会经验特别是不同文化背景的夫妻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跨国婚姻中,文化差异和价值观念的问题,这种对对方的成年角色期待和对方的成年角色认知角度很难达到一直甚至平衡。
(2)成年人型心理(夫)…儿童型心理(妻)的夫妻关系类型。这一类型夫妻关系基本特点是,丈夫扮演成年人角色,而妻子扮演儿童型角色。丈夫是家庭的核心,在处理家庭内部重要事务以及家庭与外部交往重要事务时,妻子只能充当一个“建议者”和“要求者”的角色,而丈夫则负责拥有决定权和支配权。这种关系模式出现的最大问题在于丈夫对妻子扮演儿童型角色的承受程度或阈值。对于新婚夫妇(年轻新婚夫妇)而言,妻子在那个时候社会角色的过渡和依赖心理,加上新婚心理等一系列因素,丈夫对于妻子儿童型角色可能是比较愿意接受的。因此,他承受妻子的儿童型表现的范围和深度会较为广泛和深入。但是随着生活压力加大和夫妻共同生活的经历的增加,丈夫承担的工作压力和家庭责任越来越大,越来越繁重的时候,丈夫就可能会对妻子的儿童型角色感到厌倦和不满,由此而引起夫妻冲突。此时避免夫妻关系破裂的办法是妻子主动从儿童型心理角色过渡到成年人型心理角色。
(3)儿童型心理(夫)…成年人型心理(妻)的夫妻关系。这一类型夫妻关系基本特点是,丈夫扮演儿童型角色,妻子扮演成年人型角色。家庭中处理事务的决策以及家庭以外交往的重要事务处理由妻子最后作出,丈夫是一个建议者、服从者。在夫妻互动中,妻子掌握主动权和决策权,这种关系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压力。一般而言社会对于妻子扮演儿童型角色持认可态度,而对于丈夫扮演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