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像市场经济一样,民营经济在不同的国家总是与各国所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联系在一起,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特点。
3、民营经济现状如何?
由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与政策突破密切相关,所以,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存在很大的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和组织结构三方面:其一,从产业结构来看,民营经济的发展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第二产业明显进入不足。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政策突破推动下,第三产业的市场准入相对来说要容易些,其资本技术构成低于其他产业。如对投资主体来说,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具有规模小、资金少、技术水平低、劳动力素质要求及操作规范要求不高等特点。这样,第三产业就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私营企业逐步从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主要是由于第二产业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大多数私营工业企业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种状况,使国有经济的相关产业明显竞争不足,从而无法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其二,从区域结构来看,中国民营经济存在区域分布的失衡。这表现在城乡区域结构与东、中、西区域结构两方面:从城乡结构看,20世纪90年代初期,个体、私营经济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其户数占到70。4%和58。3%,近几年来,民营经济在城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城镇的民营经济无论在总量还是在发展速度上都大大高于农村,1998年已占到总量的62。9%;从东、中、西区域结构看,中国的民营经济,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地区,无论在户数、经营规模还是在注册资金上,都占很大优势。这种状况决定中国市场化发育程度存在差异,宏观经济政策操作往往出现“非合意传导”或调控失灵。
其三,从组织结构上看,正在逐步实现向现代公司制转变,但尚有一段距离。由于中国民营经济主要是由业主个人作为投资者出资兴办的,财力极为有限,加之民营经济是在城市面临空前就业压力、迫切需要解决大量待业的背景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而发展起来的,所以,一开始就具有劳动丰富但资金缺乏、技术水平低的特点,这种状况决定了其产业结构所具有的劳动密集的特点。但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注册资金、组织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正在向现代公司制转变。这种状况决定,只要民营经济能够继续获得应有的政策支持,完全可以发展壮大起来,成为中国经济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重要力量。
4。民营经济的贡献有多大—改革以来的情况分析当前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除了上述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原因外,还应该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其一,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解决有效需求不足问题。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发展社会生产,增加社会商品供应,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多种多样的需要。20多年来,民营经济对中国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营经济成为中国经济新的有力的增长点。
其二,民营经济的发展可以缓解中国城乡的就业压力。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吸收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加,1992年新增就业岗位为78万人,1993年猛增至278万人,1994年又激增至442万人,1995年更高达488万人,1997年我国70%的新增就业岗位是由民营经济提供,其安排就业人数已居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首。1978年全国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仅10万人,1999年累计已达6240万人。注册资金3439亿元,创造产值7063亿元。因此,当前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无疑可以大大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其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可以增加国家的税收和财政收入,弥补我国资金的不足。1991年民营经济交纳的税金占国家财政收入还不到10%,1996年已达到12%左右,有些地方民营经济交纳的税金已占当地财政收入的35——40%,成为当地财政的主要支撑。因此,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不仅可以大大缓解资金短缺的压力,而且有效地增加了财政收入,有力地推动中国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其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市场化的微观基础,而民营企业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灵活等特点,这些特点是它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基础;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发展,又有助于发展竞争机制,冲击铁饭碗、大锅饭和官工官商作风,促进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细胞,从而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筑起牢固的微观基础。
前面已经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发展民营经济在思想观念、理论认识、政策法律上实现了五次突破。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着特殊的国内和国外的环境,现实要求民营经济需要再次实现突破,这种突破不是一般的突破,而是在实际中加大力度推进的突破。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艰难成长的道路,特别是在认识和观念上,经历了痛苦的过程,国家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采取渐进的过程是符合中国实际的,是积极稳妥的。加入WTO,和国际接轨,改革国有企业,要求我们要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推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的地方经济发展就越快,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依托和‘侵蚀’国有经济。因为国有企业的大量负债投入,造成负担过重运行困难,大量资产闲置造成国有经济效率低下,因此通过改制、重组、改造改革国有产权,促使非国有经济发展,不仅不是国有资产流失,而是让资产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非国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即为‘公有’,国有资产的闲置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浪费和最大流失。
民营企业为何总是昙花一现
民营经济在中国改革开放20年的历程中,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民营经济在整个发展中,却总是“流星闪烁”,好景不长,巨人集团的盛极而衰、飞龙集团的逐步败落、三株集团的瞬间辉煌…,中国优秀的民营经济总是“昙花一现”;1987年评出的20位首届全国优秀民营企业家中,到1997年只有四位还在经营企业…,中国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也是“稍纵即逝”。1998年,有人出版《研究失败》一书,对中国民营经济失败问题进行探讨,引起不小反响。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民营经济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顶梁柱之一,其兴
衰关乎大局,对民营经济为什么总是“流星闪烁”的探讨,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
笔者认为,民营经济作为在中国经济改革夹缝中兴起的经济力量,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外部条件的不充分和内在的缺陷,正是这些内在缺陷,使民营经济总是“流星闪烁”。具体来说,民营经济的发展存在十二大缺陷。这十二大缺陷,是由政府管理与民营经济自身特点的综合作用形成的。
其一,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政策仍十分严重。尽管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后又被载入宪法。但现实状况表明,时至今日在行业准入、资金融通、权益保障等方面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性政策(或行为)仍十分严重。民营企业仍不能享有与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所有制标准、外资标准仍然起到重要作用。不少领域,“外资”能进而“民营”不能进。这种对“民营”的歧视性政策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和公有、私有“共同发展”的基本政策,极大地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其二,唯规模论英雄的缺陷。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由“非法”到“优等公民”的历程,充满了坎坷与波折,所以企业在发展中的一些投机行为和心理是难以避免的。一般来说,对企业的评价标准应该是就业和纳税两个指标加技术进步与环境,而不应该是规模、知名度,更不应该是兼并了多少资产或竞投了多少中央电视台的黄金广告。目前政府和社会在对民营经济的财务评价上,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资产与净资产混淆不清,存在谁的资产多谁就是“老大”的心理,而对企业的负债却视而不见。许多企业号称资产多少亿,实际上却资不抵债。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民营经济在商业行为上惟利是图、恶性竞争,进而导致商业道德和企业伦理的沦丧;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盲目上项目、铺摊子、搞兼并和多元化经营,而不是实实在在地抓好经营管理。民营经济一旦出名,这种内在的矛盾就会暴露出来,成为其衰败的根源。
其三,在经营管理人员配置上存在家族化的缺陷。中国民营经济的从业者大都是从其他社会阶层分化出来的,他们既是企业的创业者,又是守业者和管理者。企业在规模扩张中,随着资产的增加,对财富的控制欲膨胀但控制能力减弱。企业规模扩张对企业管理提出的主要问题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多层化,创业者深知创业的艰辛,因而有一种不相信外人,只相信自己人的心理,从而造成重要领导部门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都是自己的亲属。当这种状况增多时,便使企业中人情大于规章、动力低于能力成为常态,不仅严重影响了整个公司的士气,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企业的人才战略、科学决策和严格管理,最终将使企业陷入困境。
其四,政府对民营经济的自由放任。在扶植和发展民营经济过程中,政府通过废除旧有的政企关系实现职能转变是无可厚非的,但就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地方却走向一个极端:盲目乐观地认为民营经济在当前已具备了自我发展的能力,只要政府把各种制度制定好,市场力量就会自动把民营经济推向发展。这种简单的“放”的思想和做法,使民营经济无论从管理、服务还是素质和行为上都存在很多问题。吴敬琏指出:“政府不履行市场经济中应当履行的职能,也会对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所以,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中政府的干预是不可少的,关键是要适度、到位。
其五,政府官员对民营经济的全面承包和保护。发展民营经济,政府的支持和扶植是必要的,但有些地方又走了另一个极端。一些地方的主要领导成为某些重点企业的保护人,似乎不如此就不足以表明决心、热心、关心和力度。这种做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秩序的维护;二是不利于政府的职能转变和廉政建设。民营经济有了政府官员的保护,有很多潜在的非正常收益和政府倾斜实惠,这是滋生新一轮腐败分子的土壤,而且这种贪污受贿,披上了光彩的外衣,极易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三是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扩张。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出现危机是正常的,而一旦有了有保护,使一些民营经济的业主尝到了甜头,就会使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搞关系上,遇到问题不是去找“市场”,而是去找“市长”。这种状况,不仅严重束缚了民营企业家本身的创造力和冒险精神,而且具有负面的示范效应,对整个民营经济业主的行为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其六,政府对一些民营企业的挂牌保护。由于中国的执法机制和现状,民营经济受到执法部门的非法和不正常干预是常有之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民营经济的经营实施一定程度的保护无可厚非,对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的民营企业进行扶植和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也在情理之中。但一些地方,为对具有一定规模和贡献的民营经济进行扶植,往往以政府名义发布文件,对其给予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全方位保护。某种意义上,对某些地方而言,这可能是一件好事,但对于大多数地方却是坏事:一方面,实行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毕竟是极少数,这样以来,必然使同一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竞争,严重挫伤其它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对民营经济的不适当干预,必然增加经济运行中的无序因素,破坏市场机制的最终形成。这样,民营经济就无法真正成长,即使长大了,也是温室中的花朵,遇到“强风劲雨”,凋零败落成为必然结果。
其七,管理体制和法制建设落后,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改革的滞后,政府对民营经济实施管理,有关行政部门缺乏协调和配合,有时出现“多头管理”,让企业无所适从;有时又出现“管理真空”,使企业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规范。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同时,法制建设也相对落后,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民营经济的权利义务规定得相当模糊,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没有制定有关扶植民营经济发展的较为详尽、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如《民营经济法》等,民营经济发展缺乏应有的法律保护。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制约了民营经济的成长,更重要的是,有时对民营经济发展起到严重的制约和破坏作用。
其八,缺乏对民营经济的专门服务体系。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相应的配套服务体系,尤其是民营经济成长壮大以后,这种服务体系尤显重要。这种服务体系主要是中介机构(如人才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法律和金融中介服务等)和社会服务机构(如从业人口户口申报、子女入学、员工培训、职称评定等)。有些地方即使有了这样的机构,其职能一般也是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担任,也只对国有企业直接开放,民营经济很少“有此殊荣”。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后,这一问题将成为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有时甚至可以使民营经济陷于困境。
其九,“三乱”政策禁而不止。政府对民营经济的“三乱”问题,是导致民营经济“流星闪烁”的重要原因。在政府对经济管理的过程中,民营经济成为一块肥肉,行政部门以收费代管理、代指导的现象普遍存在,“三乱”侵扰仍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障碍之一。各种福利捐献、名目繁多的“领导费用”、各种关系安置的就业人员等,使民营经济这个“没娘的孩子”无法健康发展。根据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供给学派“拉弗曲线”理论,当税费率超过一定界限后,政府的税费收入会不增反降。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税费率过高一方面增大投资成本,抑制投资需求,减少国民收入;另一方面助长避税逃税行为,从而导致税收基数的大幅降低减少财政收入。中国民营经济偷税漏税现象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此。“三乱”问题既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又导致民营经济的不规范运作,从而严重影响了民营经济的正常发展。
其十,民营经济的生产管理方式和技术装备落后。绝大部分民营经济都处于技术装备和生产方式落后状态。从管理方式上看,民营经济很多管理方式和制度不健全,相当一部分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