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和徐冰等人对何丽娟言语上的侮辱,并且付出了实质性的动作,那么下一步会不会继续进行侵犯的行为?”
“我想请合议庭成员,考虑到这一点因素。”
“另外。”
“通过李飞和徐冰等人在陈斌和其母亲面前暴露其隐私部位,不难看出,对方的讨债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的违法犯罪,而不是检方口中的轻微侮辱。”
“并且,在这个案件当中,最重要的还有一点,那就是李飞等人是非法侵入陈斌家中。
对于陈斌和何丽娟进行侮辱和限制其人身自由。”
“相当于说李飞和徐斌等人是非法闯入到了陈斌和何丽娟的家中实施了犯罪行为。”
“陈斌和何丽娟有权利对于李飞等人的非法侵入实施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中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指的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过他人要求退出而无理由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条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责任人,客观条件是非法。”
“李飞和徐冰等人达成了以上两种条件,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即,在案发的整个过程当中,李飞和徐冰等人都处在一种非法侵入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陈斌实施的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行为,且由于对方不法侵害的进一步升级,不能预测到接下来将要发生的是什么。”
“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之下,我方认为,陈斌做出来的防卫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主要因素是限度。
可是
李飞和徐冰等人是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并且伴有实施犯罪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限度的问题应该怎么认定?
就算吕安控告陈斌超出了防卫的限度。
可是对于非法入侵住宅并伴有犯罪情况的实施,他能够反驳吗?
肯定不能!
在防卫行为当中,能不考虑这一点因素吗?
肯定也不能!
李飞和徐冰等人的非法入侵本来就是非法行为,在这个过程中,遭受到了意外情况。
应当怎么判定?
再有一点,也就是其他因素的考量。
李飞和徐冰等人在非法入侵的过程中,高达十几人,一方是十几名成年男性的讨债人员,另一方是一对母子。
这种情况下。
一般来说,审判长都会考虑到这种环境情景。
来对防卫行为以及刑期进行相应程度的判定。
。
…。
审判长席位上,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宋远辉将关键信息记录了下来。
“检方,请你方陈述。”
“好的。”
吕安明白苏白的反驳点在哪。
苏白是想要让陈斌被判定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