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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县级市、镇升格为地级市,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改为地级市政府机关,建立地级市政府,并管理县、县级市。
(五)县级市政府
县级市政府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
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
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六)区政府
区政府是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城市内部分地区的功能性地方政府。
区政府设立于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
区政府受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政府的领导。
区政府按照所辖地域的性质,分为城区政府和郊区政府。
城区政府设于城市内,是城市地区的基层政府,城区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在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地带一般设立郊区政府,郊区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五、农村地区政府
(一)县政府
县政府是设立于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
县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乡、民族乡、镇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地方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受县、自治县、县级市、区政府的领导。
六、地方政府的机构和职权
(一)地方政府的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1、省、直辖市政府的组成
省、直辖市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直辖市政府领导人员产生后,应在2个月内由正职领导人员提请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