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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第1页)

其二,出现了相当多的“无主之阿哈”。这些“阿哈”就是汉族官绅地主的家内奴仆和穷苦佃农、雇工。汗谕未指出具体地区,而是命令专管辽东汉民事务的八游击、二都司清查,可见,在相当多的州县村屯里,地主富绅或死或逃,许多佃农、雇工、奴仆摆脱了业主、家主和东家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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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各守旧业”(2)

其三,这些“无主之阿哈”将主人的谷、草占为己有售卖与人的行为相当普遍,以致如不从速清查禁止,则将被他们出卖罄尽了,故努尔哈赤在八天之内,连下四谕,责令八游击、二都司赶紧清查和处理。

乡村如此,城市也不例外。天命七年(1622)正月二十四日金兵进入广宁,第三天,督堂就命令城内居民说:“无主之财物、人畜,以及店库所存之金、银、闪缎、蟒缎、帛、布、翠蓝布,各种物品,尔等所得甚多矣!今令尔等拿出,尔等取一半,另一半给予我等之有劳兵士。”《满文老档·太祖》卷三十三。

贫苦农民既能夺取无主之谷,就更有可能占耕死于兵火及逃走在外的地主的庄田,何况这些田地本来就是他们佃种佣耕的,当然不会抛荒不耘,一定会照样耕地种田收割庄稼,只不过是没有主人鞭责催租罢了。

劳动人民的这些反抗行动,打乱了旧统治秩序,破坏了原有制度,引起地主的极端仇视,但他们又没有办法。现在,后金实行“各守旧业”政策,强迫劳动人民将无主田宅退出来,不许再占,帮了汉族地主的忙,这是真正的反攻倒算。

第三,后金汗、贝勒从推行“各守旧业”政策中,得到了很大的好处。首先,这项政策的实行,表明了从前屈居偏僻山区的小邦之汗努尔哈赤,已经一跃而为辽东的最高统治者,对各行各业都有权支配,有权调拨,可以让拥护新汗之人“各守旧业”,也可以将反金之人祖业全部没收,一切皆由汗安排,辽民俱为汗臣仆。后金辖区,尽系汗土,全为汗民。

其次,汗、贝勒拥有辽东全部土地的最高主权,霸占了全部无主田土。汗、贝勒可以迁民分地,可以赏赐臣僚庄田,也可以籍没罪人田产,当然更可以调拨土地,设立汗、贝勒的拖克索。一切逃亡、死绝之人留下的“无主之田”,皆归汗有。新君可以让逃亡的地主回来以后,根据规定的条件,归顺金汗,手持银钱,向督堂叩首乞求,从而领回自己的府宅、庄田、粮谷,收复旧业。汗、贝勒也可以令无田之民分种无主田土,纳赋服役,听汗驱使。

再次,拉拢汉族地主,为建立以满族贵族为主的新的满汉统治,提供物质条件。要想统治以汉民为主的辽东,必须依靠和利用汉族上层人物,没有汉族地主的支持,区区数万丁的“满洲”,是不能在辽东站稳脚跟的,更不能长期统治下去。而要使汉族地主中的多数能够归顺金国,只靠汗谕的劝降,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更多的东西,特别是涉及汉族地主根本利益的田产、府宅、银钱等等,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政策,必须保障他们的所有权。“各守旧业”政策,使未逃的汉民地主,能够继续占有祖产,重收租谷,收回丢失被占的田宅财谷,当然会减少他们对新君的不满,促使他们拥护金国的统治。一度逃过河西去往广宁的人,返沈以后,只要投顺新主,也可依凭“各守旧业”政策,交纳一些银钱以后,领回祖业。这样,“各守旧业”政策第一次把满族贵族与汉族地主连接起来了,为二者的联合统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又次,打击了反金官僚地主,扶植和加强了拥金地主、官绅的势力。“各守旧业”政策,使降金的官将、豪绅和富商得以收回失地,取回遗物,确保祖业。但对反金之人,则从重惩办,没收田宅财谷,斩杀家主。这样一来,反金的地主、官僚势力大为削弱,拥金的官将、地主则实力犹存。而且,在这样的威胁利诱之下,有可能促使许多观望犹豫的地主投降新君,充当顺民,至少暂时不叛不逃,拥护金国。这就使汗、贝勒有了不少的忠顺臣民,有利于巩固和加强金国的统治。

最后,“各守旧业”政策,有利于鼓励业主认真经营自己的产业,役使佃农、雇工耕垦已荒之地,修渠开沟,施肥整地。再加上汗、贝勒实行的逼民定居,禁止叛逃等措施,强使辽民各自从事自己的行业,耕田种地,筑造房宅,这对改变当时田园普遍荒芜的局面,是有利的,也为逼令辽民纳赋服役创造了重要的条件。总的来说,“各守旧业”的政策,为后金统治者所想收到的“长远之利”提供了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各守旧业”是为后金统治者和降金汉民地主利益服务的政策,是奴役劳动人民,特别是束缚贫苦佃农、雇工的政策。从这一点看,它与历代王朝初期推行的“招民复业”政策,基本上是相同的。可是,它也有其特殊之处,这就是满族贵族成为辽东的新主。因此,“各守旧业”就包含了民族歧视的因素,对反金的汉族地主严加惩处,对降金的地主、官绅则予优待。“各守旧业”的政策,还意味着辽东新主金国汗,承认了过去各行各业的旧传统、旧的产权形式和旧的经营方式,而且还使一些旧制度暂时被冲垮、被打乱的地区恢复了原状。

第二节“计丁授田”

天命六年三月金军进驻辽沈以后,实行了“计丁授田”政策。这和历代王朝招民垦荒、授民以田,有很多相同地方,与明代辽东的军屯也有一定的联系,但它又有其独特之处。

《满文老档·太祖》卷二十四、二十七载,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努尔哈赤下令“计丁授田”说:

为分田事,先期传谕各村曰:海州地方取田十万日,辽东地方取田二十万日,共征田三十万日,给与我等驻居该处之人马,至于我等之众百姓之田,仍令在我等之地方耕之。尔等辽东地方诸贝勒、大臣及富人之田,荒芜者甚多矣,将该荒芜之田,入于我等所取之三十万日田内,亦可足矣。设若不敷,可取自松山堡以东之铁岭、懿路、蒲河、范河、浑托河、沈阳、抚顺、东州、马根丹、清河、孤山等地之地耕之。如此,若仍不足,则可出境耕地。……今年耕种之谷,准其自行收取。吾今计算田亩,一丁给与种谷之田五垧,植棉之田一垧,均行给与。尔等勿得隐丁,隐丁,则不能得田矣。嗣后,原为乞丐者,不得乞食,乞丐、僧人皆分与田,勤加耕种。三丁耕官田一垧。每二十丁,征一丁当兵,以一丁服官役。

第一节  “各守旧业”(3)

同年十月初一日,努尔哈赤又下汗谕:

降谕汉民曰:明年征收兵士之食粮、饲马之草料及耕种之田地。辽东五卫之人,令种无主之田二十万日,海州、盖州、复州、金州四卫之人,亦同样令种无主之田十万日。

从这两次汗谕,我们可以了解到实行“计丁授田”的主要内容。其一,从法例角度说,用来分授的田地,不是有主之田,不是将现存辽民耕种、占有的土田没为官地,用来分配。而是明朝“诸贝勒、大臣、富人”即逃亡、死绝的汉族官绅、地主遗弃的田地,是没有业主的田土,是“无主之田”。其二,这些无主之田,既授予满族兵丁,也分与汉民。已经进入辽沈的八旗官兵,计丁承领无主田地,辽东五卫及金州、复州、海州、盖州四卫,亦即辽沈地区的多数汉民,也计丁领地,每丁六垧,五垧种谷,一垧植棉。其三,辽民皆须首报人丁数目,清点编制,不许隐瞒,不得遗漏,均应固定在土地上,按丁承领无主田地,开垦耕耘,不准弃地不耕,四处行走。其四,授予田地,并不是白送,而是为了征收国赋,勒派差役,佥民当兵。

“计丁授田”政策的推行,对后金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满汉各阶级各阶层的反应各不相同,有的阶级获利甚多,有的阶级则遭害极大,对于降金或不反后金的汉民地主来说,由于用来授予之田,是“无主之田”,不是没收他们的土地,因而他们的庄田,照旧归他们所有,祖业并未遭到损害。而且,地主富家丁多,努尔哈赤自己就说过,辽东贫富之间,人丁不一,悬殊很大,有的“一户有四、五十丁,或一户有百丁”,而有些户只有一两丁。富人既有自家的老爷、少爷,又有雇佣的工人、家奴和佃农,原有人丁已经不少,开战以来,许多农民、市民流离失所,投靠富翁,又增加了很多人丁。因此,如果他们的庄田,少于每丁六垧的数目,便可根据计丁领地的规定,分取无主之田,扩大自己的庄园。设若地多丁少,则可依照“各守旧业”的政策,保留全部祖产,不拿出多余的田地,让人分走。

至于贫苦农民,并不能从“计丁授田”法中得到什么好处。因为,所谓“计丁授田”的丁,并不是指一切成年的丁,不是单纯指年龄和性别而言,而是包含有特定的阶级属性的,包衣阿哈、雇工和佃农,都不能成为独立的丁,都不是“计丁授田”的丁,都必须包括在他们的家主、雇主、田主的户内。由此也可以了解,为什么在宣布实行“计丁授田”的汗谕中,虽然已经说到富家“雇人耕种”,即已经知悉并提到了雇工和佃农,但在叙述授田的具体办法时,除了列举乞丐和僧人领种田地外,并不明确提出阿哈、佃农、雇工可以分田,原因就在于此。联系到辽东土地占有和经营方式的基本现状是“富室多占土地,雇人耕种”,“贫苦之人,无有田谷”,那么原为地主佣耕、佃种的大量贫苦农民,都包括在地主户内,都不能依靠“计丁授田”法按丁领受土地了。

“计丁授田”法,对巩固金国汗、贝勒的统治,起了很大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提供了大量军粮,保证了赋役的来源。按照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的第一次“计丁授田”谕,辽阳、海州取无主之田三十万垧,进行分配。一丁授田六垧,三十万垧可授给五万丁。照汗谕规定汉民三丁合耕官田一垧的标准来计算,汉民五万丁当耕一万七千垧,折合十万亩,以亩产一石五斗算,可收谷十五万石,一兵月食三斗,可供四万五千名兵士全年的口粮。当时,八旗兵丁总共只有四至六万丁,这就是说,将“无主之田”三十万垧分授汉民五万丁以后,征足额粮,可以收到供应八旗兵丁所需的大部分军粮。每二十丁征一丁当兵,以一兵服役,又可征佥大量人夫。可见,实行“计丁授田”,对增加后金国收入,保证赋役来源,确是起了很大作用。我们这样演算,是为了说明授田的作用而简化计算的,实际情况自然更加复杂得多。比如,三丁合耕官田一日的规定,后来并未实行,而是征收赋谷赋银,一丁合共交银三两,五万丁可收银十五万两,能买谷数万石。又如,“计丁授田”,是后金基本政策之一,以后多次授地与民,用来分配之田,远远超过这三十万垧,它所起的作用,当然更大得多。但是,通过上述这样概括的简化计算,对认识“计丁授田”的问题,还是有好处的。

其次,保证了兵源,为建立和扩大八旗军队,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条件。天命六年三月数万八旗军队打下辽阳以后,满族人丁陆续从建州老营迁往辽东,分拨田土,每丁六垧,逼令诸申纳赋服役,充当甲兵。通过三丁抽一或二丁抽一当兵的制度,汗、贝勒获得了大批人手,建立了一支人数众多、开支很少(无月粮,军装、战马、兵器自备)的强大军队——八旗劲旅。汗、贝勒使用这支军队,残酷镇压反金武装,捕捉逃亡的阿哈和汉民,强迫辖区内满汉人民交赋服役,并一再进攻明朝城镇,掠夺人畜财帛。不采用“计丁授田”的办法,就不能实行这样的“出则为兵,入则为民”,“无事耕耘,有事征调”的“兵农合一”的制度,就不能确保兵士的来源,就不利于巩固汗、贝勒的统治。

再次,为汗、贝勒拉拢汉族官僚地主,扶植拥金人员,增强统治基础,准备了有利条件。满族贵族进入辽沈以后,需要利用汉官来征赋佥役,巩固金国统治。要用汉官为汗出力效劳,不仅要授予官职,给予政治特权,而且要让其有财可求,有福可享,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实惠。可是,初入辽沈,国库空虚,财力不足,没有固定的大宗收入,不能沿袭明朝旧制,论官给予俸银禄米,只有依循满族故例,给予人口,“计丁授田”,让降金汉官收取租谷,佥夫服役。这一点,皇太极讲得很清楚。他在天聪八年(1634)正月训谕众汉官时,追述了入沈初期情形说:“我国家地土未广,民力维艰,若从明国之例,按官给俸,则势有不能。然蒙天眷佑,所获财物,原照官职功次,加以赏赉,所获地土,亦照官职功次,给以壮丁。”《清太宗实录》卷十七。

第一节  “各守旧业”(4)

这样一来,降金汉官(尤其是原系末弁微员的汉官)通过“计丁授田”,得到大量田地,一个个成为人丁众多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大财主,当然会对新君感恩戴德,为汗、贝勒江山的巩固而效尽犬马之劳。他们的庄田增加越多,财势越大,在汉族地主中的影响就越大。这批汉官的命运和汗、贝勒紧紧相连,成为拥护、支持金国统治的一股重要势力。

最后,“计丁授田”,为满族贵族、官将继续奴役阿哈,榨取财富,提供了物资条件。原在建州时,汗、贝勒和八旗将领掠夺了大批人丁,设立拖克索,迫令阿哈耕田种地,采参打猎。进驻辽沈以后,一方面掠民为奴,没民为奴,同时又将旧有阿哈大部分移往辽东。这样,人丁很多,劳动力是有了,可是,如果没有土地,也就不能使用这些劳动力,就难以坐享其成了。通过“计丁授田”,解决了这一问题。满族贵族、官将,按丁(主要是占有的阿哈)分取大批田土,役使阿哈耕种,纷纷成为广占良田沃壤,敛取租谷差银的大土地占有者和大庄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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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汗、贝勒权势的膨胀(1)

清太祖努尔哈赤及其子侄诸贝勒,掌握了后金国——金国军政财刑大权。在这个国家里,努尔哈赤一直是主宰一切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专制君汗。这从其被尊为“英明汗”一事,反映得十分清楚。

努尔哈赤起兵初期,自称“淑勒贝勒”,后改称“聪睿汗”、“恭敬聪睿汗”。据《满文老档·太祖》记载,天命元年(1616)正月,八旗贝勒、大臣及“众人”,恭上新号,敬称努尔哈赤为英明汗时说道:“我等之国,无汗则忧苦甚多。皇天为使我等之国得享安康,眷爱穷苦部众,而降生贤能善养之汗,应上尊号”,遂尊为“承奉天命养育列国英明汗”。

八旗贝勒、大臣的议论及其奉上的尊号,非常清楚地、确切地反映了努尔哈赤统治后金的真实情形。所谓“承奉天命养育列国英明汗”,包括了密切相关的两个内容。其一,努尔哈赤并非凡夫俗子,也不是辅佐帝王领兵辖民的文官武将,而是奉承天命的开国之君。他的所作所为,皆非平凡之举,而是秉承天命来平乱致治。受天所命为皇天保祐的君主,当然应该掌握一切权力,当然应是言出令行的专制君汗。其二,正因为他是承奉天命之君,因此他必然是“贤能善养”穷苦部众之汗,而且是“养育列国”之汗。既承奉天命,又贤明英武,善养部众,这样的汗自然是执掌后金大权的最高统治者。这不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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