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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罪(第1页)

2007年8月3号,一岁半的英国小男孩皮特死了。死的时候,他有八根肋骨骨折,脊椎断裂,肚子里还发现一颗自己的牙齿。他是被他的继父打死的。

此事在英国引起轩然大波。小皮特的死被称为英国的另一个“戴安娜王妃时刻”,他去世一年之后还有成百上千人举行纪念性游行,工党保守党也为此事辩论不休,媒体讨论更是层出不穷。人们反复追问一个问题:一个文明社会怎么能允许这样的暴行发生?这个问题之所以令人愤懑,是因为在皮特短暂的一生中,警方、医院、社会工作者曾跟他有过60次接触机会——医生曾注意到他身上的淤伤,警方曾拘捕他妈妈,儿童保护部门曾数次家访,所有这些可以挽救皮特的机会都被浪费了,他最后还是死在残忍的继父手里。

主要罪责当然归于小皮特的家长。他妈妈无业,在皮特3个月大时和他生父离婚,之后和新男友同居(她一直向警方隐瞒此事),该继父无业、文盲、是个新纳粹分子,不但虐待皮特,还强奸过一个两岁幼女。他们还有一个室友欧文,此人助纣为虐,帮助这对夫妇隐藏证据。在最近的法庭判决中,三人都被判刑,皮特妈妈和欧文被判无限期监禁,继父被判终身监禁。

然而,罪责不仅到此为止。对英国公众来说,这不是一个普通刑事案,还需追究政府责任。严格地说,政府并非没有及时介入:2006年12月,医生在给皮特看病之后,曾经向警察局报告其身上异常伤痕,皮特妈妈第一次被拘捕,皮特被托管5周。2007年4月,皮特身上又现不正常淤伤,皮特妈妈再次被拘捕。2006年12月到2007年8月,哈林格区政府曾安排社会工作者频繁视察,其中一个曾到访皮特家13次,好几次还是突袭。

所以对于保护幼童,英国政府似乎有一套严密体制。从医生到警察,从区政府到社会工作者,应当是保护小皮特的层层保险。这些保险机制竟然会一个个失灵,这恰恰是令公众愤怒的地方。两次拘捕,政府本可以不把皮特归还给他妈妈;国家公诉部门本可以起诉皮特妈妈,而不是放弃起诉;医生和社会工作者本应对皮特的淤伤更警觉,而不是敷衍了事……换言之,在此事中,政府的责任不在于它做了什么,而恰恰在于它没做什么。

面对众怒,英国政府不得不及时作出反应。布朗对此事几度发表声明,表示要强化儿童保护机制。2008年11月,儿童部部长波尔斯发起了对哈林格区政府、医院和警察局的调查。2009年初又展开第二次调查。针对调查发现的那些漏洞,政府开始着手改革。与此同时,作为对其沉默和作为不足的惩罚,2009年2月哈林格区儿童服务部主任被解雇;曾经给皮特看病的两个医生被解雇;2009年4月,四个社会工作者被解雇。

此事令人印象最深的,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如何延伸为一个政治问题。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其不作为和胡作非为一样可怕。央视《新闻调查》曾有一期采访一群杀夫女囚,发现其中很多囚人都是屡受家暴却投诉无门,无论当地政府、警察还是妇联都对其申诉置之不理,走投无路才犯下杀夫罪行。这就是典型的政府不作为——如果那些女囚应该对自己的杀人罪行负责,那些听到其申诉却无动于衷甚至不听其申诉的各级官员又该负什么责呢?有几个人为此被解雇呢?小皮特死之前至少还惊动了警察、政府、社会工作者的查访,中国那些家暴牺牲品又曾唤起多少援助之手?并且,英国政府对此案的处理不是“运动式”的,而是通过制度齿轮的运转使其长久停留在公众视线里。2007年9月此案爆发,两年过去,政界、媒体还在频繁地讨论此事。相比之下,中国同年爆发的、性质远更恶劣的黑窑问题,虽至今没有治愈,大多媒体和官员却早已因为“审恶疲劳”而不再追问了。

另外令人印象深刻的就是司法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仅仅是独立于政府,也是独立于“民愤”。此事曝光之后,英国也出现了如火如荼的网民声讨,曾有70万人网络签名要求严惩责任人。但抵制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却是英国司法体系的原则之一。从始至终,为保护当事人安全和司法公正,法庭没有公布皮特妈妈和继父的姓名照片地址。二审之前,媒体不许对二审有任何报道(事后可以报道)。当网民将当事人给“人肉”出来之后,不但各大媒体不能转载,警察还介入调查信息来源。陪审团成员更是被禁止使用互联网调研此事。当然我们可以说,只有一个独立于权势的法庭才应该同时独立于民愤,否则民愤很可能是平衡权势的一种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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