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出了警告,现在是全党动员向一切侵入党内来的资产阶级思想影响进行坚决斗争的紧要时候了,如不立即坚决地有系统地开展这一斗争,我们就会犯严重的错误。
该《决定》并要求,在这次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中,要求每个同志都自觉地、积极地、坚决地参加。为了使每个同志真正得到教育提高,必须采取由党内到党外、由上到下逐级贯彻的方法,首先进行专区级的干部整风,然后展开各县镇的干部整风,各县党的代表会议结束后,再在区级进行。在进行方法上,要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发扬*,领导干部亲自动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地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该《决定》同时也指出:刘、张的罪行之所以没有及早揭发和纠正,与过去地委委员中严重的自由主义是分不开的。因此,地委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与检讨,全区党员干部亦应充分提供意见,帮助地委改进领导,纠正错误。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一篇发人深省的检讨(6)
12月29日,即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公开披露的前一天,华北局发出了关于组织讨论刘青山、张子善事件的指示,并经毛泽东转发各中央局。华北局的指示写道:
揭发处理大贪污犯天津地委前任书记刘青山和现任书记张子善的报道,人民日报即日公布。请你们重视此事件的公布,各地均应毫无例外地立即利用一切会议,并密切联系实际,在党内外组织广泛的深入的讨论,尤其是河北各地特别是天津地委及其所属各县,应把此项讨论当作一件大事去办,倾听并及时反映党内外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其他各地亦应同时注意利用此事件,切实推动正在逐步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以及在党内肃清资产阶级影响的斗争。讨论情况和各种意见望及时报告华北局。
华北局
十二月二十九日
12月30日,河北省委发出《给全省各级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刘青山、张子善不但贪污挥霍了大量的国家财产,而且公然在上下左右施行贿赂,送钱送礼,肆无忌惮地从内部来腐蚀党的组织,有不少同志受其拉拢或迷惑,不同数量地接受礼物。这种恶风所及,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健康。因此,“根据省党代表会议的提议,兹特决定:所有接受刘青山、张子善贿赂礼物的干部,均应无例外无保留地进行深刻检讨,向党写出申请书,听候党的审查处理。”
1952年1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就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一案进行自我批评,同时提出了处理非法动用粮、款归还办法。天津地区成立了机关生产清理接管委员会,负责处理和退还刘青山、张子善盗用贪污的粮、款,并办理其他善后事宜。
1月4日,华北局发出关于改组和加强*天津地委领导的指示:一、天津地委必须改组,地委委员应分别加以检查、鉴定,好的加以奖励,坏的特别是和刘、张同流合污、狼狈为奸的,必须给予应有之处分;二、天津专区各县应一律于今冬明春召开县的党代表大会,严格检查工作,选举县委会;三、天津专区机关生产财产应一律冻结,不许乱动,听候处理,违者论处。
同日,河北省委又专门作出了关于接受刘、张贿赂和礼物的处理决定:一、接受现款者全部退还;二、接受礼物者,原物一律退还;三、凡受贿受礼者,不论其多寡,均必须进行深刻检讨;四、凡党员干部对接受贿赂礼物隐匿不报或报而不实者,定予严惩,绝不宽恕。
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召开反贪污和坦白检举大会,6000多人参加。省政府副主席金城作了动员报告,并当场依法逮捕几名拒不坦白的贪污分子。
1月31日,河北省直机关团体举行近万人的反贪污斗争大会,省领导马国瑞、杨秀峰等出席,会议当场逮捕了一些拒不坦白的贪污分子。据后来统计,仅因刘、张案所涉及的大小官员,竟达数百人之多。
一场轰轰烈烈的“三反”运动在河北大地全面展开,刘青山、张子善也在这场反腐风暴中走上不归路。
“拿我作个典型吧”(1)
1951年12月14日,河北省委根据调查和侦讯结果,向华北局提出了对刘青山、张子善的处理意见:刘青山、张子善凭藉职权,盗窃国家资财,贪污自肥,为数甚巨,实为国法党纪所不容,以如此高级干部知法犯法,欺骗党,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奸商,非法营利,腐化堕落达于极点。若不严加惩处,我党将无词以对人民群众,国法将不能绳他人,对党损害异常严重。因此,我们一致意见,处以死刑。
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刘、张二犯的处理,既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又无现成的案例可以参照;而且,刘、张曾是党的高级干部,有功于革命事业,因此对其处理必须慎之又慎。
*中央华北局在接到河北省委关于对刘、张二犯“处以死刑”的意见后,对报告和其他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综合各方面意见,于12月20日向党中央提出了处理刘、张的意见:
中央:
(一)刘青山、张子善盗窃国家资财,克扣、剥削河工、民工费用,勾结私商贪污自肥,已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河北省委通过,经我们同意开除其党籍。
(二)为了维护国家法纪,教育党和人民,我们原则上同意,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请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河北省委事先对此明目张胆的贪污罪行未能发觉,发觉后,又未及早坚决地予以处理,犯了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应受到党的指责。
以上意见,妥否?望中央指示。
华北局
十二月二十日二十三时
在华北局的报告中,原则上同意了河北省委“处以死刑”的意见,但是增加了一句:“或缓期二年执行”。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回忆说:“当时之所以加了‘或缓期二年执行’,是考虑到中央决策时可以有回旋的余地。”
河北省委、华北局的意见,都汇集到了党中央,汇集到了毛泽东的手里。
是杀?还是不杀?人们在等待着中央的最后决定
从历史上看,毛泽东在把握这类问题时,一向是以教育为主,避免打击面过宽,能不杀尽量不杀;该杀的则决不手软,铁面无私、严惩不贷。瑞金时期,毛泽东严惩了于都县一个集团贪污案,将贪污数额最大的县委军事部长等四人公审之后,执行枪决,余者一律依法严办。延安时期,边区贸易局副局长肖玉壁,是个劳苦功高、体无完肤、身上有80多处伤疤的老红军。为给其治病,毛泽东在供给上给他特别关照。但他出院之后,功高自傲,无视法纪,公然贪污大洋3000多元。案发后,毛泽东执法如山,严令枪决。
由于刘青山、张子善的地位和影响,以及广大干部在认识上的不尽一致,毛泽东在考虑对刘、张的量刑时,是十分慎重和*的。当时,他曾与朱德、周恩来、刘少奇、薄一波、彭真等人在颐年堂开会,议论这个问题。大家一致的看法是:对那些“手上不干净”的人,应当区别轻重大小,经过深入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分别对待,以免整错、杀错;但是对于像刘、张这样的大贪污犯,不论他们有多大的功劳,都是不可饶恕的。毛泽东说:“对于这样的叛徒和蛀虫,有多少就必须清除多少。清除了他们,不是党的损失,而是党的胜利;不是降低了党的威信而是提高了党的威信。”
“拿我作个典型吧”(2)
不杀,就不能平民愤!不杀,就不能正党纪国法!不杀,就要当李自成第二。
据有关资料记载,当周恩来将华北局的报告送交毛泽东时,毛泽东看后许久不语。周恩来就问:“主席的意见呢?”
毛泽东张口说出两个字:“死刑。”
周恩来又问:“万一有人出面讲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