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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园>鲁迅的最后十年摘抄好词 > 第7部分(第1页)

第7部分(第1页)

封闭学校,教育读书不能自由。一切群众组织,未经

委派整理,便遭封禁,集合结社不能自由。……不自

由之痛苦,真达于极点!

我们组织自由运动大同盟,坚决为自由而斗争。

感受不自由痛苦的人们团结起来,团结到自由运动大

同盟的旗帜之下来共同奋斗!

4。“惯于长夜过春时”

自由运动大同盟成立后,鲁迅立即招致一批“文探”的攻击。除了《民国日报》等官方传媒广为传播之外,一些党刊也有了强烈的反应,如《江苏党务周刊》,即谴责鲁迅等人的自由演讲,说是“反对党的专政”,宣称在“以党治国的时代”,“一切非党员的国民,也只有在党的自由之下才有自由,决没有到党外去再求自由的道理”。鲁迅在《关于中国的两三件事》中记述过一段官方反应说:“四五年前,我曾经加盟过一个要求自由的团体,而那时的上海教育局长陈德征氏勃然大怒道,在三民主义的统治之下,还觉得不满么?那可连现在所给与着的一点自由也要收起了。而且,真的是收起了的。”为此,浙江省党部呈请中央通缉“堕落文人鲁迅等”,而鲁迅,也确曾因为通缉的消息而一度离家避难。

为了争取自由而遭到政府的迫害,并没有使鲁迅屈服。1930年3月21日,他写信给章廷谦,说到加入自由运动大同盟的事。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原来排名在下面的,后来在印成传单时怎么会升为第2名。他说他是“本不知‘运动’的人”,凡讲演的内容也都与同盟格格不入,却为此颇遭谤议。只是,他并不以为意,表示说:“半生以来,所负的全是挨骂的命运,一切听之而已,即使反将残剩的自由失去,也天下之常事也。”《我要骗人》一文说的“自由早被剥夺”,也指的此事。至1936年,在给黄苹荪信中还说:“仆为六七年前以自由大同盟关系,由浙江党部率先呈请通缉之人,‘会稽乃报仇雪耻之乡’;身为越人;未忘斯义;肯在此辈治下;腾其口说哉。”他甘愿承当此等不自由的命运,所以,当一贯保持着师生之谊的李秉中向他表示,可以通过高层关系为他解除通缉令之后,他竟与之断交了。

左联集合的是进步的文学青年,也可以说是反叛的青年知识分子。美国社会学家科塞在其关于知识分子的名著《理念人》中论述过这类知识分子,说:“大体上说,反叛就像个受苦受难的请愿团。这些反叛者倾向于聚在一起,以便得到相互支持与增援,志同道合的反叛者的伙伴关系,支撑着从事斗争的疏离的知识分子。这就是激进的政治宗派为那些摒弃他们时代主流观点的知识分子提供道德和感情支持的重要性……政治宗派经常表现出相当古怪的特征,但这是不足为奇的。与周围社会的隔绝和疏离的痛苦、孤独感,即使因同伴关系而有所缓解,也经常是十分强烈的,这会导致一种——在这个世界安分守己的居民看来——近乎病态的生活和思想作风。这类宗派的成员之间的密切关系、高度的使命感,和为世界驱除邪恶的秘密教义的高尚意识,也时时强有力地激发着创造性的想像力。”左联可能增强了鲁迅的集体抵抗的意识,但是,他与集体的关系并不密切,仍然一如既往地作着他的“散兵战”。然而,左联盟员柔石等人的被杀害,把他推向极度的悲愤之中。有诗为证:

惯于长夜过春时,挈妇将雏鬓有丝。

梦里依稀慈母泪,城头变幻大王旗。

忍看朋辈成新鬼,怒向刀丛觅小诗。

吟罢低眉无写处,月光如水照缁衣。

他再度避难。此间,他为地下刊物《前哨》和美国《新群众》杂志分别写了《中国无产阶级文学和前驱的血》和《黑暗中国的文艺界的现状》,抗议国民党政府。这个一直否定中国“革命文学”的批评家,在文章中第一次也是惟一的一次使用了“中国的无产阶级革命文学”的语词。青年朋友的血是他一直铭记着的,“暗暗的死”成了他此后一再表现的主题。后来,他因周扬等人的行为而对左联表示失望,甚至阻止萧军等加盟;但是当周扬等奉共产国际之命解散左联时,又有了行将丧失的怆痛。用他的话说,是不愿意为此“使亲者痛而仇者快”,他是决心与专制政府周旋到底的。

这样,于是1932年12月加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对鲁迅来说是当然的事。关于这个团体,费正清介绍说;“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是一个为###呼吁的压力集团,而那些###主要是学生阶层和知识分子”;“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作为自由主义在个人试图对抗南京国民党政府日益独裁专横的势头,是值得研究的。国民党政府力图摧毁一切反对派的力量,压制不同意见,扼杀自由思想。这场徒劳的保障个人权利的运动,是由已故孙中山的支持者中间的几个自由主义者所领导的。”首倡者是孙中山的###宋庆龄和###蔡元培,鲁迅胡适林语堂等也都加盟其中。民权保障同盟宣称,它不是政党,只是一个争民权的组织,不专为一党一派效力。对已被政府定罪的人,不加歧视,努力保障他们的人权。显然,民权保障同盟是借了孙中山的民权主义一词,来反对国民党政府的践踏人权的独裁政治的。孙中山的“民权”,基本上停留在民族主权和人民主权那里,民权保障同盟的成立,却使人权问题在中国第一次具有了西方人权观念的实践意义。

民权保障同盟成立后,开展过各种卓有成效的活动,如营救陈独秀等###,丁玲、潘梓年等共产党人,还有其他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调查南京监狱状况,声援各地争取人权的斗争,抗议希特勒派的###的暴行等,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影响。平时,鲁迅不出席###,也不参加会议,包括左联的会议,但在接到民权保障同盟的会议通知时是一定先期而到的。在抗议政府和争取人权问题上,他是变得愈来愈激进了。由于政府的压迫,总盟和分会的十多个执委或者转向,或者消沉,或者敷衍应付,后来骨干分子只剩下四五人,这中间就有鲁迅。

1933年6月18日,民权保障同盟总干事杨铨突然遭到暗杀。杨铨死后不久,同盟的活动便告中止;经过大半年的挣扎,一个民间团体也就在白色恐怖中被扼死了。

在杨铨入殓的当天,鲁迅不顾朋友的劝阻,同许寿裳一起前往万国殡仪馆。他走时不带钥匙,实际上已经做好了随时遭遇不测的准备。接着,谣言四起,报纸还披露了一份“钩命单”,每个名字下面都注有代号,而他和杨铨的代号正好相同。鲁迅致信朋友说:“据闻在‘白名单’中,我也荣获入选”,“继杨杏佛而该死之榜,的确有之”。但他推断,此种恫吓,其中至少有一半乃“文氓”所为,所以决定不搬家,不避居,继续他的没有团体的战斗。

5。鲁迅与胡适的分歧所在

继上海民权保障同盟成立之后,北平成立了分会,胡适被推举为分会的执委主席。后来,在释放###,以及监狱的考察等问题上,他与总盟的意见发生了分歧。首先,他在《独立评论》杂志上发表《民权的保障》一文,反对总盟关于释放###的主张。文章说:“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这是错的……前日报载盟的总会宣言有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一切###’的话,这正是一个好例子。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和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负的责任。”鲁迅注意及此,曾特地托请台静农将这篇“攻击民权同盟之文章”找到寄给他。在与《字林西报》记者谈话时,胡适还继续指责民权保障同盟不应当提出不加区别地释放一切###,免予法律制裁的要求;并且认为,政府“有权去对付那些威胁它本身生存的行为”。胡适的这些言论,哪里像“英美派”的自由主义言论呢?在英美,反对政府倒是并不构成犯罪的。胡适如此为反动政府张目,分明将英美的“自由宪章”中国化了,法西斯言论庶几近之。鉴于胡适这种反对会章,攻击会务的表现,总盟临执会曾两次致电要求他作出解释并公开更正,他没有答复。为此,民权保障同盟开会通过决议,开除了他的盟籍,这就是费正清叙述说的,“正如往常那样,胡适作为北京头号自由主义公民不得不就此后退。”

比较胡适一流学者,鲁迅没有那类论人权一类堂而皇之的论文,但是,他的宣言,他的记叙文,文化随笔,更不必说杂感,几乎都在说人权主题:压迫和反抗。关于人权问题,鲁迅确实在著作中形成了一套反理论型态的理论。第一,中国的人权问题其实是奴隶权问题,奴隶的解放权问题。他从来不是抽象地谈说人权,或照搬西方的人权理论,包括与此相关的系统宪政理论,而是从做奴隶这个未曾改变的事实出发来讨论问题的。生命是穷人的惟一的资本,这个观念在他那里是最基本的,十分坚牢,所以,他的那个著名的公式,即生存、温饱、发展的“三阶段论”,要把生存摆在首要的位置。在他的大量的著作中,常常结合着文化传统批判,揭露中国是一个随意诛戮的死地。当然,所谓的“生存问题”,还不能被仅仅化约为“活着”。鲁迅同时指出:“人固然应该生存,但为的是进化;也不妨受苦,但为的是解除将来的一切苦;更应该战斗,但为的是改革。”他决不会在奴隶仍然未曾摆脱生命安全遭到威胁的境况下,奢谈诸如保护财产权之类的问题。第二,鲁迅肯定的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是“自然法”这一更高的法律所承认的,而不是不合法的政府的法律,不是屠伯们及其御用学者所制定的法律。在鲁迅那里,人权其实是“天赋”的部分,不是统治者赋予的部分,这里包含着一种最原初、也是最根本的博爱,一种高尚而有吸引力的信仰。他认为“王道”在中国是不存在的,对政府的政治运作充满不信任感,不相信在一个暴力、说谎的政府的统治之下会有所谓的“法治”。《写于深夜里》的一篇,以童话的形式,对现行法律的虚伪性作了这样的揭露:

出版有大部的法律,是派遣学者,往各国采访了现行律,摘取精华,编纂而成的,所以没有一国,能有这部法律的完全和精密。但卷头有一页白纸,只有见过没有印出的字典的人,才能够看出字来,首先计三条:一、或从宽办理;二、或从严办理;三、或有时全不适用之。

自然有法律,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犯人,在开庭时候是决不抗辩的,因为坏人才爱抗辩,一辩即不免“从严办理”;自然也有高等法院,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人,是决不上诉的,因为坏人才爱上诉,一上诉即不免“从严办理”。

有谁要看统治者的统治艺术的全般的么?那只要到军人监狱里去。他的虐杀异己,屠戮人民,不惨酷是不快意的。时局一紧张,就拉出一批所谓重要的###来枪毙,无所谓刑期不刑期的。

既然政府和法律不堪信任,身为奴隶的惟一办法就是反抗。所以,第三,在鲁迅看来,现今的政治,法律,文化,道德,都是不一律的。鲁迅的“法哲学”,不是源自哪一家的主义和理论,而是奴隶的道德哲学,说到底是对压迫的反抗。这一点固然为专制政府所反对,但也为一般宝爱秩序的学者所不容。鲁迅深知,“被压迫者对于压迫者,不是奴隶就是敌人,决不能成为朋友,所以彼此的道德,并不相同”。对于革命的看法也是这样。革命不过是反抗压迫的一种形式,暴力革命作为极端的形式,同样是基本人权之一。旨在颠覆政府的行为自然无须经由现行的法律的恩许,也不会获得恩许。鲁迅要捍卫的,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而是为奴隶者本来拥有的、神圣不能剥夺而实际上遭到剥夺的权利,未曾写上宪法的权利,或者写上宪法而得不到保护的权利。长期以来,奴隶们受惯了猪狗的待遇,受惯了“酷的教育”,所以不再以酷为酷,革命也就这样产生了。像鲁迅在《偶成》里说的:“人民真被治得好像厚皮的,没有感觉的癞象一样了,但正因为成了癞皮,所以又会踏着残酷前进,这也是虎吏和暴君所不及料,而即使料及,也还是毫无办法的。”

承认还是不承认现存的政府和法律,承认还是不承认奴隶——政府称之为“公民”——反抗专制压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鲁迅和胡适们的分歧的根本所在。

6。鲁迅与“人权”

在五四时期,人权与民主并提。实际上,以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为主体的新文化运动大大开拓了公共空间,人们在个人和群体的斗争中获得了言论出版,###结社,反对政府的自由,也获得自由恋爱,婚姻自主,以及接受平等教育的各种权利,这在一个以几千年的家族制度为基础的中国社会中,是一个十分了不起的变动。一些学者认为五四只有“破”而没有“立”的论调是毫无根据的,只是在建立新的观念和行为准则的过程中,为了克服传统的习惯、惰性和压力,付出了太大的勇气和代价用于破坏,致使学者至今只记得旧物坍毁的震荡之声,并为此惊悸不已。然而,随着党派组织的崛起和工农运动的高涨,权利观念被缩减为劳动的、物质的、经济的要求,或者被置换为普遍的社会民主观念;权利的个人性,也就是天赋的最本质的东西在浪潮中沉没了。在国民党建立起“###”的专制统治之后,人们早经获得的一些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权利再度丧失,甚至连生命权也得不到保障。事实上,执政党本身就是靠清党杀人上台的。我们不可能要求这样一个失去了道德基础的野蛮成性的政府重视“人权”建设,保障人民的权利;要讨论人权问题,就必须使国民党放弃一党的绝对权力和既得利益。这是一个前提。

人权是民主的基础,是自由政治秩序的关键要素,任何政府权力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都不能不受到“人权”问题的制约。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人权是始自权利的,包含了个人权利优先的原则,它意味着个人的自由和自治必须得到国家的尊重。关于人权观念,西方普遍认为,个人权利是自然的,与生俱来的,而不是某一个政府或制度授与的,它先于并高于政府而存在,因此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悬置。如果说,政府是人民的代表,宪法是人民与其代表的契约,那么,政府与宪法的这种代表性,实质上是人民的指令,是人民对政府的诸如任期、人选及必须满足的条件的规定性。它规定:政府必须向人民负责,并且尊重个人的权利,包括抗拒政府的权利。这是公理性的,不能被颠倒的,惟其如此,人民同意政府统治的条件,政府才具有了所谓的代表性,也即合法性。美国宪法学家L·亨金在其名著《权利的时代》中指出:在任何制度中,官僚政府都不可能是人民政府,尽管政治权威在法律形式上得到承认并由偶尔举行的正式选举所装饰,但如果实际上权力横行,人民没有实际意义的责任和机会去终止或控制这种权力行使,即没有变更他们政府体制的自由,没有变更他们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自由,那么就不能说政府权力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在叙述人民及其政府的关系时,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家都一致指出,任何政府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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