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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部分(第1页)

首先由于自我意识与实际的意识,宗教与存在于世界中的精神或精神的特定存在是有差别的,所以后者包含在精神的全体之内,因为精神的诸环节是各个分离的和每一个环节各自表现其自身的。但是精神的诸环节: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末一环节(精神)作为直接的精神,还不是对于精神的意识。精神诸环节合在一起来看的全体构成精神在世界中总的现实的存在;精神这一阶段本身包含着前此各形态的一般规定,即刚才所提到的各个环节。宗教以这些环节的经历过程为前提,并且是这些环节之单纯的全体或绝对的自我或灵魂。——其次,这些环节所经历的过程与宗教的关系是不可以被认作在时间中的。只有整个精神才是在时间中,而且那些作为整个精神本身的诸形态才表现出一个接一个的次序。因为只有全体才真正具有现实性,因而也只有全体对其他东西来说,才具有纯粹自由的形式,这形式就被表述为时间。但是全体的各个环节: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因为它们仅只是环节,相互间却没有分离的存在。——正如精神与它的环节是区别开的,所以第三,我们还必须把这些环节本身和它们的特殊的个别的规定区别开。我们看见,这些环节中的每一个环节本身在它自己的发展过程里又可区分为若干环节和不同的形态:例如,在意识阶段,就可区分为感性确定性和知觉两个形态。后面这两方面在时间上分别出现,并属于一个特殊的全体。——因为精神由它的普遍性降下来通过规定而成为个别性。这种规定或中介的环节就是意识、自我意识等等。但是个别性是由这些环节的诸形态构成的。

因此这些形态就表现了精神的个别性或现实性,并且彼此在时间中有了差别,不过虽说有差别,后面的形态却保有先行的形态在它自身内。

因此既然宗教是精神'发展过程'的完成,精神的个别环节: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必须回归到并且曾经回归到宗教作为它们的根据,所以它们一起构成整个精神的特定存在着的现实性,而整个精神之所以存在,只由于它是它的这些方面从它自身区别开并回归到它自身的运动。宗教一般的发展过程就包含在这些普遍环节的运动里。但是由于这些属性中的每一个属性之被表述出来,并不仅是象它一般被理解那样,而是象它是自在自为的那样,这就是说,象它在它自身中作为整体经历的进程那样,所以这里所产生的也不仅是一般宗教的发展,而且是精神的上述个别方面所经历的那些完整的过程同时就包含着宗教自身的种种规定性。精神的整体、宗教中的精神,重新又经历从它的直接性进而达到对于它的自在状态或直接状态的知识的过程,并且通过这一过程达到这样一种形态,在这种形态里,它表现为它自己的意识的对象,它完全与它的本质相等同,并且直观到它自己的本来面目。——在这个发展过程里,于是精神本身就取得各种特定的形态,这些形态构成这个运动的不同阶段:同时特定的宗教就因而同样具有一个特定的现实的精神。因此如果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属于那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一般,那么这些在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每一阶段之内特殊发展出来的特定形式就是属于那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的特定形态。宗教的特定形态,从它的每一个环节的诸形态中,采取一个适合于它的形态,当作它的现实的精神。

宗教的这种单一的规定性贯穿到它的现实存在的一切方面,并且加给它们以这个共同的烙印。

在这种方式下于是前此出现的那些形态现在被安排的次序就不同于它们原来出现时的次序了。关于这点我们还须首先简单指出那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我们考察过的系列里,每一环节自己不断深入到自身中,依据自己特有的原则发挥成为一个全体;而认识就是'整个过程的'深邃本质或者精神,那些单独就自身来说没有持续存在的环节便把它当作它们的实体。但是这个实体现在是表现出来了;它就是自身确信的精神的深邃本质;它不容许个别原则把自身加以孤立并把自身当成全体,反之它把所有这些环节集中并保持在自身内,它在它的这个现实精神的全部丰富内容里迈步前进,而且所有它的特殊环节也共同地采取和吸纳全体的同一个规定性于自身之内。——这个自身确信的精神和它的运动就是属于每个个别环节的真正的现实性和自在自为的存在。——因此如果说前此的单线式的系列,在它的进展里,在结节点上曾表现出倒退,不过在倒退之后,它仍然又重新沿着单线前进,那末它现在似乎是在这些结节点上,在这些普遍的环节上,被打断了,并且被打碎成许多直线了,当这些直线被合并成为一束的时候,它们就同时对称地自行联结起来,于是每一条线在其自身内各自形成起来的那些相同的差别,就会合在一起了。——此外,从整个论述看来这里所提示的这些普遍方向的排列应如何理解,是不言而喻的。不用多说即可理解到,这些不同的形态本质上必须只认作是发展过程的环节,而非孤立的部分。这些环节在现实精神那里是它的实体的各种属性,而在宗教那里却只是主体的各个谓语或宾词。

同样一切形式或形态一般讲来,无论就它们本身说或者就我们说,诚然都包含在精神内并且包含在每一个精神内。但是就精神的现实性来说,最重要的只在于精神在它的意识里具有什么样的规定性,在什么样的规定性里精神表现了它自己本身,或者在什么形态下精神认识到它的本质。

现实的精神和自己知道自己是精神的精神之间,或者作为意识的精神和作为自我意识的精神之间前此的差别,就在那真正知道自己的精神中被扬弃了;精神的意识和精神的自我意识就是一致的。不过由于宗教在这里还只直接的,这种差别还没有返回到精神里'达到统一'。在这里宗教的概念只是初步被建立起来;在宗教的概念里,本质就是自我意识,而自我意识就意识到自己是一切真理,并且在真理中包含有一切实在。这个自我意识,既然是意识,就以自身为对象;因此那最初直接认识自己的精神对它自己说来就是在直接性的形式下的精神,而精神在其中表现其自身的形态的规定性也就是存在的规定性。这种存在诚然既不以感觉或各种质料为内容,也不以其他的片面的环节、目的和规定为内容,但却以精神为内容,并且自己意识到自己是一切真理和实在。这种内容,在这种方式下,是和它自己的形态不同一的;也就是说,精神,作为本质,是和它的意识不同一的。精神,只有当它在它自身的确定性中,亦即在它自己的真理性中时,或者当它作为意识而分裂成两个极端,在精神形态中具有互为对方而存在的关系时,它才真实地是绝对精神。精神作为它的意识的对象而采取的形态仍然是以精神的确定性亦即实体为内容。通过这种内容,则对象之被降低为纯粹的对象性、为自我意识的否定性形式的情况就消逝了。精神同它自身的这种直接统一性是意识在其中分裂成它的组成部分'主体与对象'的基础或者纯粹意识。在这种方式下,被关闭在它自己的纯粹自我意识里,精神在宗教里并不作为一般自然界的创造者而存在;而它在这种运动里所产生出来的乃是精神性的东西即它自己的形态,这些形态合在一起构成它的现象的全体;而这运动本身乃是通过它的个别方面或者它的种种不完善的实现而发展出它的完善的实现过程。

精神最初的实现是宗教本身的概念,亦即直接的或自然的宗教。在这里,精神认识到它自身在直接的和自然的形态下,但是精神的第二现实必然是这样的精神,作为自己的对象。它认识到它自己是在一种被扬弃了的自然性形态内,或者在自我的形态内的。

这就是艺术的宗教。因为,这个形态由于意识的创造活动而提高到自我的形式,于是意识就可以在它的对象中直观到它自己的活动或者自我。最后,精神的第三现实性扬弃了前两个现实性的片面性;自我既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而直接性也同样是一个自我。如果精神的第一现实性可以说一般是在意识的形式内,第二现实性是在自我意识的形式内,那末,精神的第三现实性就是在前两者的统一形式内;精神具有自在和自为存在的形态,而且既然它被表现为象它是自在自为的那样,那末,它就是天启的宗教。虽说精神在这里诚然达到了它的真实形态,不过这个形态本身和它的表象形式还是一个没有被克服的方面,精神还须从这一方面过渡到概念,以便在概念中完全消除对象性的形式,而概念是同样包含它的对方在它自身内的。这时,精神就把握住了它自身的概念,象只有我们'研究精神现象的人'才把握住它的概念那样;而它的目的的形态或它的定在要素(由于这个要素或形态是概念),就是它自身。

《精神现象学》

黑格尔著 贺麟等译

一、自然宗教

那认知着精神的精神就是意识到自身的精神,并且自己以对象性的形式出现在自己面前;精神存在着,并且同时是自为的存在。精神自为地存在着,它是属于自我意识一面,因而它是与它的意识一面处于对立的关系,换言之它自己以自己为对象。在精神对它自身的意识里面存在着对立,因而就存在着形态的规定性,精神表现在这些规定性里并通过它们认识自己。在考察宗教时我们所要考察的就只是这些特定的形态。因为精神的未成形态的本质或它的纯粹概念已经在前面阐述过了。而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区别同时都发生在自我意识范围之内。宗教的形态并不包含脱离了思想的自然、也并不包含脱离了存在的思想那种意义下的精神的特定存在。反之宗教的形态乃是包含在思维内的一种定在,同时也是一种存在在那里的思想内容。——按照精神借以认识自己宗教的形态之不同的规定性,一个宗教便与另一个宗教可以区别开。

不过必须指出,于按照个别的规定性以表述精神对其自身的知识时,事实上并没有穷尽现实宗教的全体。那些将要被陈述的一系列的不同的宗教同样也只不过重新表现一个唯一的宗教、甚或每一个个别的宗教之不同的方面罢了。而且那些似乎足以标志出一个现实宗教不同于另一个现实宗教的种种观念也出现在每一个宗教里面。不过这种差异性(VerBschiedenheit)也必须看成宗教的差异性。

因为当精神处在它的意识和它的自我意识有差别(Unterschied)的境地时,则它的运动的目的就在于扬弃这种主要差别,并赋予意识对象的任何形态以自我意识的形式。但是这种差别并不仅由于意识所包含的诸形态,也具有自我这一环节在内和上帝被表象为自我意识就算是已经被扬弃了。被表象的自我并不是真实的自我;被表象的自我为了也会象这个形态的任何其他较确切的规定那样,属于这一形态,那么,一方面它就必须通过自我意识的活动投入这种形态里去,另一方面较低的规定必须表明自己已为较高的规定所扬弃和把握。因为被表象的东西之所以停止其为被表象的东西和为知识所不能把握的东西,只是由于自我曾经产生了它,并且自我因而把对象的规定看作它自己的规定,所以在对象中直观到自己。——通过这种活动那较低的规定'即被表象的东西',同时就消逝了。

因为'意识的'这种活动是否定性的,而这种否定过程是由于否定了对方而实现出来的。如果说还有低级的规定出现,则它便已经退居于非本质的地位了。

正如在相反的情况下,当较低的规定还处于支配地位,而高级的规定却已经出现时那样,较高者便作为无自我性的东西与较低的规定一起并存着。

因此,虽说个别宗教内的不同表象表述了它的诸形式的整个运动,而每一个宗教的性格却为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特殊统一性所规定,这就是说,为这种情况所规定:自我意识已经把意识的对象的规定吸取进自身内,通过自己的行为已把这个规定完全化为己有,并且知道这个规定和其他规定比较起来是本质性的规定。——对于宗教精神的某一个规定的信仰,其真理性显示在这一事实里:现实的精神具有象它在宗教里借以直观它自身的那种形态所具有的同样性质,因此,譬如,出现在东方宗教里的上帝变成肉身的信仰,就是没有真理性的,因为东方宗教中的现实的精神是没有上帝变成肉身这种观念所包含的神人和解的原则的。——这里不打算从'宗教精神的'诸规定的总体回到个别的规定,并且指出在什么形态下其余规定的全体是包含在它'个别规定'里面和它的特殊宗教里面。那较高的形式如果倒回去放在较低形式之下,那它对于已有自我意识的精神说来就会没有意义,而只是表面上属于精神而且只属于精神的表象范围。较高的形式必须按照它自己特有的意义来考察,必须就它是这个特殊宗教的原则并就它为它的现实精神所证实等等方面来考察。

(a)光明之神

精神作为本质,即自我意识,或者具有自我意识的本质,——这本质是一切真理并且知道一切现实性即是它自己本身——在它的意识的运动中所获得的实在性,首先只是它的概念。而且这个概念对这种意识自身的运动和开展之白天来说,乃是它的内在本质之黑夜、而且对这种意识的各个环节作为独立的形态的特定存在来说,这个概念乃是它的诞生之创造性的秘密。这个秘密启示自己在它自身内;因为这些环节的特定存在在这个概念内有它的必然性(因为这概念是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所以在概念的本质内就具有成为意识并把自己的环节表象为自己的对象的能力。——这是纯粹的自我,这自我于外在化自身的过程中,看见自身作为普遍的对象时,就具有自身的确定性,换言之,这个对象对这个纯粹自我来说,乃是一切思维与一切现实性的渗透。

在这个自己知道自己的绝对精神之最初的直接的一分为二(Entzweiung)的过程中,它的形态具有属于直接意识或感性确定性的那种规定。绝对精神在存在(Sein)的形式内直观到自己,但却并不是在属于感性确定性阶段的无精神性的、充满了感觉的偶然规定的那种存在内,而是在充满了精神的存在内。绝对精神同样也包含有在直接的自我意识阶段上曾经出现过的形式:主人与奴隶对立的形式,这主人作为直接的自我意识是与那从自己的对象那里返回自身的精神的自我意识相对立的。——这种充满了精神的概念的存在因此就是精神自己与自己简单地相联系的形态,或者无形态性的形态。

由于这种特性,这一形态就是东方宗教中对纯粹的包含一切、充满一切的光明之神,这种光明保持它自身于它的无形式的实体性中。光明的对方也同样是它的简单否定物——黑暗;它自身外在化的过程,它在它的对方的无抵抗的要素内的创造活动就是光明的放射;这种简单的光明的放射,同时就是从它的特定存在和返回自身的过程和烧毁它的具体形态的火流。光明对它自身所作出的差别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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