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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章 魏清安冤案2(第2页)

调查组将当初现场勘验提取的自行车车胎痕迹证据与该车花纹比较,二者完全一致。

证明案发现场遗留的自行车痕迹就是田玉修所骑的这辆自行车。

而魏清安关于此车的来历等口供系编造。

第二个物证:手表。

魏清安供述:他将刘某强奸后,又抢走了她佩戴的手表。

然后将其卖到洛阳,至于卖给了什么人,已经记不清楚。

田玉修的供述则非常详细。

在实施强奸行为后,田玉修将刘某的手表抢走,一直戴在手上。

田玉修乃吃喝嫖赌、杀人越货之徒,罪恶累累。

他一路流窜到郑州,又去嫖娼。

最后却没钱“买单”,被卖淫女扭送到郑州市大同路治保会,那块抢来的手表被治保会没收。

调查组循线找到治保会工作人员,追查手表的下落。

从治保会一路追到派出所,再到辖区公安分局,发现这里有很多收缴来的赃物手表。

调查组带着受害人前往辨认。

受害人刘某说,手表是几年前姐姐结婚时姐夫送给她的礼物。

“广州”牌,曾到镇上一家修表店维修过。

面对公安分局库房内历次办案收来的各种牌子的手表,刘某认出了她的“广州”牌手表。

带着手表,调查组在刘某的引导下,找到了那家手表维修店。

修表师傅拿过手表说,他有个习惯,凡是他维修过的手表,都要在手表后盖内部做一个三角形记号。

师傅将手表后盖打开后,发现果然有个三角形记号。

上述情节表明,魏清安供述查无实据,而田玉修所言完全真实。

第三个物证:大衣。

受害人刘某证实,当时强奸她的男子身穿大衣。

魏清安的口供称,那天他去自家田里浇水。

由于天气很冷,他从邻居魏镇豹那里借了一件大衣,作案时穿的就是那件大衣。

调查组来到魏镇豹家里,证实这是一个虚假的供述,因为魏镇豹根本没有借给魏清安大衣。

况且案发那天魏清安在帮邻居拉土盖房子,怎么会去自家田里浇水呢?

这个细节表明,原办案人员是多么的轻率。

否则,稍加核实就能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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