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死刑的争论逐步演变成对于威慑力的争论。我能够理解一些人心中的疑问,尽管我认为无论是基于论据还是常识,他们都是错的。没有人愿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便是一个杀人犯的生命,但是对于夺取无辜者生命的恶劣行径来说,有必要采取行动遏止杀人事件的发生。
惩罚与报复
我们对死刑所作的讨论引起了大量的评论,这些值得进一步研究。既然死刑这个话题如此富有争议,那么我将继续讨论这个话题。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评论中存在的误解。我从未说过有了证据就能得出死刑具有很强威慑力这个结论。我所说的是,从大量实证研究中得到的证据是被人为拼凑在一起的,我认为使用这些证据能够暗示出死刑具有威慑力。尽管我们不应夸大有力证据的作用,但一味地强调其他研究的结论,认为死刑没有威慑力,这显然是不对的。
我相信死刑存在威慑力,部分原因是基于这些有限的实证研究,但同时我也坚信大多数人对于死亡都有很强烈的恐惧感。大卫·休谟在探讨自杀问题时说道,“当活着仍然有意义时,没有人愿意放弃自己的生命。这是我们对于死亡所产生的很自然的恐惧感……”叔本华在讨论自杀时也补充道:“只要一个人对生活的恐惧达到了一定程度,超过了对死亡的恐惧,那么,他就会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对死亡的恐惧肯定会使人产生逆反心理……”
然而,上周我评论的主要目的不是去证明死刑能够威慑住杀人犯,而是去驳斥这样一种观点,即一个地区实行死刑来剥夺他人的生命是不道德的,即便我们假定这种威慑力是极具杀伤性的。事实上,我相信威慑力是实行死刑的唯一合理的前提条件。有时,报复、报应及其他的一些争论会使得对死刑的评价过于主观,以至于认为这是政府对权力的滥用。
一些读者将我的观点理解为一种暗示,暗示从宏观角度来说,政府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挽救人民的生命。其实这并不是我的观点。我反对政府干预,比如,人们吃过多食物会引起肥胖、疾病和英年早逝,因为吃太多食物是在伤害自己。但是人们有吃东西的权利。在我看来,人们有权利吃很多食物的。
另一方面,谋杀包括剥夺他人的生命,任何合理的观点都会将这种行为与自我了断区别开。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谋杀包括最严重的负外部效应。如果我们假定每处死一个犯人就会减少两个杀人犯,那这个地区会相应地减少两个负外部性损失。大多数反对者们都将关注点集中在死刑对无辜受害者的影响上。坦白地说,我没有发现任何合理、相关的哲学理论来驳斥执行死刑的作用。。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4)
不得不承认,随着因处决了犯人而挽救的生命数量和价值逐渐降低,比如执行一个只能挽救一个,这种观点也变得越来越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针对一些读者的沮丧,我将被挽救的生命和被剥夺的生命的意义作了比较。特别是,我写过这样一句话:“如果并不是被挽救的生命优于被剥夺的生命,那么这种交换仍然那么有必要吗?”我不清楚如何避免不在两者之间作比较。让我们来想想一个有长期犯罪记录、枪杀他人的罪犯和这个本应当过着体面生活但因被枪杀而留下妻子和几个孩子的受害者。
假设通过处决一个罪犯,我们有可能挽救一个无辜者的生命。对我而言,很明显挽救这样一个受害者的生命比处决一个罪犯更有意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情都这样明朗,我只是想试图建立这样一个原则:比较不同人的生命价值,应该是制定任何一个合理公共政策时要做的事情。
这个论断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死刑仅适用于某些罪犯,而不是针对偷盗、抢劫和其他较轻的犯罪行为的。如果是针对那些行为的,那么交换的比例就在剥夺性命和减少财物偷盗之间,那就比较适合实施更温和的处罚措施。然而,对于一些严重的暴力事件,其严重性接近谋杀, 那么呼吁使用死刑就是可以理解的,尽管我并不赞同对此类事件中的犯人使用死刑。
有一种强有力的论断认为,对杀人犯应该保留死刑的处罚,这种论断与犯罪惩罚学中所说的边际威慑力有关。如果说暴力事件的行为人要被处死,那一个袭击者在作案时就会企图杀死受害者以降低其被追查的可能性。这逐渐成为惩罚措施的严厉性应该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相对应的主要原因。有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于,死刑会使得一个杀人犯更加顽固地抵抗,以避免自己被抓获,这将会导致更多的伤亡。尽管边际威慑力很重要,但我相信杀人犯的顽固抵抗,有可能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这间接地表明犯罪分子对死刑的畏惧。
一些读者询问我是否也赞成对那些已认罪的杀人犯进行公开处决。比如撕裂他们的身体,或运用一些国家仍旧使用的和许多国家在过去使用的手段。我不会支持这样做,因为如果没有任何补偿性的回报,这些罪犯似乎没有必要受到如此的羞辱。然而,我必须承认,如果能够证明这种增加的惩罚在减少谋杀案件上十分有效,我将重新考虑我的立场。对于那些认为这种作法十分野蛮的人来说,我会问问他们,在他们以更积极的态度面对这些增加的处罚之前,他们能够容忍多少无辜的人死去?
当然,我担心实行死刑会产生处决无辜者的风险。有关犯罪行为的任何政策,包括死刑,都应该考虑一下误判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杀死无辜者的比例太高,那我对死刑的支持力度就会减弱。然而,我同意波斯纳的观点,诉讼的进度会提供强有力的防御保护,不是针对错误的判决而是错误的处决。随着DNA检测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加快了这种进程。然而,漫长的诉讼进程延缓了对杀人犯的处决,这只能减弱死刑的威慑力。
所以对于这个极具争议的话题,我要再次总结一下自己的观点,我支持死刑处罚,仅仅因为我相信它会有明显的威慑力。如果这点是错误的,如果能够证明许多无辜的人被处决,或者这种极端的处罚方式误判了许多无辜的黑人,却无法处置那些犯罪的白人,那么我会站在反对死刑这一边,但是我不相信这些可行的事实证据会大大支持任何反对死刑的论断。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5)
贝克尔
评论
贝克尔已经重申了对这个死刑的经济案件的观点。我只有一点点的异议,首先我要作一下阐述,然后回应有关我上星期言论的一系列评论。
对于死刑,我觉得不应该以一种不合理的理由进行报复。报复的心理一直根植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基于进化心理学家罗伯特·特里弗的研究,我一直认为,报复所产生的威胁在维护“远古社会”的秩序方面肯定要发挥关键的作用。远古社会是进化生物学家用来描述史前时代的一个术语,那时人类不断进化,慢慢演变成现在的情形。在那个时代没有法律、政策等,一种激起自己去报复他人的愤怒情绪对人来说有十分重要的生存价值,并且在我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这也就解释了不仅仅是受害者的家人和朋友痛恨杀人犯,其他一些人也会有愤怒的情绪。对我而言,这似乎有些似是而非(不同于我之前的看法),处决一个杀人犯(对比终身监禁)所带来的净效用的增加量超过了杀人犯因被处死而不是坐牢所产生的负效用的增加量。公共民意测验显示,人们强烈支持死刑处罚,但对以上这种推断支持力度不足。
我不赞同公开处决犯人,断手断脚或其他更恐怖的手段也都不可以。死刑的威慑力或许很一般,但其强度肯定超过公众的反感程度。实施残暴手段同样会产生危险。正如尼采所提到的,人们对于现代社会的某些事物过于谨慎与敏感,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禁止人们进行充满血腥的运动和公开处决。有一种看法认为,如果人们不愿意看到血淋淋的场面,那他对别人就不会有什么暴力倾向。这里仍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开处决给杀人犯提供了一个显示其“英雄气概”的机会。
我承认,边际威慑力很重要,它通常强调应该对那些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施以最严厉的处罚。但是这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很严厉的处罚手段对于威慑主犯来说是有必要的,因为对其误判的可能性很小。处罚主犯的成本很低,这不会削弱边际威慑力。对于随意丢弃废品的人收取高额的费用,这不会增加抢劫犯的犯罪率,然而对于抢劫犯来说,死刑会增大他们杀人的概率(那些在抢劫事件中的遇害者会增多)——这并不是我要说的第二点。即使杀人犯和抢劫犯都要被判死刑,也会产生边际威慑力。因为警察会更加努力追查那些杀过人的抢劫犯。搜寻的范围越广,就越能补全本应由受害者提供的来辩认罪犯的信息。
然而,边际威慑力理论为处决犯人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终身监禁对于那些罪犯不会产生威慑力。
贝克尔提到过,在处决罪犯时可能存在种族歧视,我几年前就做过这样的研究——我不知道研究的结果是否能够描述目前的做法,揭示当前的形势。相比于白人杀人犯,黑人杀人犯被处死的可能性较小,因为相比于谋杀白人,黑人更有可能杀害其他黑人,这就意味着黑人被处决的可能性较小,这与两个种族的犯罪率有关(黑人谋杀的比例远远高于白人)。这里的解释说明法官和陪审团都将黑人受害者的生命价值看得比白人轻。基于这一点,一些观察员认为死刑处罚歧视黑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合理的看法应该是黑人杀人犯不足以被处死。
现在我回到自己的立场上来,名为Ohwilleke的人的言论引出了许多观点,但都不足以反对死刑。首先,他认为,除了处决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谋杀率的因素还有许多。的确是这样的,但并非像他说的那样,进行计量经济分析是相当困难的。计量经济分析是经济学家们运用一系列统计手段找出影响因素,进而确定有较强说服力的变量。这些方法不是完全可靠的。这就是为什么我和贝克尔都没有声明经济学家能够确定死刑具有威慑力的原因:我们只是认为,他们可以提供一些比较重要的证据。我提过有多少评论者能够准确地评价这样一种情况,比较各地区会发现,尽管南部地区的犯人的处决率很高,但这些地区的谋杀率也很高。然而这并不能说明处决没有威慑力。犯罪率越高,处罚的手段越严厉。很高的谋杀率暗示着谋杀能产生的巨大的预期收益,这样处罚的预期成本也被抬高了,以抵消谋杀所产生的巨大收益。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6)
Ohwilleke在评论中指出误判死刑的概率是10%。这是不正确的。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中没有一个人被错误地处死,这种出错率为零。
有一个评论者问道是否真的能够威慑住真正杀过人的人?当然,在一个保留死刑处罚的地区,如果有人去做会被处决的事,那么死刑就没有产生多大的威慑力。犯罪的人,都是那些认为处罚的预期成本小于犯罪所带来的预期收益的人。惩罚这些人的目的不是想吓住他们——他们的犯罪行为已经表明他们不会害怕,而是要威慑住那些认为除处罚成本以外犯罪的其他成本小于收益而进行犯罪的人。
最后,有几种言论指出,死刑会产生次威慑效应,它会使杀人犯感到内疚,愿意接受处罚。
波斯纳
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
在节假日里最令人不安的一个问题就是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人数正在急剧上升,部分原因在于驾驶者在聚会和其他活动中喝酒过多。美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大约有4万人,并且40%的死亡都是由酒后驾车引起的。这个数目超过了每年死于重大疾病的人数,比如前列腺疾病和乳腺癌。酒后驾车行为主要集中在年轻人身上,而死于重大疾病的大多数是年长者。
每酒后驾车一公里造成的死亡数目并不固定,但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国情,死亡人数也差别很大。美国名列前茅,2004年每1万辆车大约就造成次交通死亡事故,与之相比,瑞典和挪威次数较少,德国是次,英国是1次。一些经济上较为发达的国家,其死亡率高于美国,韩国次,匈牙利次。许多因素都有助于解释这些国际差异,包括道路质量、速度限制、最小开车年龄、驾车人的年龄分布、交通拥堵情况、每一款车型的驾驶人数以及其他因素,我将这些事故的导火索归结为酒后驾驶。
相比于其他国家,美国对待酒后驾驶者的态度更加放任,对酒后驾车的行为处罚也相对较轻,即便已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诸如反酒后驾车组织等的压力下,州政府和美国政府开始打击酒后驾车和年幼者开车的行为。在种种压力下,所有地区将开车的最小年龄从18岁提高到了21岁。许多地区还对酒后驾车的行为设立了更加严格的标准,降低了酒后驾车所允许的血液中酒精的浓度,从降低到。此外,道路上还增设了检查站和巡逻队,对那些受到怀疑的酒后驾车者进行酒精测试。
结果,美国从1982~1994年,因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迅速减少。从那以后,这种态势就一直保持稳定,每年因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大约有17 000人。当那些成年司机由于喝酒导致自己遭遇事故或者乘客遇难时,我们可以很合理地认为司机在喝酒之前有能力考虑要面临什么样的风险,比如要不要开车、开车速度多快、摄入多少酒精以及其他增大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但是喝了酒的司机会造成车里其他人或行人受重伤,他们会对这些无辜的受害者造成意外伤害。这就是制定公政策以减少酒后驾车和引起其他外部性行为的主要原因。
有一种方法是征收汽油税,或许小汽车数量减少了,开车的人也相应减少了。另外一种方法是征收酒精税以减少酒精的摄入量,但是这些都是不明智的,因为这也同样处罚了那些开车但没有喝酒的人以及喝了大量的酒而不开车的人。通过仅惩罚那些被发现酒后驾车的人,或者因为喝酒造成交通事故的人,或者相比于其他人,喝酒后更有可能开车的人,如青少年,这样就可以使那些未对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产生威胁的酒鬼或司机免受更多的处罚,并将处罚集中在那些有可能或者已经将外部成本强加在别人身上的人。与此同时,这也可能极大地降低酒后驾车的可能性。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7)
我的同事凯文·墨菲已经作了一项统计——2000年美国由于司机酒后驾车造成其他车辆的司机、乘客及无辜的行人遭遇车祸的全部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对死者生命价值的估计、受伤者的医疗费用以及失去的财产价值。在2000年因酒后驾车所产生的全部外部成本总计大约达到150亿美元,大部分成本都是当年因司机酒后驾车而死亡的无辜受害者的生命价值。
那一年,大约有140万名司机因酒后驾车被逮捕。根据前面得出的计算结果,这说明在所有因酒后驾车被逮捕的人中,每个人强加在别人身上的外部成本达1万美元。这个数额很大,同时也为那些被逮捕的酒后驾车司机所应受的处罚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巨额罚款,吊销驾驶执照,造成严重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