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这两种美德的比较
出自适当的动机,并且倾向产生善果的行为,似乎是唯一当受奖赏的行为,因为只有这种行为才是人们认可的感激对象,或者说,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在旁观者心中引起同情的感激。
出自不适当的动机,并且倾向造成伤害的行为,似乎是唯一当受惩罚的行为,因为只有这种行为才是人们认可的怨恨对象,或者说,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在旁观者心中引起同情的怨恨。
仁慈总是自由随意的,无法强求,仅仅有欠仁慈,不致受罚,因为仅仅有欠仁慈,不至于实际做出绝对的坏事。它也许会使人们可以合理预期的好事落空,而因这缘故,它也许活该引来反感与不快;然而,它不可能挑起什么人们可以赞许的怨恨。一个在他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而恩人也需要他的协助时,却没有报答恩人的人,无疑犯了可恶至极的忘恩负义之过。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心里都会拒绝同情他那自私的动机,而他也确实应受高度非议。但是,他毕竟没有绝对伤害到什么人,他只是没有做就合宜的观点而言他该做的好事。他是憎恶的对象,是情感与行为不合宜时自然会引起的那种激情发泄的对象;但他不是怨恨的对象,怨狠的激情,除非是实际倾向对特定某些人造成绝对伤害的那种行为所引起的,否则就绝不可能算是正当的。所以,他的忘恩负义不会受到惩罚。强迫他做就感激的观点而言他该做的,或强迫他做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赞许他去做的,如果可能这么强迫的话,那就比他忽略了做他该做的事,更加不适当。他的恩人将会使自己名誉扫地,如果他企图以暴力强制他表示感激,而任何第三者,如果不是其中任何一方的上级长官,也不适宜干涉他们之间的恩怨。但是,在所有仁慈的责任中,也许以感激向我们推荐的那些,最接近所谓完全纯粹的义务。友谊、慷慨或慈善,驱使我们做的那些普受赞许的好事,和感激所推荐的责任相比,更是自由随意,也更无法强求。我们谈论感激的义务,但不谈慈善的义务或慷慨的义务,甚至当友谊只是纯粹的互敬,并未因感激某些恩惠而变得更强固与更复杂时,我们也不会谈论友谊的义务。
怨恨,似乎是自然女神赋予我们当防御用,而且也只要我们当防御用的工具。它维护正义,保障无辜。它驱使我们击退伤害我们的企图,并且报复我们所蒙受的伤害,好让冒犯者后悔他的不义,同时也让其他人由于害怕遭到同样的惩罚,不敢违犯同样的罪行。所以,它必须保留给这些用途使用,而旁观者也绝不可能同意它被用在其他用途。仅仅欠缺仁慈的美德,虽然也许会使我们可以合理预期的好事落空,却不会做出,也不会企图做出任何我们可能需要采取自卫的伤害。
然而,有另外一种美德,不是我们自己可以随意自由决定是否遵守,而是可以使用武力强求的,违反这种美德将遭到怨恨,因此受到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违反正义就是伤害:它实际对特定某些人造成绝对的伤害,而且出于一些自然不会被赞许的动机。所以,它是怨恨的适当对象,也是惩罚的适当对象,因为惩罚是怨恨自然导致的结果。由于人们附和与赞许使用武力报复不义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所以他们会更加附和与赞许使用武力阻止或击退伤害,约束违犯者不得伤害他的同胞。图谋不义的人,自己对这一点了然于胸,并且觉得,他即将要伤害的那个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为了阻止他犯行,或为了惩罚他已犯下的罪行,都可极端合宜地使用武力。而正是基于这一点,所以,某位很有才华且富于创见的作者[8]近来才特别坚持,正义与所有其他社会的美德之间有一颇值得注意的区别,亦即,我们觉得自己有严格的义务根据正义的要求行事,而相对的,友谊、慈善或慷慨对我们的要求则不是那么严格;是否实践最后提到的这些美德,在某一程度内,似乎可任由我们自己决定,但是,不知怎么地,我们总觉得自己好像遭到正义以某一特殊方式的束缚与捆绑那样,而不得不遵守正义的要求。换言之,我们觉得,任何人都可以极其合宜正当地,并且全人类也会赞许,使用武力强制我们遵守正义的规则,但决不会使用武力强制我们服从其他美德的告诫。
我们总是必须小心谨慎,将只是该受责备或该受非议的,以及可以强制惩罚或阻止的区分开来。经验告诉我们可以期待于每一个人的那种平常程度的适当仁慈,如果有人没做到,那他似乎便该受责备;相反,如果有人超过那种适当的仁慈,那他似乎便该受赞扬。一个父亲或儿子或兄弟,在为人父亲或为人儿子或为人兄弟的行为上,如果既没有比大多数人的平常表现差,也没有比他们好,固然似乎不应当受责备,但似乎也不应当受赞扬。如果他以超乎寻常且出乎意料、不过仍属适当得体的仁慈亲切,让我感到讶异,或者相反,如果他以超乎寻常且出乎意料、同时又不适当得体的刻薄无情,让我感到讶异,那么,他在前一场合,似乎值得赞扬,而在后一场合,则似乎该受责备。
然而,即便是最平常程度的亲切或仁慈,在同辈间也不可能强求。在同辈间,并且在公民政府确立以前,每个人都自然被认为,不仅有权防御自己免受伤害,而且也有权为自己遭到的伤害,强索一定程度的惩罚报复。每一个慷慨的旁观者不仅会赞许他这么做,甚至会衷心附和他的情感,以至于时常愿意挺身协助他。当某个人攻击,或强夺,或企图杀害另一个人时,所有邻人都会紧张戒备起来,并且会认为他们理当赶紧为受害者报仇,或赶紧保护即将受伤害的人。但是,当一个父亲对儿子有亏平常程度的父爱时;当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似乎欠缺社会所预期的那种孝道时;当兄弟间没有那种常见的手足亲情时;当某个人丝毫没有怜悯之心,并且拒绝减轻同胞们的苦难,即使他能够轻轻松松地办到时,在所有这些情况中,虽然每个人都责骂行为不适当,却没有人会认为,那些或许有理由预期得到更多亲切的人,有什么权利以武力逼迫对方,要求更多亲切的对待。受害者只能陈情抱怨,而除了规劝与说服,旁观者也不可能有其他的干涉办法。在所有这种场合,同辈中人,要是以武力相向,一定会被认为是傲慢与放肆至极。
没错,上级长官,在人民普遍赞许下,有时候也许可以迫使在他统治下的人民遵守一定程度的合宜性,互相亲切仁慈对待。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强迫父母抚育他们的子女,强迫子女奉养他们的父母,并且强制人民履行许多其他仁慈的责任。民政长官被托付的权力,不仅包括抑制不义,以维持公共安宁,而且也包括确立优良纪律,打击各种邪恶与不当行为,以增进国家整体繁荣。所以,他不仅可以颁布命令禁止人民互相伤害,而且也可以颁布命令强制人民在一定程度内要相互帮忙。当君主命令人民遵守一些全然无关紧要的行为规矩,或者遵守某些在他下令前即使疏忽也不会受责备的规矩时,不服从他的命令,就会变成不仅该受责备,而且也该受惩罚。所以,当他命令人民遵守某些在他下令前如果不遵守就会大受非议的规矩时,如不服从他的命令,无疑变得更该受罚。然而,在立法者的所有责任当中,也许就数这项工作,若想执行得当,最需要大量的谨慎与节制了。完全忽略这项工作,国家恐怕会发生许多极其严重的失序与骇人听闻的罪孽,但是,这项工作推行过了头,恐怕又会摧毁一切自由、安全与正义。
虽然仅仅有欠仁慈似乎不该受到同辈的惩罚,不过,比一般人更致力于为善行仁似乎应受极高奖赏。由于带来很大的幸福,所以,仁慈的行为是强烈的感激自然且被认可的投射对象。相反,违背正义虽然会遭到惩罚,不过,遵守正义似乎一点儿也不值得奖赏。毫无疑问,正义的行为自有一种合宜性,因此应当得到行为合宜该得的一切赞许。但是,由于它没带来任何绝对实际的好处,所以,它也就没有什么资格得到感激。在大多数场合,纯粹的正义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只是阻止我们伤害邻居。一个仅仅是克制他自己不去侵害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的确说不上有什么绝对正面的功劳。然而,他却已完全履行了所有被特别称为正义的规则,已经做到了他的同辈可以正当使用武力逼迫他去做的每一件事,或者说,做到了每一件他们可以惩罚他没有做的事。我们时常只要坐着不动、什么事也不做,便得以尽到正义所要求的一切责任。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的报复,似乎是自然女神命令我们恪守的伟大法则。我们认为,仁慈与慷慨只该回敬给仁慈与慷慨的人。我们认为,内心从来不对人类的感受开放的那些人,也同样应该被关闭在所有他们同类的感受范围之外,应该让他们生活在社会中,就好像生活在大沙漠里,没人理睬他们,或询问他们的死活。至于违反正义的人,则应该让他也感受到他施加在别人身上的那种祸害。因为,既然无论他怎样看到他的同胞受苦,都无法阻止他为恶,所以,就应该以他自己受苦的恐惧来吓阻他。而只不过是无害的人,只不过是以遵守正义的法律对待他人的人,以及只不过是克制自己不去伤害邻人的人,就只该得到他的邻人也反过来尊重他的无害,以及应该虔诚地遵守同一套正义的法律来对待他。
第二节论正义感、自责感,并论功劳感
除了被他人作恶所害而引起的那种正当的义愤,我们不可能会有其他什么适当的或其他可以获得人们赞许的动机。虽然每个人自然都偏好他自己的幸福甚于他人的幸福,但是,任何公正的旁观者绝不可能赞许,我们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放纵我们自己的这种自然的偏好,譬如,只因为他人妨碍到我们的幸福,就去搅乱他的幸福,或只因为对他有用的东西对我们也同样有用或更有用,就强行从他手中拿走那东西。每个人,毫无疑问,都被自然女神推荐给他自己当作首先与主要的照顾对象;而由于他比其他任何人都更适合照顾自己,所以,他也实在很适合、很对、很应当以自己为首要的照顾对象。所以,每个人对凡是直接关系到他自己的事,兴趣都会比较强烈,而对关系到其他任何人的事,就比较没兴趣。譬如,听到某个与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死了,我们感到心忧、没胃口或睡不着的程度,远小于我们自己遇上的一个很无足轻重的小小不幸。但是,虽然我们的邻人被毁,对我们的心情影响远小于我们自己的一个小小的不幸,我们却万万不可为了避免那个小小的不幸而去毁灭他,即使为了避免我们自己被毁也不可以。在这里,就像在所有其他场合那样,我们必须少用我们自己自然会看待我们的那种眼光来看待我们自己,而多用别人自然会看待我们的那种眼光来看待我们自己。虽然每个人,根据这一则谚语,对他自己来说,就像是全世界那样的重要,然而,对他以外的人来说,他只不过是其中最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虽然他自己的幸福,对他来说,比全世界其余人类的幸福更为重要,然而,对其他每个人来说,他的幸福却不会比其他任何人的幸福更为重要。所以,虽然每个人,也许真的在他自己的心里,自然而然地喜欢自己甚于喜欢全世界,不过,他却不敢在众人的面前,直视他们的眼睛,声明这是他的行事原则。他觉得,在这种偏好上,他们绝不可能赞许他。这偏好,对他来说不管是多么的自然,但是,对他们来说,必定总是显得极端过分。当他以他心知肚明别人会怎样看待他的眼光来看待他自己时,他看到的是,对他们来说,他只不过是众人当中的一分子,各方面都不比其他任何分子更重要。如果他想让自己的所作所为博得公正的旁观者对其原则的赞许,而旁观者公正的赞许也正是他人生的最大心愿,那他在这里就必须像在所有其他场合那样,贬抑他那妄自尊大的自爱,把它压低至他人能够赞许的程度。他们对他的自爱会纵容到某个程度,他们会容许他比较关心并且比较认真勤勉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幸福。到此为止,每当他们设身处地为他着想时,他们将会轻易地赞许他。在追逐财富、荣誉和加官晋爵的竞赛中,他大可尽其所能地奋力奔走,他大可绷紧每一根神经与每一吋肌肉,以求凌驾所有他的竞争者之上。但是,他如果竟然推挤或摔倒其中任何一位,那么,旁观者们就会完全停止对他的纵容,因为他违反了公平竞赛的原则,而他们绝不可能容许这种事情发生。对他们来说,那个被推挤或被摔倒的人,在每一方面,都和他一样地有价值。他们无法赞许他这么自爱,无法赞许他以这种方式表现他这么喜爱自己甚于那个人,无法赞许他所以伤害他人的动机。所以,他们很容易对被伤害者心里自然升起的怨恨产生同情,于是,伤害他的人变成他们厌恶与气愤的对象。而害人者也会感觉到自己遭到旁观者的厌恶与气愤,觉得那些情感即将从四面八方冒出来反对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