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于住在布伦斯拜瑞区皇后广场141号的约翰·伯林汉先生的无故失踪,时间约为两年前,更准确地说,是在1902年11月23日。伯林汉先生自那天之后就一直杳无音讯。有一些证据,让我们深信他已经死亡,因此,他遗嘱的主要受益人——乔治·赫伯特,在此向法庭申请立遗嘱人的死亡认定许可,以便来执行遗嘱。由于立遗嘱人在世的最后一次出现是在两年前,本申请案是基于两年前的失踪事实,也就是说,种种迹象都表明当时的情况异常特殊,更让人觉得奇怪的是,失踪事件发生得十分突然。”
这时法官以细微但却沉稳的声音说:
“要是立遗嘱人失踪得缓慢又不彻底,或许会更加惹人注意吧?”
“是这样的,庭长,”罗蓝先生回答道,“但是重点是,立遗嘱人一直以来都是生活有规律的一个人,但是却在上述的日期突然失踪,也没有对自己的私人事务作任何交代,从此就杳无音讯了。”
说完,罗蓝开始叙述约翰·伯林汉失踪事件的背景。他所说的和我在报纸上读到的别无二致。在向陪审团陈述了所有的事实之后,他继续对此作着解释:“如果说一个头脑清醒的人来客观地分析这桩怪异、神秘的失踪事件,”他说,“会有什么样的结论呢?这个人从他表弟或弟弟的房子出来之后,一转眼就消失了,对此该作何解释呢?他是否会悄悄溜走,毫无先兆地坐上火车来到了某个海港,然后去往了遥远的国度,弃一切于不顾,也不让他的朋友知道他究竟去了哪里?再或许此刻他正躲在国外或者家里,不在乎他可观的财产被别人瓜分,以及亲友们对他的担心?抑或是死神突然就降临到他身上,因为疾病、意外,甚至是因为被某个不知名的杀手谋杀?这种种可能,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他的失踪是否会是他有意为之?为什么不可能?——你可能会发问。毕竟,我们经常见到有人会突然失踪,几年之后被找到了,或者自动出现了,他会发现自己的名字早已被人们遗忘了,自己的家成了陌生人的家。没错,不过这种情况通常都是有原因的:有可能是因为对家庭纷争感到厌烦,遇到了财务困境,或是生活无法继续下去了,生性喜欢流浪等,因而选择了离开人们的视线。”
“本案和这些完全没有相似点吗?是的,一点都没有。家庭失和——尤其是指足以使人长期焦虑的那种,这只可能是已婚人士的困扰。因为立遗嘱人是单身,所以这个可以排除。财务紧迫,还是不成立,因为立遗嘱人的财务状况非常好,可以说十分宽裕。他的生活过得非常逍遥自在,兴趣广泛并且绝对充实自由。在他那儿,旅行已经是一种习惯,根本不要遮遮掩掩。他的生活很有规律,种种固定的习惯都是长久以来养成的,而非一时的冲动或欲望——我一会再对此作出解释。他最后出现在公众面前的那阵子,他正准备出国,并且也做好了回国之后要完成的工作计划。可是他回国之后就消失了,剩下了很多未完成的工作。”
“假如我们认为他是主动失踪而且藏了起来,这个假设更是和事实完全相悖。另一方面,假如我们认为他是突然死亡——不管是遭到意外或者被谋杀,便和已知的事实几乎完全符合。至于种种详情,各位将在我所传唤的各位证人的证词里得到答案。立遗嘱人已经死亡的假设不但远比他还活着的假设可信,甚至我认为这也是唯一合理的解释。”
“不仅如此,由立遗嘱人突然且神秘的失踪事件,让我们作出了他已经死亡的假设,在最近更有了进一步的确认。去年7月15日,悉德卡镇发现一条人类的左臂骨,左手无名指缺失。经鉴定证明,死者为男性。对那条手臂作检验的法医将会告诉各位,那根手指是在死者死后或者生前不久被截下的。他所发现的证据还表明,那条手臂被丢弃的时间约为立遗嘱人失踪的那段期间。在这之后,警方又陆陆续续地在其他地方找到同一具尸体的其他部位的骨头。更奇怪的是,这些骨头被发现的地点均在艾尔森或伍德弗一带。我对各位作个解释,立遗嘱人最后出现的地点正是在艾尔森或伍德弗。”
“现在来看看这究竟有多少处巧合。等会儿一位在人骨检查方面非常有经验的法医将会告诉各位,这具骸骨是属于一个约六十岁,身高五尺八寸、体格健壮结实且健康情况良好的男子,更让人惊讶的是,立遗嘱人生前在左手无名指,也就是遗骸主人被截下的同一根手指上——戴了一枚非常罕见的戒指。那枚戒指非常紧,一戴上就再也拿不下来了,并且它的样式也非常特殊,若是仍然留在尸体上,必定会让人一眼就认出死者的身份。换句话说,这具遗骸的种种特征和立遗嘱人别无二致;而死者被肢解也表明了凶手有意掩盖死者的某项特征;况且骸骨被丢弃在各个地点的时间也和立遗嘱人的失踪时间大体上相符。因此,我在此恳求各位在对多位证人诚实公允的证词作出判断之后,能够作出符合真相的裁决。”
罗蓝先生说完便坐了下来,用手推了一下夹鼻眼镜,然后迅速瞄了一眼他的辩护摘要。这时书记官开始为第一名证人进行宣誓。
杰里柯先生走上了证人席,他木然注视着表情呆滞的法官。在照例作了陈述之后,罗蓝先生开始质询证人。
“据我所知,你的身份是立遗嘱人的诉状律师和关系密切的股票经纪人?”
“以前是,现在仍然是。”
“你认识立遗嘱人有多长时间了?”
“二十七年。”
“就你对他的了解,你认为他这人会任性地突然失踪,并和亲友断绝联系吗?”
“我认为不可能。”
“能否说出你的理由?”
“照我看,这种行为完全不符合他的性格和习惯。他是个严于律己的人。每次出国他都会时刻向我报告行程,即便是他不方便和我联系的时候,也都会事先跟我说一声。我的工作之一是到外交部去为他领取退休金。在失踪之前,他从未忘记过将该准备的文件交给我。”
“据你所知,他会有什么值得失踪的理由吗?”
“没有。”
“你最后一次见到他是在什么时候?”
“1902年10月14日,晚上6点钟,在布伦斯拜瑞区皇后广场141号。”
“请你将当时的情形叙述一遍。”
“那天下午3点15分,立遗嘱人来到了我的办公室,让我陪他一起去见诺巴瑞博士。于是我陪着他来到了皇后广场141号的房子里。不久诺巴瑞博士就来了,准备对立遗嘱人捐赠给大英博物馆的古董进行检查。这批捐赠品包括一具木乃伊和四只礼葬瓮等一些陪葬品。立遗嘱人指定这些东西必须按照原来的摆设方式,在同一个展柜里展出。其中,木乃伊当天已经送达,其他的陪葬品当时还在国外,但是据说一周内就会运抵英国。诺巴瑞博士代表博物馆前来对这批捐赠品进行验收,但他表示必须先和馆长联系且得到他的同意之后,才能正式接受。于是立遗嘱人对我做了一些关于运送、捐赠这批古董的指示,因为当天晚上他就要出国了。”
“这些指示和本庭今天的主旨有关系吗?”
“应该有的。立遗嘱人决定到巴黎去,接下来他可能会去维也纳。他让我在那批陪葬品运达的时候负责接收,并把东西打开,然后和木乃伊一起存放在某个房间,在那儿放置三周。如果在这期间,他回来了,他将亲手将捐赠品交给博物馆的负责人员;如果到时候他还没回来,就直接通知馆方来自行运走。从他的指示来看,我觉得立遗嘱人对于他这趟出国旅行的长短并不能确定。”
“他明确地说过要到哪里去了吗?”
“没有,他只说有可能会再去一趟维也纳。可是他却没有明确说接下来要去哪儿,我也没有问。”
“你知道后来他又去哪里了吗?从布伦斯拜瑞区皇后广场141号离开以后?”
“不知道。6点钟他离开了房子,穿着一件长大衣,拎着只手提箱和一把雨伞。我将他送到门口,看他向着南安普顿街的方向走去了。可他究竟去了哪里,我真是一无所知。自那以后我就再也没看见过他。”
“他没带别的行李,除了那只手提箱?”
“我不知道,不过我看好像没有。他习惯轻装上阵去旅行,如果有什么需要的他会在途中置办。”
“他对仆人们提过什么时候回国吗?”
“他屋子里除了一名看门人,没有别的仆人。那房子其实不能算是他家。立遗嘱人一向吃住都在俱乐部里,虽说他的衣服是在那房子里放着的。”
“他离开后,你一直都没有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