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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有案可查勃公子(第2页)

这样一直持续了将近个把月时间。某天,张某家里人来太学找张某禀告事情,张某随即匆匆找祭酒请了事假。王立本几个也是妙人,发现本来是张某授课的时间,但学校换了老师,可勃公子又还在,于是想办法打探到了消息,得知张某家里有事,一时半会不会回来之后,心里有了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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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一下课,王立本把邀上韩琬他们,把勃公子逮住了,写了一份公告,历数鸡的罪状,然后把勃公子给宰了,并邀上全班同学一起把鸡给吃了。

下午,张某回到学校以后,去找勃公子,可是不管他怎么呼喊,鸡就是不出来。于是就把学生集中起来,“你们看到勃公子没有?”

都说老实人一般不发火,发起火来不一般。看着张某找不到鸡以后着急的样子,有些老实的又没有分食勃公子的学生就主动站了出来,“老师老师,是王立本他们几个把勃公子捉了,并杀了吃了。”

张某一听,顿时大怒,对王立本喝问到,“拿个章程出来。”

王立本走到教室后面,先前贴的告示还没有干,于是,便小心的把它揭了下来,送到了张某的面前。

张某看着王立本呈上来的告示,一边摇头又一边点头,“扰乱教学秩序,打翻学生墨卷,你们列出来的罪状还可以呢,但是即便是如此,也罪不至死吧。”

王立本接口道,“鸡,毕竟不是人,不适合采用打板子一类的处罚,只适合宰杀。”

听到王立本的话,张某用力的拍了拍桌子,“勃公子,这告示写得明明白白,这么多凭据在这里,你不死都不行啊。”

勃公子被杀死后,张某有没有再养鸡,记录这件事情的人没有说。或许养了或许没养,不过,从王立本呈给张某的本子来看,估计张某没有再养鸡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虽然在张某的眼里,鸡是五德之禽,但是,王立本呈给他看的东西,更是有凭有据。

而且,当时在长安,在判断一件事的对与错时,总喜欢把有案可查放在前面,然后就是说眼见为实事实胜于雄辩,可是很多事,看到的还不一定是真实。

如果总把看到的事情作为推断的依据,很可能就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比方说一双筷子放在我们面前时,它确确实实是直的,但是如果把筷子放在水里,它又是折的,我们倒底应该拿哪种形态下的筷子作为我们判断的标尺呢?

不过,略微可惜的是,当时太学有那么多的学生,却没有人想到把张某和勃公子的生动画面画下来,不然,后世的人们也可以一睹勃公子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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