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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第1页)

米釉ぐ复?5000多份;对生产有监督,建立专业安全监督站上百个。可是,为什么震惊全国的悲剧却两次降临?

难道HSE审计错了吗?难道领导重视、舍得投入错了吗?难道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会水土不服,到中国来就不灵了吗?我认为,这不能说明HSE审计的失效,但也给我们提出了个问题,安全管理重在落实。审计的结果,提出的问题,改进的措施,是不是能够制度化,并写进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工作指引,成为刚性的原则?是不是和表彰、批评、奖金、工资、提升、降级、上岗、下岗等联系在一起?还有个前提,是不是能够审计出本质安全问题?

为什么会出现监督不灵,查不出问题?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分粥”故事,会对我们有所启发。

一群人分一锅粥,指定一个人全权负责分粥。很快,大家就发现这个人为自己分的粥最多。于是,大家重新选择了一个信得过的人。开始时,这位品德高尚的人还能公平分粥,但不久便在拍马溜须的氛围中丧失了原则。大家只好每人一天轮流坐庄,平时仍然饥饿难耐,只有到自己掌勺的那天胀破肚皮猛赚一回。但总这样不是办法,大家想到了建立监督机制,成立分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实现了基本公平。监察委员经常提出种种质疑,分粥委员会又据理力争,于是,每次分完粥,早就凉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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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监管,为企业运营全程特护(8)

在监督出现问题后,罗尔斯支招,还是让一个人分粥,其他人监督,各人在分析比较后兑现监督的结果,端走自己满意的一碗,留下最后一碗给分粥者。

中石油发生安全生产悲剧不是因为没有监督,而是同体监督造成的,监督处于了弱势地位。从2000年开始,中石油开始建立安全监督体系,监督者、被监督者处在“同体”内。“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同级——太软,法纪监督——太晚”,同体监督,监督一定失灵,因为,无论什么形式,由于同一体系利益相关,会使监督总是疲软、乏力,起不到对被监督者的制衡和约束作用。尽管中石油推行施工作业项目监管分离,实施“异体监督”,但无论是重庆井喷事故,还是吉化爆炸事故,我们都看不到中石油之外的安全监督的影子。

我们换个角度看问题。同样是中石油,他们有不少在海外施工的队伍。按说“天高皇帝远”,“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总部的安全指令在海外得到贯彻要比在国内困难得多,至少管理的距离远得多,效用也很可能相应减弱,可是,海外队伍的施工却安全平稳,很少有事故发生。这是因为安全审计的作用发挥出来了。所有的队伍进入海外市场,安全是否决性指标。对外合作方国际石油大公司会对我们的施工队伍提出安全审计的要求,这个审计,不是看我们自己审计的结果,也不是以对方审计的结果为准,而是请第三方的专业审计机构来做。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开工,直至全部问题整改,并通过复审后方可开工。施工中的安全意识、风险识别、安全管理等方面,只要出现不好的苗头,随时会被勒令停工整改。

我对于中石油的判断,仅限于资料的分析,可能有失偏颇,希望以后有机会实地深入研究,在本书再版时予以修正。但我们仍然有充分的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安全生产离不开监督,更需要科学的监督,比如采取安全审计的手段;还需要体外监督,比如,有政府部门出面的监管,或者由市场专业机构来做安全监督。

如果企业有来自体外安全监督的迫切需要,可以预见,未来的安全审计将会有很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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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抓安全,要靠文化的力量(1)

1,处罚不是万能药

“处罚是个宝,安全不能少。”给你1块钱是奖励,扣你1块钱是处罚。奖励有奖励的魅力,处罚有处罚的效果。

为什么要说“处罚是个宝”,是因为很多时候,离开了处罚,安全管理还真推不动。处罚之所以有效,是源于经济学家提出来的边际效应。1块钱对于每个人影响不同的情况下,价值是不一样的。心理学家也说,扣除1块钱,比得到1块钱,边际价值也就是感觉到的损失要大得多。鞭策超过激励,大棒在这个时候超过了胡萝卜。

正因为有用,才出现乱用的现象。

处罚本来是处理加必要的惩罚。一说“安全工作没做好,要加强管理”,首先想到的就是“加大处罚力度”。这就很难保证不超出制度标准。到某些人手里,处理不处理不重要,惩罚甚至是加重惩罚才解气,这就演变成了惩罚主义。甚至出现以罚代管,以罚代赔,用罚款处理一切的倾向。制度有规定当然要罚,制度没规定,看来有违反制度的苗头、趋势、可能,也要罚。员工过失造成小损失,理应赔偿,也动用了惩罚程序。安全管理中,如果处罚至上,用处罚代替一切,难免出现执罚人的情绪化。甚至在一些企业,出现了被管理者要看管理者的脸色、情绪行事,情绪不好,小问题很可能会带来大处罚。处罚得心惊胆战、心惊肉跳,这是执罚者希望看到的后果。

可是他们没意识到,处罚并不是一剂万能药,处罚有它可怕的负效应。处罚至上,出发点就是错误的,是行为学上的X理论,认为人们是懒惰的、懈怠的,不抽鞭子不会往前跑,需要用纪律来约束。要知道,在安全面前,人们思想意识上都是好的,没有人想到“我要出事故”,“我一定要受伤害”,要真这样,那就是神经病了。所以,安全管理不应该是只抽鞭子,应该采取措施提醒和要求相应责任人做好防范。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是对等的身份,不应该有强权。做错了,该赔就赔,制度怎么规定怎么执行,不能想怎么罚就怎么罚。何况,现在还有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受到不合理的处罚,你很可能就会把所需要的人赶走了。留下来工作的,也会有很大的压力和挫折感,并不利于平稳操作安全生产。

吉林石化2005年底的那次爆炸,是个设备问题。设备有问题,为什么在检修时没有发现,或者说,发现了为什么没有能够维修整改好?我看到有一份报道说,没有检修好是因为检修时间不够,于是压缩了检修的时间。按说,停工检修的周期是有明确限定的,可实际上,按时检修者却远未照章执行,但是,各个单位向石化公司报的材料上都说检修合格,检修任务完成。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处罚措施不合理。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检修任务,即使事实上不可能,员工也不敢轻易提出,否则,只能说明不是计划欠周详,而是你的工作能力有问题,要受到处罚甚至严厉的处罚,比如下岗。员工为了保住饭碗,自然将没有完成的检修也变成完成了,这就为后来的事故埋下了伏笔。

可见,安全管理中单纯依靠处罚,会留下很多的事故隐患。

现在,我们好好探讨一下处罚的问题。处罚要有效果,让人服气,首先要明白,谁在确定处罚标准。这就是说,处罚要有权威性。企业确定处罚,作为制度性的安排,就像国家制定法律一样,也要有专门的立法机构。企业在安全管理时,也不能随便哪个部门哪个人说一句话写一纸条就作为处罚的制度来源。如果是国有企业,管委会通过之后,要经过职代会,职代会说行才能算数。上市公司、私营企业中,要制定处罚制度,也要由经理层提出并经过董事会的批准,并且还要征询一下员工的意见。

处罚的程序、权限也有讲究。法律审案子讲究两审终身制、三审终审制。些轻微的处罚可以由基层部门执行,比较严重的处罚由上级部门执行,最为严重的处罚,执行层只能根据权限提出请求,由企业最高当局相当于最高法院审核批准,才能最后确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应该给被处罚人说话的机会,允许申辩,如果申辩的有道理,可以复议。这样从程序上保证不出冤案。

第七章  抓安全,要靠文化的力量(2)

还有,我们既然知道处罚对士气和平稳生产容易带来不利影响,不能轻易处罚,就应该考虑有没有同样效果的替代办法。

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后,国外替代罚款的处罚手段五花八门。在巴西圣保罗,司机犯规,就会被罚“回炉”深造,重新学习,不过可不是送驾校学习,而是被送去幼儿园“上学”,驾驶儿童玩具汽车,在孩子们的嘲笑中思过。印度尼西亚的办法是剃光头。如果违章,“小心项上人头”的黑发。美国的办法是让违规者去“当护士”,专门护理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看着“前辈”已经缺胳膊少腿,“兄弟,还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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