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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第1页)

第一,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党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发展中大国领导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能不能解决好发展问题,直接关系人心向背、事业兴衰。党要承担起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意愿”。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是增强执政合法性的最基本途径。一个不能发展经济、不能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政治体系,其合法性是极其脆弱的。我们党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正是抓住了合法性建设的最核心途径。发展才是硬道理,保持经济稳步增长是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条件,也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统治有稳固合法性基础的关键。当然,我们还必须注意,这里所说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发展,是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这种发展中,经济增长尽管占有重要地位,但不是排他的,而应该是与政治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基本同步的。可喜的是,科学发展观已经引起执政党的高度重视,并已在实践中努力推行。其最重要表现就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并提出“五统筹”的目标和任务,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十六届三中全会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是对中国发展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我们要在现代化建设中努力贯彻。其实,从发展政治学的观点看,发展绝不仅仅是经济增长,如亨廷顿就曾分析过,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目标包括增长、公平、*、稳定以及自主五大方面。我们不能把发展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增长,而应该追求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只有在这种全面发展基础上的有效性或政绩,才能为合法性提供稳固的基础。

第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强化法理型权威,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与支持。我们前面已经引述过李普塞特的合法性定义: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这一定义就特别强调了合法性就是人们对政治制度的认同。学术界早已公认,在当代社会,法理型权威是维护社会统治的最可靠权威形式,当代社会统治形式应该是一种法理型统治。按照韦伯的定义,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受命进行统治的”。也就是说,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被统治者对制度、规则的认同之上的。一个政治体系,如果能够建立起公众对其制度的认同与支持,那么,该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将是最为稳固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该体系下政府能否实现稳定的经济增长,公众都将相信他们的制度。这样即使经济停滞或经济绩效不好,人们也只是对特定的政府管理不满,而不会对这个国家的制度不满,人们也只是觉得具体掌权人有问题,而不会觉得政治秩序与政治制度有问题。这时如果有危机的话,也只是纯粹意义的政府危机,而不会有政治危机,也就是说整个政治体系是稳固的,最多只是政府领导人会因绩效不好而承担政治责任(这是*政治的正常现象)。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伊斯顿曾指出人们的政治支持对象包括政治共同体、体制、当局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是可以分开的:一个人可能不支持具体的统治者,但可能会拥护这个国家的制度与体制;或者一个人可能会不喜欢这个体制,但他可能会拥护自己的祖国这个政治共同体。比如,对一个美国和平主义者而言,小布什发动了伊拉克战争,那么他会对小布什不满(从而在下一次选举中不支持他或他所在政党的候选人),但可能不会对美国的整个政治体制不满。社会也不会因这种不满而陷入分裂,更不会因此而陷入政治*。所以,为了追求稳定的合法性基础,一个社会应该设法把这三者分开,而不能统为一体。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也是可以把这三者分开的。当然,这有个前提,就是公众对国家体制的高度认同。就我们国家而言,虽然人民群众在总体上认同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我们的政治体制还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某些方面的具体体制还不能令人民群众完全满意,因此我们要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各项具体制度规范,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和公共权力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人民群众在实践中自觉深化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在当代,*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成为评判政治体制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政治建设对合法性的巩固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不仅要建设有效政府,也要建设*政府、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廉洁政府、回应型政府、服务型政府。

经济增长与合法性的“政绩困局”(6)

第三,加强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工作,强化意识形态对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支持。意识形态是合法性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一定意义上,合法性就是要使政治权力在意识形态上获得合理性。说到底,合法性建设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信念:现存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要达到这一目标,除了上述第二点所提出的制度本身的完善外,当然也离不开政治体系自觉的意识形态工作。因此尽管具体形式和手段可能不同,但任何政治体系必然要进行意识形态工作,这是确定无疑的。就中国来说,强大的意识形态工作能力一直是执政党的优势之一。建国后尽管在一定时期内我们在意识形态上犯了一些错误,如意识形态的教条化、简单化,以及把意识形态提高、夸大到不适当的地步,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意识形态工作对合法性建设的意义。那种把合法性主要建立在意识形态上的做法固然是不可取的,也是不能持久的,但完全否定意识形态对合法性的意义,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改革开放以来,意识形态工作一度有所弱化,并带来了一些消极后果,我们要吸取教训,在抓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同时,也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要通过有效的意识形态工作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支持。当然,社会环境的变化也要求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手段等也要随之改变。在当前,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我们应该注意:首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坚持*主义同发展*主义结合起来,不断开拓*主义理论发展新的境界。教条化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大敌,我们要适应实践的发展,坚持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对*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既要坚持*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谱写新的理论篇章,要善于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用发展着的*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其次,加快构建不同层次的思想文化平台,保持主导意识形态足够的弹性和包容性。社会在发展,作为对物质能动反映的思想意识也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表现出高度的灵活性。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曾指出:大凡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以便得到新的团体的忠诚拥护,或者作为外在条件变化了的结果仍能得到旧的团体的忠诚拥护。意识形态的弹性和包容性是其对合法性促进作用发挥的基础,僵硬的意识形态只能使执政党和政府远离群众、远离社会。意识形态工作必须要适应时代和形势发展,主流意识形态必须包容和反映社会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和要求。再次,加快民族文化建设,以民族文化抵御全球化过程中的不利因素,同时,自觉融入世界文明主流,实现中华文化的现代化转型,保持主导意识形态的先进性。面对全球化对意识形态带来的挑战,我们一方面要加强民族文化建设,强化维护民族文化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要保持开放的心态,要注意吸收、借鉴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最后,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注重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效。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和手段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注重推陈出新,注意方式的多样化和实效性。要注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进行意识形态工作,注意避免意识形态工作的教条化、僵硬化、形式化。

龙太江、王邦佐,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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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中国行政管理面临的十大挑战(1)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行政管理面临的十大挑战

胡象明

目前中国行政管理的发展正处于由传统行政向现代行政的转变过程之中。传统行政的一些固有特征与全球化之间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矛盾。

而经济全球化以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给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对行政管理也不例外。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行政管理的发展正如中国的经济发展一样,必然要受到全球化这一趋势的影响。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传统行政管理在以下十个方面临着严重挑战。

对“物本行政”的挑战

“物本行政”是中国传统行政管理的特征之一。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是人还是物?或者说应以什么为本?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物为本?这是行政管理实践的出发点,也是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在中国的行政文化中,往往更多地强调“物本”,即以物质财富为本位。具体讲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政府行为的目的问题上,把促进物质财富的增长作为政府行为的最终目的。在近代中国社会,由于经济落后而被动挨打,希望国家富强成为很多有识之士的共识,期望政府能够领导国民发展经济,使国家富强起来,这是近代中国行政文化的主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当时的中国“一穷二白”,百废待兴,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成为当时国家和政府的首要任务。十年“*”致使我国经济走向了崩溃的边缘。“*”结束后,党和政府痛定思痛,果断地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英明决策。20多年来,党和政府在领导人民进行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然而,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隐藏着许多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教育经费短缺,很多人无钱治病等。在某些政府官员看来,政府行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而没有看到物质财富创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在政府职能问题上,过分强调政府促进物质财富增长的职能而忽视政府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的职能。一般来说,政府主要有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等方面的职能。尽管在不同的时期政府的职能有所侧重,但任何时期都不应该对其他职能予以偏废。然而,从我国政府职能发展的历程来看,确实存在着常常因重视某一职能而偏废其他职能的现象。改革开放以前,特别是在“*”中,我国政府因过分强调政治职能而忽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职能。“*”结束以后,政府将全部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就意味着政府职能的侧重点是经济职能。但由于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片面理解,政府在充分发挥经济职能促进物质财富增长的同时,对其他职能重视不够,尤其是对社会管理职能重视不够。

第三,在政府绩效评价问题上,过分强调政府在促进物质财富增长方面的绩效而忽视政府在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方面的绩效。评价政府绩效总离不开一定的标准,在改革开放以前,各种各样的政治指标成为评价政府绩效的主要指标,甚至是唯一指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价的指标体系自然也会发生变化,经济指标成为评价政府绩效的主要指标。问题不在这里,而在有些地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把经济指标当成了唯一指标,而经济指标也是不全面的,换成了单纯的GDP指标,有关社会服务、公共管理的其他指标则没有引起够的重视,从而产生了所谓的“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以上几点表现的实质在于政府在管理上过分地“重物轻人”,没有看到政府促进物质财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政府强化经济职能,促进物质财富的增长,当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如果物质财富增长了,政府却不能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人民群众的需要也不可能得到更好满足,至少很难实现现有物质条件下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行政管理面临的十大挑战(2)

这种“重物轻人”的行政管理与全球化时代各国正在走向趋同的“以人为本”的行政伦理是不相吻合的,因而面对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必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对“全能行政”的挑战

中国传统行政管理的特征之二是“全能行政”。所谓“全能行政”,从一般意义上而言,就是认为政府是一种“全能”政府,即有能力全面地对社会和个人行使权力并负有全面责任的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对社会和个人事务什么都会管、都应该管,也能管好。从实质上而言,这种“全能行政”是一种“无限行政”,这里的“无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假定政府具有无限的管理能力,也就是全面管理社会的能力。我们知道,从理论上讲,任何具体个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这是因为他或她总要受到其所处的时代及环境条件的限制。然而,人类作为不断发展的认识和实践主体而言,它对这个世界的认识与改造能力则可能是无限的。全能行政的主张者们正是把这种理论上假定的人类的最终认识与实践能力当成了政府现实所具有的能力,并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予以推行,从而使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这就出现了所谓行政权力资源配置过剩的问题。

第二,从政府具有无限的管理能力出发,致使政府的行政权力无限制地深入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作为公共权力的行政权力侵犯私*利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按照现代政治学理论的基本原理,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主要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然而,在我国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力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承认私人领域的存在,并承诺保护个*利,但由于行政权力惯性的作用,在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还常常会发生行政权力侵犯私*利的事例。

第三,在理论上假定政府是一个具有无限责任的政府,认为政府应该为社会、为个人负有全面责任。但事实上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那样,政府不可能具有无限的能力,因而要为社会和个人承担无限的责任也是做不到的。同时,由于政府对社会是否负责、应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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