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叫纪灿,男,今年14岁,孤儿,在这座怡孟公园已经流浪有一年多。根据公园知情人及他本人的口供,我们知道纪灿跟死者周慕武生前关系密切。周慕武今年16岁,本地人,父母离异,并不怎么关心他,三年前他辍学,到处游荡,大概是今年四月来到这座公园,并跟纪灿成为好朋友。”我们三人刚到命案区域的派出所,一名警察就上前跟我们汇报案情,“根据我们的调查,纪灿符合吴队所描述的嫌疑人特征。”
“怎么个符合法?”大象问。
“是孤儿啊,绝望人士。关于仇人情况,我们对纪灿进行审问,但他给出否定的回答,目前我们还在筛查中,但大致可以猜测,他去世的双亲很可能就是他的仇人之一。比如从小虐待他,容易激起他的叛逆心理。”
“他的父母是死于意外吗?”我问。
“不是,都是病死。”警察说,“但他爸爸是心脏病发死亡的,完全有理由猜测,这很可能是外力所致,对吧?”
我发出嗤笑,刚想反驳“不可能”,没想到大象点了点头,先我一步说道:“有这个可能。”
根据法医推断,周慕武的死亡时间在6月19日的凌晨三点左右。虽案发现场是公共场所,但凌晨三点已经闭园,除北面有一条河外,公园外其他方向都是大路,如果那时作案后出逃,势必被路面监控拍到,因此当晚身处公园的人都有犯罪嫌疑,总共是24人,其中包括流浪汉、商贩、公园的工作人员。经过这些天警察的层层排查,这24人里面,最多有10人符合大象圈定的两个犯罪条件,说“最多”,是因为表面的特征——不管是绝望、患绝症还是迷信体质——易查,但关于个人错综复杂的交际网中是否存在仇人,并且这个仇人遭遇过严重的意外,这个隐藏的信息调查起来需要时间和精力。
我们到达昆明时,已经是6月27日,离命案发生已经过了8天。10个嫌疑人,最终被警方筛减成5人。
加上纪灿,总共有6位嫌疑人。
“纪灿不是有不在场证明吗?”我质疑,“是有在现场找到不利他的证据吗?没有的话,仅凭犯罪前提项,而罔顾他不可能犯罪的现实,将他列作嫌疑人,这不太合理吧。”
“他确实有不在场证明,但这个不在场证明并非无懈可击。”警察说道,“他打点滴的医院其实算是一家私人诊所,完全有机会利用走廊的监控死角,溜出医院,实施犯罪之后,再回到医院。犯罪时间凌晨三点左右,医院距离公园二十分钟车程,做到无人注意完全有可能。”
“纪灿是有可能犯罪的。”大象对我说,“周昊提过‘行为不对称’,一个人在每件事情上所应对的行为跟他的身份是密切相关的,单单闹肚子,就去诊所做检查,打点滴,收据显示总共花了五百多,这跟纪灿的流浪儿身份是不对称的。纵使他病情严重到需要看医生的程度,他第一选择的,难道不是街边那些平价诊所吗?为什么专门赶去离公园那么远的私人医院?”
“我还是觉得里面有些说不通。”
“包括他的口供所说,他们平时赚钱的途径是给各种各样的摊贩游戏解套,用获得的奖品再去换钱,其中就提到一项气枪射气球的游戏。案发当晚,凌晨两点左右,公园中几处关键的监控都遭受到颜料涂抹,镜头前一刻还好好的,突然发生震荡,然后糊成一片,经过我们的勘查,这些监控设备都安装在高处,周围没有依附,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有人用装上特制的颜料子弹射击镜头导致,纪灿平时玩枪练就的射击本领,此时派上用场。”警察附言。
“这么说,当晚身处公园的气枪摊主也有嫌疑,他的射击水平也完全能做到这种程度。”我随即说。
“但是摊主的身份完全不符合吴队所画的嫌疑人特征啊。”警察解释,“他即是安分人,又有一个美满家庭,女儿刚刚考上重点大学。”
“问题就出在这里,犯罪前提项是用来事后佐证凶手的,而不是以此为依据,用来指定凶手。这样做是有罪推定!破案最主要的,难道不是找到犯罪的证据吗?”我说,“况且万事无绝对,假如这起案件中的凶手,恰恰不符合这个嫌疑人特征呢?”
“阿雷,”大象看我,冷静地说道,“这个绝对不可能。”
眼看气氛恶化,周昊插嘴道,“打住,我们现在不就是在定位嫌疑人吗?一个个排查,但最终定罪的,还是要靠证据,有什么好争的?”
“是的,但纪灿就是此案中嫌疑最大的人,我来回答你为什么?”大象看我,“事后在湖里捞出的作案工具中,就有一把气枪。假如真的是气枪摊主所为,他用完之后会将枪放回原位。在这些嫌疑人当中,枪法准,熟悉周慕武,摸透公园环境,不在场证明可疑的,就只有纪灿一人符合。现在只欠缺他犯罪的证据,但我会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