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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被戴上绿帽的怒火1998年宣威市薛家村726谋杀案(第1页)

1998年7月26日,这是一个极普通的日子。清晨,东方刚吐出鱼肚白。坐落在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羊场镇镇新办事处薛家村的一个农家小院已开始喧闹起来。女主人韩菊花梳洗完毕后,习惯地从正房向侧屋走去,她跟往日一样把已准备好的猪草放入猪草机,准备切碎后煮猪饲料。

她怎么也没想到,死神正一步一步地向她逼来。

两分钟后,她见猪草机内已装满猪草,就走过去合上了安在墙壁上的电源开关。“轰隆”一声巨响,韩菊花顿时被炸得肢离破碎,血肉横飞。

恰在这时,来找韩菊花办事的羊场煤矿工人马信云,脚刚踏进门坎也被炸倒在血泊中,没来得呻吟几声就断了气。

爆炸声惊动了周围村民,还在熟睡中的人们也被这突如其来的爆炸声惊醒,可谁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有的村民披衣而起,有的顾不上穿鞋袜就急急忙忙向出事地点跑去。

最先听到爆炸声的羊场煤矿杨家井保卫科的同志,出于职业的敏感和责任感,一致认为是发生了爆炸案件,便迅速赶到出事地点,对现场进行保护。没过几分钟,警讯就迅速传递到市局刑警大队。

案情就是命令,接警后,宣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指导员杨汉斌迅速带领侦技人员赶赴案发现场。鉴于案情重大,刑警大队长刘殿雄、曲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王荣生副支队长又带领一部分痕检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共同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

现场惨不忍睹,淡淡的血腥味夹杂着呛人的火药,令人作呕,屋内两名被吓坏的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喊声,平添了几分哀伤和恐怖,只有那被炸塌的房屋无声地向人们诉说着这里发生的一切。

与此同时,一场秘密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在悄无声息地进行着。

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的轮廓也逐渐清晰起来:死者韩菊花,女38岁,丧偶(丈夫因病于1995年死亡),有两个孩子,儿子13岁,女儿9岁,1996年经人介绍,与本办事处王家村人王宗厚相识,但两人在相互了解不多的情况下又未经婚姻登记便草率同居,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的缺点就逐渐暴露出来,时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唇枪舌剑,甚至升级到拳脚相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王宗厚负气外出打工。这期间,韩菊花又投入了别人的怀抱,甚至直接把人带回家中居住。

风声传到了王宗厚耳里,这无异于在他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转眼间过了半年,1998年5月份,王宗厚带着十分矛盾的心情回到了与韩菊花同居的家,心里多么希望韩能回心转意,与自己并肩走完人生旅程。可没几天,一切都恢复了老样子,两人又开始为生活中那些鸡毛蒜皮的事争吵不休,特别令王宗厚不能容忍的是,韩菊花还当着自己的面和别人调情。

“这脸面往那儿摆?”一个罪恶的计划就开始在他的头脑中逐渐形成。

案发前一天,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于是相约去办事处解决。到了办事处,由于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办事处的同志还是尽力为两人作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最后两人讲好各走各的,以后互不相干。走出办事处后二人各奔前程。至此,王宗厚不知去向。

第二天即7月26日就发生了爆炸。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发现:爆炸物品是一种可塑性极强的新型炸药,炸药是预先安放在猪草机内,雷管引爆线是接在电动机上的,只要合上电动机开关,电源接通就会引爆。

这说明: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环境十分熟悉,懂爆破知识,有报复之心,对受害人的活动规律了如指掌,欲置于死地,属于典型的智能犯罪。

那么谁是凶手呢?

经过详细的案情分析和外围调查,包括王宗厚在内共有3人具备作案条件,但经过仔细调查后,其中两人被否定了。王宗厚也不具备作案时间,又无法排除他的嫌疑,也未找到他……

7月27日下午,刑警们全部集中到羊场派出所,对案件侦破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汇报,进一步分析研究案情。大家都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最后王荣生副支队长说:“从表面上看,王宗厚确实不具备作案时间,自办事处出来后就不知去向。但此人丧偶后即与受害人韩菊花在一起生活,对她极度不满。此人当过工人,懂爆破技术,有接触炸药的条件,具备作案动机。案发前后失踪了,这正是其高明之处。现场上的炸药是提前安放好的,不能单纯看作案时间的问题。”

一番话,为侦破此案指明了方向。

王宗厚是侦破案件的关键所在。无巧不成书。就在王副支队长刚把意见说完,正在布置查缉工作时,王宗厚这个利令智昏的家伙反倒送上门来。

下午3时,王宗厚来到了羊场派出所,见到民警就说:“听说派出所正在到处找我,我现在找你们把情况说清楚,我与爆炸案无关。”

他说完之后,民警心里就有了底,立即把情况向王副支队长作了汇报,王荣生副支队长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刑警对其审讯,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王宗厚很快就交代了犯罪过程。

原来,7月25日那天,王宗厚从办事处离开后,越想越气,越想越觉得韩菊花太水性杨花。于是,当天夜里,他偷偷回到家中,取出以前藏匿的炸药拿出来,然后安装在猪草机上,他知道韩菊花每天早上都要打猪草,所以就把雷管引爆线是接在电动机上,然后又偷偷来到宣威市一个亲戚家居住。案发后第二天,他听到派出所的人在找他,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竟假意来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没想到却落入法网……

1998年11月28日,法院审理此案。公诉人认为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与基础。因此,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是危害最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本案系因婚姻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王宗厚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要特征:

1、构成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王宗厚具备这一主体资格;

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王宗厚对此极为不满,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

3、本罪侵犯之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案中,王宗厚采用爆炸的方法实施了侵害行为,并造成韩菊花死亡的后果,侵犯了被害人韩菊花的生命权利;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王宗厚采用爆炸的方法,非法剥夺了韩菊花的生命。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处王宗厚死刑。

一桩非法婚姻的悲剧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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