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满仓儿案
历史背景
弘治年间,千户吴能将其女儿满仓儿交给媒人,卖给乐妇张氏,并欺骗她称:“此女是周姓皇亲家的孩子。”此后满仓儿又被转卖给乐工袁璘。吴能死后,其妻子聂氏各地察访并找寻到女儿满仓儿。而满仓儿怨恨母亲卖掉自己,假称其不是身母。而聂氏只好与儿子将女儿满仓儿劫持回家。袁璘于是向刑部提出诉讼,而刑部郎中丁哲、员外郎王爵审讯并得知详情。但因为袁璘话语粗鲁,丁哲命人施加鞭刑,袁璘过几天后去世。御史陈玉、刑部主事孔琦检验尸体后,便埋葬。满仓儿归其母。
处理方式
吴能的妻子聂氏,长期不见女儿回来,产生怀疑。四处打听,终于在歌场中找到满仓儿,要她回家。但满仓儿认为父母出卖自己,以致沦落为妓,由怨生恨,便横下心来,不认生母。聂氏只得率同儿子,强迫她返回家中。可是,袁璘不愿失去这棵摇钱树,最初向聂氏说好话,表示愿出10两银子赎回满仓儿,被聂氏拒绝了。袁璘认为,满仓儿原是自己花钱向焦义买来。尽管姑娘的亡父是个官,但无钱无势,他同样不放在心上。用银子赎回姑娘的要求碰壁后,就无所畏惧地直接向刑部提出控告,希望能够索回满仓儿。
刑部郎中丁哲传集双方当事人,和员外郎王爵会同审理,弄清了满仓儿被卖的真相。袁璘因强词夺理,被当堂笞责,回家后过不几天一病不起。经御史陈玉、刑部主事孔琦验尸,由袁家安葬。满仓儿则断归聂氏。
东厂介入
东厂宦官杨鹏的侄子曾经与满仓儿通奸,于是他指使袁璘的妻子向杨鹏申诉冤案,且命令乐妇张氏认满仓儿为其妹,并又命令贾校尉嘱咐满仓儿串供。媒人便称聂氏之女先前曾经卖给周姓皇亲家。于是奏章下发镇抚司,判定丁哲、王爵等人有罪。又下交司法官、锦衣卫审判此案,并到皇亲周彧家调查满仓儿事,没有找到。随后命府部大臣与给事中、御史当庭审讯,乐妇张氏与满仓儿遂透露真情。都察院遂上奏,丁哲因为公务行刑致人死亡,应判处徒刑。王爵、陈玉、孔琦以及聂氏母女应判处杖刑。
刑部阻挡
刑部典吏徐圭对此判决草拟感到愤愤不平,于是直接上疏称:“聂氏女一案,丁哲已经审讯清楚。东厂杨鹏拷打聂氏,使其屈从诬陷,此致使镇抚司也一同被蒙蔽。陛下命令司法官与锦衣卫会审,但官员又因畏惧东厂,不敢公开审问,以致朝廷审讯时才不能隐藏。满仓儿诬告其母,却只拟定为杖刑,而丁哲等人无罪却反被处以徒刑,轻重颠倒到这一地步,这都是东厂威逼劫持所致。臣在刑部任职三年,看到审讯盗贼,多是东厂官员擒获,有声称校尉诬陷的,有声称校尉替人报仇,有声称校尉接受首犯赃物而被迫顺从或令旁人抵罪的。
刑部官员明知内情,却不敢擅自更改一字,这是所以天灾怪异事情频繁出现。臣请求陛下撤销东厂,并在菜市口杀掉杨鹏叔侄、贾校尉以及满仓儿。并贬镇抚死官员到边缘地区戍边,晋升丁哲、王爵、孔琦、陈玉等人各一级,以洗清他们的冤情。那么天意可以挽回,太平盛世也可到来。如果不取消东厂,也应举荐谨慎敦厚的宦官,如陈宽、韦泰等人执掌,仍选拔一位大臣参与共同理事。镇抚司审理刑事,也不应当由锦衣卫官员专任,并请求选拔在京各卫的几人和刑部主事一名,共同处理。或者三年,或者六年更换一次,那么巡捕官校,都不会再有作奸擅刑、诬陷无辜的人了。臣区区微身,左右前后都是东厂的人,祸定然不可避免。但是与其死在此辈小人之手,还不如死于朝廷。愿杀掉臣的头,实行臣的建议,并将臣的骸骨交给妻子儿女归葬,那么臣即使死去也没有什么怨恨了。"
最终结案
明孝宗看过奏疏后,勃然大怒,命令下都察院拷问。都御史闵圭等人以所奏之事与事实不符而向孝宗请求治徐圭之罪。孝宗继续责求详情,众臣纷纷上疏称罪,遂被夺去俸禄各自不等。徐圭赎回徒刑后,贬为平民。随后给事中庞泮称丁哲等人的决议审查已经三个多月,牵连入狱的人也多达三十八人,请求尽早审查释放。于是最终判决杖责满仓儿,送入浣衣局执役;丁哲供给袁璘的丧葬费,贬为平民。王爵和孔琦、陈玉都赎罪杖刑后恢复原职。
四、海运严禁
背景介绍
元末起义军领袖之一的朱元璋击败其他义军,将蒙元政权逐出中原,于公元1368年建立明朝。不过明朝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战事结束,据《明史》及《明实录》记载,从公元1368年至公元1374年这七年间,倭寇对中国沿岸的侵扰次数多达二十三次,可见当时倭寇的猖獗。
洪武年间正值日本的南北朝内战,流离失所的日本平民为逃避战乱,纷纷流亡海上。明太祖洪武25年(公元1392年),日本北朝的足利氏吞并南朝,不少南朝遗臣相继逃亡出海,与日本浪人组成强大武装,形成倭寇,侵扰中国沿岸地区[3]。
另一方面,曾割据江南沿海州县的张士诚和方国珍,自被朱元璋击败后,其部下亡命海上,勾结日本浪人,侵扰山东、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有鉴于苏、松、常、嘉、湖等州是张士诚的故根据地,朱元璋因而对以上地方采歧视性政策,该地田赋较其他地区高出十倍以上[3],当地百姓不堪其苦,流亡他乡,或作为倭寇向导。此外,闽浙大族亦为了利益私通倭寇。
过程
为了防止沿海奸民私通倭寇,明朝政府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颁布“海禁令”,官民严禁私自出海与外国互市,也限制外国商人到中国进行贸易[4],主要为了压制元末明初倭寇的猖獗情况,并非抱着取缔走私而设立,不过海禁令的内容本身具备了防止海盗与走私两种功能。在当时,明政府在市舶司制度与违禁下海律的管辖范围内认可的民间贸易内进行“贸易管制”。
在海禁转趋严厉时,则也伴随著“渔禁”,即不但商船不得出海,连渔船也不行,亦有谓海禁是防止沿海因贸易致富,与内陆贫富差距拉大导致政治不稳。在以后到隆庆开关为止,海禁是明朝基本国策的一部分。
颁布首次的海禁令,导致海外贸易的萎缩。不过明朝与藩属国之间的朝贡贸易,瞬即就取代了民间海外贸易的作用。
明成祖统治期间,海禁令和朝贡贸易的执行情况并没有太大问题,不过自明成祖去世后,朝贡贸易的萎缩,以及海禁令逐渐废弛,违反海禁出洋的中国海商活动日趋频繁。直到16世纪后,倭寇在沿海地区肆虐的情况日益严重,当时的朝廷官员为了重建中国沿海的海上秩序,对海禁存废产生严重分歧。终于在公元1567年,明穆宗隆庆帝宣布停止海禁,开放福建漳州月港,允许民间远贩东西两洋,史称“隆庆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