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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第1页)

融危机和信贷紧缩的情况下,尤其要推动实现上述目标。我们既要制定相关政策,又要利用金融工具,降低跨期风险,以长线回报来抵消不利于私人投资的因素。一轨投资,二轨控制,这二者是相互关联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政策措施对碳定价。如早前所述,价格是一个激励因素,会对技术投资和抑制排放产生影响。我们建议把两个轨道分离开来,只不过是因为达成减排协议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在目前的价格机制下,很多技术已经具备了商业化的条件。

一轨达成的协议会给各国创造多种投资渠道,承担技术融资的义务,如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国际金融机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清洁发展机制,以及各地区发展银行。尽管各国都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公共开支进行融资,尤其是为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但是对公共部门的投资和融资仍然不足以满足需求。联合国及其伙伴关系多边组织必须对私人资本广开融资渠道。

一轨要具有灵活性,掌握一些资源,以满足世界上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面临的不同投资需求:下游投资用于实施和配置现有能效技术,上游投资用于技术创新和新技术的市场化。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大多数投资都应由私人资本融资。或明或暗的碳定价是一种办法,很多欧洲国家的技术市场不断壮大,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在高收入国家中,还需要采取更好的政策和风险规避机制,为现有能效技术创造更强大的市场。如果工业国家重组其清洁技术(如太阳能)的国内市场,就能刺激对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技术的竞争性投资,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54

中国和印度这样的新兴经济体侧重点不同:它们要以最快的速度吸引技术投资以提高能效,应对环境和能源安全的双重关切,还要保持快速增长。这些国家可以吸引私人资本配置清洁技术,但却几乎没有激励机制,因为它们要为了解决一个并非自己造成的问题去负担普通技术和高能效技术之间的成本差。新兴经济体近年来的排放是气候变化最快的推动器,但是这些国家的政府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工业化世界的市场失灵,它们的增长就不会成为问题,这种看法是正当的。对于新兴经济体来说,有两个关键问题:获得技术,并采取措施在全球范围分担商业风险,这样才能降低它们的资本成本。如果一轨不能满足这些需求,新兴经济体就不会对带有约束性减排目标的国际协议承担义务。 。 想看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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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获得私人资本的渠道往往是有限的,但是却都需要巨额的能源基础设施投资来推动经济增长。国际能源机构预计,到2050年,即便新增全球能源投资450万亿美元,即年均新增投资1850亿美元,还是会有大约14亿人用不上电。55如果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减贫目标,那么对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基础设施的投资需求将会更大。56发展中国家还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争取对公共产品的投资,如建设或维护碳的生物沉降池,比如森林。尽管贫困国家所拥有的人力资本、技术、资源和抵御气候变化的能力是最少最弱的,但是很多贫困国家却会最先遭受干旱、洪水和减产的打击,或是遭受最严重的打击。这些国家需要公共融资,尤其是通过世界银行和各地区发展银行的融资,以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雨林保护和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建设等。

全球气候变化协议不可能将各种类型的投资机制都包括在内。然而,通过《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协议能创造一种方式,使各国履行义务提供基金。它还能指定分配基金的工具、审查各国履行义务的情况、加强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并保持透明度,使各国和各非政府组织能对基金投入的优先项和投入工具进行评价。以上述原则表述为基础,下文列出了应在一轨框架下重点建设的具体基金机制和优先项目。

筹集资本:全球环境基金应当成为针对气候变化筹集国际捐款的最主要国际机制,它应该建立各种渠道,将捐款输送到联合国机构、世界银行、各地区发展银行、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全球环境基金的职责是评估需求、筹集资本、建立行为标准、确立投资优先项、配置基金,以及汇报情况。全球环境基金必须更重视发展中国家的控制性项目投资,应该和国际金融机构、各地区发展银行以及国有投资机构一道,与私营部门开展更紧密的合作,将私人投资引入清洁能源技术或清洁能源生产中。

建立担保机制:风险规避可以调动私人资本,并降低其成本,尤其是在新兴经济体中。有一个很好的模式就是,国际金融机构与各国国有银行合作,为私有银行的贷款提供部分担保,为清洁技术和可再生能源产品进行融资。在中国,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担保支持的需求就很大,已经超过了可提供的基金力度。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应该承担起这样的任务,即以国际金融机构模式为起点,创建新产品,解决高能效产品投资的跨期风险问题。国际金融机构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都应该通过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等投资担保机制,建立国家风险规避措施标准。57

分担责任、担保风险:碳固存(carbon capture and sequestration)等技术需要经过多年的商业测试才能真正投入使用。58应建立全球风险担保机制,可免除国家法律责任,以鼓励在技术前沿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各国需要就国家法律免责的条件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此外,各国还要在国内实施配套项目,与研制有着特定风险且价格昂贵的试点产品的公司分担责任,实现产品的商业化。例如,法国最近宣布了一项碳固存倡议,为12个私人投资的碳固存试点项目承担责任。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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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私投资伙伴关系:目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制定了一些投资激励措施,以减少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通过这样的方式,清洁发展机制可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并将资本引入到那些能产生最重大环境影响的投资市场。不过,清洁发展机制还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这样它就不用再为工业国家掏钱,去开展那些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也能筹到钱的能效项目。

利用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和各地区开发银行应该继续作为中心点,为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为气候变化影响的适应能力建设提供支持。2008年,英国、美国和日本承诺为世界银行气候投资基金(World Bank Climate Investment Funds)注资50亿—100亿美元,通过技术创新和清洁技术配置,以及气候适应能力建设,加速向低碳增长的转型。60中国也表示,有兴趣为非洲的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这将有助于中国在非洲的其他投资。能源公司和经营其他商品的公司在贫困国家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中也是有利益的。开发银行应建立一种机制,将私人基金与投资需求匹配起来,并制定共同的标准。将私人资本和其他援助通过一个共同的渠道引入,可以保证质量,减轻多重捐资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管理负担(第九章将对此予以讨论),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受益。

监控保护雨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于2008年9月发起了一个“减少滥砍滥伐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计划”(Reduced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 Program),帮助九个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尼西亚和津巴布韦)建立森林覆盖情况的监控、评估和报告体系。挪威捐资3500万美元启动项目第一阶段行动。该计划将成为重要的实地试验,将会表明外部融资是否能有效降低毁林速率。61

开发创新型技术:应建立一个可续资的国际基金,启动资金为100亿美元,基金将用于资助各种竞争性的技术创新倡议。基金可以由国际能源机构管理,向公共和私人申请者开放。基金的资助重点是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能力。它将致力于在风险最大的技术领域减轻投资责任,并在私营部门和公共研究与开发项目之间搭建合作桥梁。基金的一部分可以储备起来,资助那些努力构建公—私伙伴关系并致力于研究工作及其产业化的非政府组织和项目,如民间研究和发展基金会(Civili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等。该基金会已聘请了成千上万名武器专家和研究机构,为他们提供商业机会。

建立国际研究伙伴网络:可以在各国的国家实验室、大学的研究实验室、其他专业研究中心和私营部门的创新和投资中心之间建立一个网络。这个网络可以发布技术创新的最新进展,将同一个领域的科学家联系起来。网络中的研究伙伴可以寻求技术基金的资助,也可以在范围更大的投机资本社团中寻求资助。

二轨:排放控制

如果主要排放国都不加入气候变化国际框架,那么气候变化问题就无法解决。《京都议定书》之所以不能有效抑制排放增长,是因为美国、中国和印度都没有参与。迄今,美国向大气中排放的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量是所有国家中最大的(至2006年估计已排放3200亿吨二氧化碳)。62到2030年,中国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预计将占世界总量的26%,与煤炭相关的排放将占世界总量的48%。如果在未来25年里,中国和印度实现预期的经济和工业增长,那么这两国的碳排放增长加起来将占到全球增长的60%左右。63。 最好的txt下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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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排放的第二轨道创建了一个进程,在这个进程中,主要排放国——16国集团气候小组——要制定一项减排战略,并将它们之间的谈判与成员范围更大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联系起来。我们已经指出,新的国际框架应限制全球气温上升并削减排放,这也是对气候变化委员会所作出的科学研究结论的反应。二轨应该建立指导方针,以《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核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实现上述目标。二轨应该以排放表现为基础,强调结果而不是规定政策。作为一个核心原则,它必须认识到,一定要以定价的方式来反映因温室气体排放产生的洪灾、疾病、物资匮乏和冲突等代价。各国可以选择自己的行动方式,或者是将税收和限制交易体系挂钩,或者采取提高能效和节能的政策措施。

各国要有一定的灵活度,采取符合政治现实的政策,但是综合政策结果必须以科学目标来衡量。在全球经济衰退的情况下,征收碳排放税是难以推行的。限额交易体系很难在国家层面建立起来,在全球或地区层面就要容易得多。全球碳市场将会面临重大风险,比如,美国或者中国等排放大国有可能会从市场撤出并导致市场崩溃。在各国之间可以进行国家限额交易体系的跨国协调,但是各国的定价机制必须具有可比性。以法规的方式确定控制能效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标,也许能产生短期效应,但可能不足以刺激对新技术的投资。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有些复杂问题会导致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会议无法达成协议,但目前这些问题为数很少。相反,哥本哈根会议能出台一个过渡性的框架,以维持进程,到2010年达成一揽子协议。该框架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支持气候变化委员会制定的目标:到2050年,地球气温与前工业时期相比,上升不应超过℃。二氧化碳当量年排放必须在2015年达到峰值,在2050年前减少50%—85%。

要求各国立法限制2015年的年排放:这样一种责任规定即便不具备国际约束力,也可以对市场发出信号,使之改变投资方式,并有可能推动向高能效技术的转型。

在综合协议中建立碳定价“最佳模式”:综合协议中的最佳模式应建立几个目标。价格长期稳定,而不是短期波动,能为投资人建立信心,从而革新技术、改变消费模式。任何价格机制都要有短期安全阀或者价格控制机制,以便对极端经济紧缩进行补偿,就好像是需要有一定的灵活度来调整短期利率一样。应该在投资影响最大的地方采取投资激励措施。例如,因为欧洲和日本已经在能效领域进行了大量投资,所以累积性投资在这些经济体中所能产生的作用不如在中国和印度产生的作用大。如果排放目标抑制增长,那么可以通过时间增量逐渐实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样既能保持共同的全球政策框架,又能在遵守规则的时限上允许灵活。

尽管排放控制轨道应该被整合到一个综合性的条约中,但是我们也敦促在最终结果上保持必要的灵活,允许各国制定非正式安排。由于美国和其他国家都存在条约的国内批准程序问题(美国是参议院23多数通过),所以条约可能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通过批准程序的政治考验,然而调整后条约有可能就会丧失其核心目标。国家之间的安排不需要通过批准,64但是也会在国家之间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和“二战”后成立的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Tariffs)的经验说明,国际框架的替代安排是有价值的。65各国可以就共同目标达成一致,并在本国制定执行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去实现这些目标。在美国采取这样的办法只需要参众两院的简单多数通过,不需要参议院的23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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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和执行

事实上,每一个立法机构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了保持国家竞争力、保住工作机会,我们怎样惩罚那些没有采取相似的气候政策的国家?这个问题的前提假设是:如果在某些地方实施比较严厉的环境标准,将会降低该地的竞争力,使公司企业迁移到中国和印度,导致碳“泄漏”到环境责任意识相对淡薄的国家。出于对竞争力和碳泄漏的顾虑,已经有人提出了跨境征税的建议,即如果从那些没有实施相似环境政策的国家进口的产品中含有碳,那么就要对其征税。美国的征税目标是中国,法国的目标原本是美国。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应该避免。

美国的排放大都出现在交通和住房领域,这些部门是无法交易

的。66一般而言,在大多数制造业中,能源在总投入成本中只占到很小的一部分,因此,抬高碳的价格对总体生产成本影响不大。67至于美国进口的那些具有较高的能源和碳含量的产品,如钢铁、铝、水泥、纸和化学制品,只有不到3%来自中国。68基于上述原因,美国通过碳定价削减的排放只有不到10%会被外国排放增长所抵消,即便如此,大多数模型表明,跨境征税只能将那10%减少个百分点。69跨境征税不仅效力甚微,而且还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印度和中国会提出,按总排放计算,美国对气候变化负有更大的责任。《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方有可能利用上述措施来对付没有批准该议定书的

美国。

那么答案应该是什么?我们在第三章中提出了建议,即要针对守约方式进行谈判。如果任何一个国家单方面实施了惩罚,就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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