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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第2页)

一些学者认为,乡村新富阶层渴望参与民主政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中国在1978年以后又开始了一场新的乡村社会动员运动。这场运动的经济内涵是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推广,而政治内涵则是乡村民主自治选举的实行。

在中国乡村民主自治制度推行以前,乡村领导人的合法性是通过上一级政府的任命而确立的。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合法性获得方式已经过时,社会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需求。

党国英说,乡村社会新崛起的富人阶层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最强烈。原因有二:

一是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使他们有可能过问政治;

二是他们所从事的市场活动需要稳定的政治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以保证投资获利的稳定预期,而民主政治是最可以降低不确定性的制度。

有官方背景的学者进一步论述道,让乡村新富阶层走上政治前台,不仅有利于农村增收现实,而且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理由是:他们是农村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农村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人力资源。

当“新贵”为“政”不仁

然而,对经济人而言,“无利不起早”是个永恒的定律。既然新贵参政一般都有政治和经济上的双重考量,那么如何保证有着经济人本性的“新贵”执政后不滥用政令,不搞权钱交易,不损公肥私?

瑞安是温州一个发达的县级市,全市村集体资产超过100万元的村数以百计,有的村光银行存款就达几千万元。村民反映一些村干部在财务管理、工程发包、土地转让等方面的问题,成了瑞安市的信访“热点”。

据瑞安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事实上,有不少“村官”在村务管理、决策中存在明显的故意过错行为,给村集体造成很大损失,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理。个中原因,主要是村委会不是政府部门,行政监察用不上;如果村干部不是党员,那么党纪监督也对其行不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收受贿赂、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贪污的犯罪行为,也难以适用刑事处罚。

在“冷酷”的现实面前,当新富阶层表现出强烈的参政愿望时,担心他们“执政”后“为政不仁”的顾虑,就在情理之中了。

“富人政治偶尔会出现一些不良现象,”著名学者党国英,较早研究乡村新富阶层政治诉求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在研究论文中说,“这是实行民主政治之初的正常现象,并不奇怪。如果政策调整得当,乡村富人阶层可以成为推进乡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

怎样的“政策”才能“调整得当”?

研究者认为,瑞安市“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度”这样的“政策”就比较“得当”。起码,瑞安农村的民众是欢迎的。

在首个试点村安阳镇北隅村,新当选的村委会副主任刘德龙说,他们签《协议书》时,“在场的村民都鼓掌了”。谈起对“协议村官”的看法,有的村民反问记者:“如果村干部没有私心杂念,他为什么不敢承诺呢?为什么不敢签协议呢?”

“协议村官”:当新富为政不仁(4)

北隅村试点的消息很快传开。随后,包括邻近县市在内的许多村,纷纷派人前来取经,有的要求乡镇政府帮助他们尽快建立这项制度。

根据这项制度的要求,当“村官”还是候选人时,就得首先填写一份《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承诺书》,张贴在村委会公告栏。承诺的便是协议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候选人做出承诺”、“当选后须签订协议书”,这些条款写进了由瑞安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村民自治章程》。

如此一来,起诉违规“村官”就有了法律依据。瑞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戴贤信说:“推行‘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后,村民如果根据《协议书》或者《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提起侵权之诉或者合同之诉的,法院将依法受理。”

用合同的方式约束村干部,或者说走向村政前台的乡村新贵,在法律上是否妥当?专家们认为,村主任违反财务规定,乱开支和乱报销,或者在村务管理决策上胡来,本身就属于侵犯集体权益的行为,完全可以适用于民法。“村官”与村民之间的协议方式,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

这项制度的主要设计者、瑞安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国民认为,近年来,农村村委会选举中,有的候选人摆酒请客、贿选,甚至采取暴力介入手段,就是因为心术不正,看中了村级资产。而这些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往往缺乏监督。

“毫无疑问,民主监督不力,导致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形同虚设;如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到位,民主监督落到实处,想‘捞一把’的人就会打退堂鼓。”浙江省民政厅助理巡视员何志权说。这位长期从事农村问题研究的专家认为,此举实际是一项民主监督制度。它起到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作用,可以依法规范村委会选举,刹住一些地方村干部选举中的不正常现象。

浙江大学法学院赵世义博士认为,“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把因经济问题引发的村民和村干部的矛盾纳入法律诉讼程序,改变了动不动就“上访”的习惯,有利于培养法治精神,有助于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当然,这一制度也有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比如,它会不会形成事实上的村干部候选人财产资格限制?公务管理究竟应当依靠社会精英还是普通群众?但是,毫无疑问,这个尚不够成熟的制度,是实行农村民主自治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委托选举公证:不得不的民主创新(1)

被“贿选”折腾得筋疲力尽的温州市沙城镇,在刚刚结束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创造性地提出委托选举公证的指导意见。他们说,堪称“全国首创”的民主的制度创新,委实是一种不得不的选择,至于是否能在中国乡村大地开花结果四处繁衍,他们也不晓得。

2005年4月5日,寂寂无名的温州农民孔令训的名字,登上了《中山日报》。不同于赫赫有名的温州富翁,在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做小生意的孔,还是第一次享受见报的殊荣,且与中国村社民主的制度创新联系在一起。

孔是温州市瓯海区沙城镇永阜村村民。3月下旬,他收到一纸来自千里之外的老家的通知书,落款是永阜村委会选举委员会。通知称,永阜村新一届村委会班底的选举将于4月8日掀开帷幕,他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亲自回去参加投票,另一种是委托投票,但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同时收到参选通知书的还有孙菊玉小姐等8人。

由于生意不容许他们悉数返回老家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他们选择最后一种方式。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每位选民可以接受3个人的委托。依此,8人合议后决定,留下六个人该干什么干什么。其余两个人返回永阜村参加民主投票,并接受留下六人的委托,代他们每个人投上神圣一票。

3月31日,孔等8人一行去中山市菊城公证处,共同申请办理委托选举公证。从身份证看到委托书,该公证处的公证员们一一审核他们携带的材料。虽然从未接受过这样的请托,略显惊讶的公证员们,还是在法定范围内爽快地接受了这一新生事物。当日,菊城公证处收取了他们500元的公证费,为他们出具了两份委托选举公证书。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2名回家参加选举的受委托者,几天后就返回到故乡温州,去那个早已城市化涂改过的村庄,代表委托者的意愿选举他们真正属意的村官。

沙城镇人大主席团项主席对我说,委托选举并不止步于永阜村,4月上旬以来,已有百余名在外做生意或者打工的沙城镇农民,通过公证的方式,委托在家的亲朋行使自己的民主意志。

4月6日出版的中共温州市委机关报《温州日报》在头版报眼位置刊载了这一消息,并认定沙城村民办理委托选举公证书系国内首创。《中山日报》也宣称,菊城公证处所遇到的委托选举“村官”公证案,是全国首宗。一个长期致力于中国基层民主研究的专家对《南风窗》说,2005年是中国部分省、市(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年,沙城镇的这一创举,为在外经商、务工的村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一个范本。

温州市人大研究室主任胡经琨说,他很快慰于这样的民主制度创新,虽然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委托选举一定要公证,就龙湾区沙城镇村委会选举的实践而言,这样的公证无疑是符合实际的。

不得不的选择

“沙城镇搞委托选举公证,是一种被逼出来的创新。”温州市龙湾区人###律工作委员会一负责人说:“上一届沙城镇所辖各个村庄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把国家民政部的调查人员都引来了,说是贿选成风。我认为,委托选举公证,是抵挡贿选的不得不的选择。”

我对该人大常委会官员所叙述的背景并不陌生。2002年夏天,“海选”村官这个中国乡村最大的民主政治,同时在沙城镇15个行政村启动。经历过第一轮“海选”的选民们,对选举村官已不像三年前那么陌生,新鲜的是他们的选票还可以和希图走向村政舞台核心的新富们“交易”。投票还没有开始,他们就收到了候选人送来的礼品。于是,温州人的“常用词典”中多了“贿选”这个词。尽管严格界定贿选,是个异常复杂的事情,但乡村村社阶层的一般民众,还是将“新富”们用香烟酒席钞票推动的选举,笼统称之为“贿选”,并将广泛存在的贿选现象,描述为“贿选风”。

2002年10月16日,我和一位新华社记者一同来到据称“重灾区”的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彼时,区镇两级联合成立的“贿选调查组”还没有撤离。在官方结论尚未作出的前夕,经由民间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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