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会发些无名火,这些无名火对周围对家庭无疑都像病菌一样,会传染会伤害别人,或许基于此因,我在2003年的春天,放弃了我为之敬业了23年的编辑业务,辞去了主编兼社长的职务,我选择做一个自由的专业作家。
我这样抉择的一个主要因素是想还回自己一份清静的心态。但是,即使我这样努力去做了,也不能真正摆脱内心的烦躁,因为我可以摆脱主编社长工作,却无法摆脱官司的马拉松式的纠缠。即使是一审开庭了,判决下来了,官司的程序仍然没完,你就得一步步耐着性子去走完这个程序。
这是一个越来越无聊的程序了。越往下走,你越会感觉你想寻找的正义,你想维护的东西,却在这个程序中,在慢慢的消耗。这是后话。
上边我说到的是领导希望我高姿态,作出让步,朋友们的劝告也对我影响很大。有位知名老作家在春节后,也就是2月4日那天晚上,给我打来了电话。他中心跟我谈了两个字“分寸”。他认为媒体已经报了,许多人都知道了,就像温度达到80度了,但还有20度,如果这20度太费力气,便得算算小账是否合适。他认为既然部长们都出面调停,如果我这边再一味坚持,弄僵了反而不好了。他在政治上确实比我有经验得多,他认为行政也不是不可以干预法律的。他认为打了官司满城风雨,最后要是打不胜,或不欢而散倒不如见好就收,识时务者为俊杰嘛!他还说,人们同情弱者的。
我听他话里话外的意思,感觉他好像是受了谁的委托,当说客似的。他说完问我对他的这番话作何感想?我说,我现在恐怕欲罢而不能了。
这个电话使我内心长久地无法平静。我很尊敬这位老作家,他确实是替我着想的,他的这番话说得很有分量,也很有道理,不能不打动我影响我。但是,我又不能完全苟同他的这种道理。怎么能说成是80度温度呢?哪来的这么高温?再一个,他说人们同情弱者,谁是弱者呀?好像我要是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话,他张建伟就成了弱者?!天下有这样的弱者吗?他可以依仗着如此大的“后台”给我施压,他可以封杀新闻舆论,让我的声音变得如此微弱,他怎么居然还能与弱者为伍?而我只不过是在使用一个作家仅有的一点权利维护自己罢了,却并不能够得到应有的声援与支持。由此看来,我的上诉之路肯定充满凶险,恐怕是难以走得通了。
识时务者为俊杰,这话古今都是有道理的,但是,我如何识时务呢?
我家的电话那时候响得很是频繁,所有电话几乎都是关乎到这场官司的,一位同乡好友在青年团部门工作,他对我说得更为直接:你算了吧,你还想跟张建伟打官司?你根本不可能赢的,你趁早拉倒吧,你知道人家有多大的背景吗?我说,他有多大的背景也不能侵权吧?我的同乡好友轻蔑地笑了,他说你真是个书呆子呀!你一点都不明智。
这时候,外地的报纸有几家登出了我起诉的消息,而我们当地的主要报纸只有《沈阳晚报》以《我省作家刘元举状告北京记者》为题登出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中,自始至终没有敢点张建伟的名字。还有另外一家报纸说,张建伟到沈阳讲过课,他们不敢登这样的文章。
一个当地的有影响的作家,居然得不到新闻舆论的起码支持,何况这不是支持我个人的事情,这说明媒体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有多么淡漠。
那家晚报刊出了我进京告状的文章并配发了照片,在我们当地倒是产生了一些影响。那天我去市场买菜,有位卖土豆的小贩两眼不去瞅秤而是定定地看我,半天,他说你是不是到北京告状的作家呀?我从报纸上看到了,打官司告状不容易呀,得费多少钱呀!说着,他居然以怜悯的口气不收我的土豆钱了。我怎么给他钱,他也不要,那种大度使我哭笑不得。当时旁边的小贩也围过来,弄得我挺难堪的。这以后我一到这个菜市场买菜就会有人对我指指点点,还有的时常会追问我官司打得怎么样了,能不能打赢,搞得我不知如何回答是好。后来,我拒绝去市场了。普通人的同情方式与官员的工作方法同样令我极不舒服,同样苦恼着我。
我家附近还有个复印社,我时常去那里复印稿子。他们也从报纸上看到了我的打官司消息,每当我去复印时,他们也都格外关心地问长问短。问得你很是心烦。那段时间,我最怕别人问我打官司的事情。
打官司的滋味儿(14)
北京有一家报纸曾刊出我的一张照片,让我啼笑皆非的是,在照片旁边写了这样一排字:一直默默写作的刘元举会因这一告而扬名吗?这句话的新闻导向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即使没有这样的导向,我的周围也不乏其人将我的上诉说成是炒作。甚至有人以开玩笑的口气当面就说你炒作得不错云云,好像我占了什么大便宜似的。
网上的网友也有这样的议论:刘元举,人家张建伟抄袭你是瞧得起你!你别不知好赖!
你还得便宜卖乖呀!天下文章不就是一大抄嘛!你刘元举就敢保说你没有抄过别人的?
一些人就是这样认识问题的。但总得有个是非吧。我觉得一个人如果没有了是非,那这个人就会行同行尸走肉,而一个民族没有了是非评判标准,那么这个民族也就是最没有希望的民族,或者说是最堕落的民族。
各种看法纷至沓来,由不得你分辩。
更多人持这样的观点:刘元举你好好写你的东西多好,打什么官司?多费精力呀!
好像我没事找事似的,好像我不安分写东西却热衷于这种“炒作”。
这期间,我妻子也从班上带回来一些话,往有利的方面说,是希望我别因打这种官司而耽误写作,往不好的方面合计,便是人家言外之意是你丈夫何必没事找事呀!
我成什么人了呢?
上边行政干预,周围舆论压力,里外被动。我如同置放在舆论的火炉上被烘烤着不得安宁。
6 我只有再一次踏上漫漫告状路
我这里有一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时间是2001年3月9日。裁定书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举诉被告张建伟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张建伟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刘元举答辩称,张建伟的住所地虽然不在北京市,但被控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一书完成于北京市,对此张建伟在该书的后记中有“1999年4月30日子夜于北京西坝河”的记述;并且该书是由地址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该书还在北京西单图书大厦举行了首发式,现在北京市场上仍有销售该书。以上情况有1999年6月3日购买的《蝉蜕的翅膀》一书及销售发票为证,这些证据充分说明北京是张建伟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请求本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驳回张建伟的管辖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虽然本案被告张建伟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但根据刘元举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是在北京市实施的,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故刘元举选择为张建伟出版发行《蝉蜕的翅膀》一书的中国青年出版社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张建伟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