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后去变更这个合同。
十年中,宗庆后只能慢慢的,一步步地实现自己的目的。他成功了利用了骄傲懒惰的合作伙伴在管理上的漏洞,促使范易谋为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签署了商标许可文件——随后占理的宗庆后断然拒绝了不合理的收购要求。
这里我想提请读者做一个对比:
宗庆后发现达能在中国“样样不能”的时候,也是很鄙视达能,认为娃哈哈这个合资有点“赔”,不那么“值”的;但合同既然签了,宗庆后就履行合同;宗庆后挣了钱,达能的老板老里布(达能是欧洲小里布家族的家族企业,宗庆后大部分时间是与老里布合作,而在达娃之争中,达能是小里布执政)很尊重宗庆后,宗庆后对达能也就有礼让。宗庆后踏实经营,收益双方各半;非合资公司的问题也没掖着,到业绩起来了,有钱赚了,宗庆后就会找达能,商标问题,分配问题,大家谈清楚,形成合同,以便执行。
范易谋的做法就不同了。当范易谋发现自已错失了到嘴的肥肉,便宜了宗庆后的时候,甚至在情、理、法都不占优势的时候,仍旧祭出了阴招——胁迫宗庆后,而后欺诈公众。
可见穿布鞋的人不一定没有贵族气质,CFO往往把纸上的数字当成真的财富。在这里我请问国人一个很“武林外史”问题,谁尊重法律?又是谁,蔑视东道国的法律?
围魏救赵:达能董事兼职困局(1)
多方驰援与侧面配合
2008年,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
近年来,对“开放市场究竟有没有换来技术”的思考,已经上升到最高决策层的层面;曾经脍炙人口的民族品牌是成了“百年字号”还是一朝付诸东流,更牵扯着民族的自豪感。同时,跨国公司并购优质资产,大批裁员,不负担退休职工,为追逐利润甩掉包袱,对东道国缺乏基本的社会责任,也引起地方政府的不满。
在达能旗下,乐百氏的陨灭曾经引起公众的惊痛,同病相怜,民族企业的命运引起了人们的的深思,也引起精英阶层对外资公司的质疑。
宗庆后为他心目中的民族尊严与民族利益而战,娃哈哈振臂一呼而应者云集。蜂涌而起的民族统一战线义无反顾地支持了娃哈哈。
健力宝的老总叶红汉专门就此事给宗庆后发来“声援信”: “3月中旬以来,我注意到宗先生在保护民族品牌、反对外资垄断中国饮料行业,并积极提议立法限制外资恶意并购的举措。对此,我表示极大的声援和赞成。”
许多地方政府明确表示支持娃哈哈,向媒体发函宣布立场;娃哈哈的员工、经销商发表公开信,东南沿海纺织企业联名声援娃哈哈并上书商务部……
相比舆论的纷纷扰扰,娃哈哈战争的重大决策仿佛是在静水里做出的。我与和君创业的李肃先生协助宗庆后处理达娃之争事宜,同在北京,常在一起为娃哈哈伤脑筋。
李肃认为如果局限在达娃纠纷事件评论公婆是非,第三方很难接受娃哈哈的解释与抗辩;达能在中国并购了许多企业,事实上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这也是达能必须搞定娃哈哈的原因:否则江山不稳。
和君创业找到了一个“素材”,就是达能与光明乳业的合作也不顺利,而且达能扮演了不太光彩的角色。光明乳业也是达能在中国收购的一个子公司,处相对控股地位。2007年春天的光明年报披露巨亏,巨亏原因与达能兼并同行业企业的“中国战略”不无关系。如果从光明…达能的角度,揭露达能的违约、违法事实,对娃哈哈无疑起到策应作用。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是光明乳业的法律顾问,我通过分所联络,希望能够得到王佳芬的授权,但是达能正在与光明进行退出光明、入资蒙牛的谈判,王佳芬不便出面。
得知达能与光明正在进行重要谈判,我们感觉到这是一个好机会。在这种敏感时候给达能“捣乱”肯定能收到突袭的效果:达能担心腹背受敌,多半会舍车保帅,快速解决掉其中一方。而光明与娃哈哈,都算是我们大成所的自己人,给哪一方捞到好处都是可以接受的。于是我与和君创业行动了。
李肃决定向商务部反映情况,并发表公开信,公开*达能的不正当竞争行径、要求商务部采取反垄断措施保护民族品牌。由于这种通过“同业并购”形成行业垄断的手法是跨国公司惯用的,也是媒体关注的热点,因此可以把事情闹大,引起更广泛的关注。
我认为除了走行政程序,还可以走司法途径。经过分析,我们发现达能中国战略采取的是同业兼并的策略,比如达能集团通过其自身或其子公司收购了包括娃哈哈51%的股份、蒙牛49%的股份、正广和50%的股份、光明乳业的股份、汇源24%的股份、乐百氏90%的股份,在这些公司中操纵利润,这次造成光明巨亏,那么公司亏损亏的都是股东的钱,小股东可以作为公司代表向控制大股东索赔,在法律上称作股东代表诉讼。
围魏救赵:达能董事兼职困局(2)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以后,一般的情况下是则公司的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来代表公司来主张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权利,股东发现公司的权力受到侵害以后,可以要求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去起诉管理人;但是由于公司的管理层由于种种原因,不主张权利,于是后果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去起诉侵权人,就是股东代表诉讼。
于是我与李肃在股市上买了100股达能的股票,成为达能的“小的不能再小的小股东”,依法向大股东达能主张权利。
根据法律程序,我先是给达能发了一封《律师函》,指出达能集团通过其自身或其子公司持有七家中国本土知名品牌的大量股权或全部股权,并在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各大品牌厂商中占有董事会席位,直接违背了上市公司“竞业禁止”的商业原则,侵害各家合作方股东的根本利益,达能应该立即改变这种状况。
“竞业禁止”,又叫竞业限制或避止规定。所谓“竞业禁止”,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说俗一点,员工和公司签订了含有“竞业禁止”条款合同的协议,就是签订一份嫁鸡随鸡的“卖身契”,不能找“第三者”,脚踏几只船给自己捞好处,损害公司的利益。当然公司对员工的这种牺牲也需要付出一定数额的补偿。
达能不像宗庆后那样随随便便就拿得出78个董事,他们一共也只有范易谋、秦鹏、嘉柯霖等几个人在中国各个子公司中充门面。
7月份我接到了达能的律师函,但是回函并没有就法律问题作出什么讨论,我们提出了“竞业禁止”的问题,他们装作没看见,反倒把大成所恫吓了一番。我和我的当事人被指为“缺乏诚信”、“别有用心”、“毫无根据”,而且我们应该了解“故意提出任何无根据的指责要求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