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是双方都有后台、设局陷害。否则一般来说,贪-污罪就是上等人的身份犯;强-奸罪则是下等人的身份犯。”
这句话,算是刑法学界一句不成文的格言。
它的意思,无非是说:如果你没什么官位,只是一个普通的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你想犯贪-污罪,那都是不太可能的事情。虽然法条规定了,任何公职人员都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但是权力太小、可贪太少,几乎让你想够到犯罪的红线都够不到。
如果你没有官位,却够到了,那就是有对头在推波助澜。
同理,如果你是一个上等人,在没有人对付你的情况下,想犯强-奸罪,难。
比如后世著名的李天二案。李天二当然是罪有应得,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他之所以能够被定罪,他背后有人想对付他,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推手。否则的话,和他一样行径的人,一抓一大把,也没见谁被定罪。
如果是穷人,没有身份的人,在犯了强-奸之后被成功定罪的,倒是常见现象。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强-奸罪的罪与非罪,其构成要件是极度依赖于当事人在事时的主观动机和意志的。
杀人罪,你杀了就是杀了,只要不是意外事件,哪怕证明你没有主观故意,至少还有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兜底。抢劫、盗窃这些,更是很少有动机证明的问题。
然而强-奸很特殊,因为强-奸的定罪要素里面,要求女方反抗,或者受胁迫,要求从法律上证明女方不是自愿的。如果自愿了,那么强-奸是不存在过失犯罪的,直接就成了无罪。这个世界上,几乎已经没有国家有“通-奸罪”了,你情我愿。就丝毫没有罪行可言。
这种特殊性,在达国家,诸如美国这样的地方,率先形成了一种社会尴尬:能够被定强-奸罪的男人。往往都是奸了一些人尽可夫的女人的男人,甚至那些“受害者”本身就是曾经做过鸡的;
而那些真正凌-辱了无辜良家的人,只要你律师费足够充足,同时你没有政敌或者商界的敌人要对付你,那么就等着你的律师团帮着你盘问脱罪吧。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美国的刑诉律师很强大,他们会用极尽道貌岸然但又让人难堪的言语去盘问受害者。比如让受害者回答“你在被啪啪的时候究竟有没有什么什么的感觉、有没有高-潮?”、“如果你抵抗了,你当时是怎么抵抗的?用了哪些肢体动作?”
实际的律师提问比这几个例子还要不堪百倍,足以让良家根本不忍回答。从而漏出一星半点动机证据链上的前言不搭后语,然后被嫌疑犯的律师逮住空子穷追猛打,最终败下阵来,被稀里糊涂的证明成“其实女方在那时候已经自己想要了”。
能够忍下律师全程盘问的,都是在那事儿上见多识广,绝对活儿好的女人。说白了,第一要素就是那女人本身已经没有脸了。脸皮足够厚,才能扛得住。
这种悲哀,在通-奸无罪的时代,似乎确实找不到什么比较好的规避办法。国内这方面的问题虽然没有米国那么严酷,但是也不遑多让。十几年的司法实践翻下来,成功定下强-奸罪罪名的,98%以上都是穷人。
有钱人,哪怕上了女人,也能被证明成是女人自愿的。
也正是因为费莉萝也是学法律的,而且成绩还不差。她才深知这一现状。
也正是因为如此,当程教授轻描淡写几句切中要害的话威胁过来,费莉萝立刻感受到了如临大敌。
因为她知道,如果在这屋里受辱了。她很有可能没法证明对方的罪行。她是一个谋求保送研究生的大四女生,对方是一个手上握着接收名额的教授,这种事情,没有人会相信她的清白,没有人会相信她试图靠塞钱来买对方不作梗。
尽管靠费莉萝本身的成绩,哪怕不塞钱。公事公办,都是可以得到保送资格的。
何况,等到那种事儿真生了,就一切都晚了,就算证明对方有罪又如何?法律的第一要义,应该是防止敌人犯罪,而不是事后再补救制裁。
……
“这个信封里的钱我都没有碰过,连指纹都没有。我的手机也没有录音,我可以把它砸了,只要你放我走。”
费莉萝开出了这个条件求饶,然而没什么用。面对对方进一步逼过来的时候,费莉萝只能一咬牙,改口道:“不管怎么样,您能先洗一洗么?我有洁癖。”
程教授的脸色终于舒缓了一些,这才是他熟悉的画风。凡是要寻求接收保送的女生,这么做不是很正常的么?何况都已经不是完璧了,还有什么可吝惜的?
不过,费莉萝之前的抗拒,依然让程教授有些狐疑。尽管对方用“洁癖”这个说法进行了解释,依然不足以让他放心。
“洗一洗当然可以,万一你趁机报警了呢?手机拿来!”
费莉萝一咬牙,说:“不行,手机里还有别的商业机密。但是我可以当着你面把它砸了,保证不在你进洗手间的时候打。”
程教授没有明确反对,费莉萝二话不说把手机扔到地上,用高跟鞋踩烂了,以示自己无害。
程教授反锁上房门,然后把钥匙和自己的手机都拿进了洗手间,没有关洗手间的门,以便观察外面的情况。
费莉萝见对方的防备松懈了下来,偷偷观察了一下周遭的情况。这儿是四楼,不过进来的时候可以看见一楼屋顶有塑料雨棚,比上面的楼层阳台都要更凸出一段。
费莉萝一咬牙,除下两只高跟鞋,往窗外猛地一丢,然后抄起信封和自己的小包包,两步窜过去,从阳台上跳了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