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汇报,可能这个联邦部长汇报得多一些,那个少一些,
但也能使联邦总统经常了解发展中的形势,同时也使他能够完成根据基本法
所赋予他的职能。从开始以来,联邦总统豪斯都是由他的国务秘书代表他出
席所有的内阁会议,然后再由国务秘书向他报告内阁会议的全部情况的。假
如人们全面地看一下联邦总统这一职位,那么也必须承认,联邦总统必须多
听汇报,并且可以派他的国务秘书参加内阁会议。这一点从来也没有受到哪
一方面的否定。当然,联邦总统也能在他认为适合的情况下亲自参加内阁会
议。不消说,尽管他没有投票权,人家肯定也会由于他的国家元首地位让他
主持会议。”
这一番开场白的中心是让人明白,联邦总统有权听取联邦部长们的汇
报,也有权参加内阁会议。既然联邦总统有这样的权力,那为什么豪斯时期
总统权力没有显示发挥出来呢?接下来,阿登纳转了一个弯,说这是由于基
本法赋予总统特权里诸多不明确之处所致。阿登纳列举了三大不明确。
第一个不明确的是联邦总统对联邦总理的提名权。阿登纳指出,基本法
第63 条规定,联邦总理由联邦总统在联邦议院提名选举,无须经过讨论,但
是,这一条文后面所规定的程序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来讲却不明确。比如
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使联邦议院占多数的议会党团不同意,也有可
能在联邦总统提名的基础上取得联邦议院的多数,即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占比
例多数的议会党团,而是多数议员。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总统会有可能解散
联邦议院,这一点应该引起重视。〃奇…_…書……*……网…QISuu。cOm〃
第二个不明确的是基本法第64 条,“联邦部长经联邦总理提名,由联邦
总统任免”。这一条中没有明确联邦总统是否有责任立即任命联邦总理提名
的人选为部长。如果反对该怎么办?由此延伸,可以认为联邦总统能对联邦
部长的任命起重要作用。
第三个不明确源于基本法第58 和59 条,这两条规定联邦总统在对外政
策方面享有特别权限的地位。作为国家元首,对外又是联邦共和国代表,联
邦总统首先必须了解要求他做的事情,只有在以经常向联邦总统报告情况为
先决条件的情况下,联邦总统才能作出自己的判断。并且,根据传统,联邦
总统要接见每一个返回波恩述职的大使和公使,他也接见外国派驻波恩的大
使和公使,在这种场合他要致词,他可以颇有份量的政治口吻讲话而不受约
束。这些特别权限,联邦总统发挥起来可大可小,完全有可能对政权政策产
生重大影响。
此外,阿登纳还谈到联邦总统在联邦官员的任命、联邦法律的签署、紧
急状态的确定等等问题上,基本法都未能就联邦总统权限作出很明确的规
定。他的结论是,联邦总统在这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