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上了解到人的各种心理,在这一点上,就像是个接受忏悔的牧师。
牧师和检察官在居高临下“接受”坦白者忏悔上有共同之处,他们绝对没有在
平等的地方接受忏悔的意识。对对方的自白,牧师要依据圣经,检察官要依据六法
全书。
樱田事务官也有同样的意识。可是,作为检察官的手足实际担任侦察的他,要
比检察官更直接、更广泛地接触到现实的对象。他最先听取加害者、被害者、证人
的陈述,同警察署的侦察员一样。检察官在其后审阅笔录,同有关人接触。到那个
阶段,供述会出现变化,因为供述老会在那期间加以修改。供述者一旦冷静下来,
既可以增加供述的正确性,也可以想出一些对策。
侦查初期阶段表现出的人性——惊慌失措的神态,以及激动、憎恶、恐怖等情
绪,在检察官调查时就减少或消失了。从侦察员来说,检察官的调查只剩下过滤后
的“事实方面”的材料。检察官只能看看侦查初期的笔录,无法知道侦察员所看到
的一切。
“听取供述并不是要理解供述语言本身的含意,只知其表而不知其里是不全面
的。平常听汇报,那是要明白汇报者汇报的含意;在这里则不然,而是要注意供述
的深处,从供述的深处掌握供述者过去真正经历过的事实,因此,必须具有敏锐的
观察力。但是,不论观察力多么敏锐,都不可能有巫婆念咒语那样的神通。不仅如
此,供述者还有一定的支配力。人是容易上当受骗的。”(毛利由一《自由心证论》)
在侦查初期阶段,供述往往成为“骗不了人”的记录。
“笔者一向对警察方面作成的文件持有浓厚的兴趣,坚决反对粗粗浏览警察署
笔录的作法。
“虽说警察方面的文件在许多场合缺乏证据力,但是在记述案件背景的深度和
广度方面,警方的调查却最为详细,因而可以从中得到研究案件的新线索,掌握案
件的复杂背景。
“笔者想推荐一个检查文字证据(笔录类)的方法,即一遍又一遍地拿在手上,
不厌其烦地阅读,不带任何疑点,不带任何调查目标,只是反复地读,那样,读着
读着便会发现问题。“书读百遍意自通”这句格言在这种场合也适用。”(三宅正
太郎《论审判》)
原大审院法官三宅对警方调查笔录的熟悉无遗给予高度重视不无道理。从那些
详尽的材料中可以了解到对方在调查初期表现出的人性。法官清楚地知道公审记录
在中途已几经过滤,那也正是法官的忧心所在。
然而,就是读那些调查笔录也不能了解人的真正心理,因为“事实”都写得像
六法全书各条款那样,净是些概念性的东西。
于是,便出现了这样的忠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