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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部分(第1页)

“有一次我在街上走,有个男的过来对我说:大姐,有个事问问你呀。我以为他要问路什么的,就说:什么事?他说,我的小鸡鸡这么硬怎么办呀?我没敢说话,赶紧走了。”

“有一次我骑车在街上走,有个骑车的男人一路跟着我,还说:我能满足你。

我不理他,接着骑,他拿自行车把我逼到马路边,我过不去了只好下来。我说,我孩子都十几岁了。可他还是不依不饶他说什么,你不跟我,我今晚怎么过呀。我对他说,你可以拿一盆凉水当头浇下去。“

“在公共汽车上常遇到流氓,从后面顶人,我就躲开。只有‘文革’中有一次我当场骂了他,这是唯一一次我在公共场所骂这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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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外企女职工遭受的性骚扰,一位外企女雇员说:“欧美公司性骚扰比较厉害,中国和亚洲公司好些。有一次我去找工作,一个南韩老板提出给我500美元月薪。我觉得他看我的眼神就不对,我能感觉出来,那种怪怪的样子,我马上觉得危险。又考虑到他提出的工资也高不到哪儿去,作秘书档次也太低,我就没去。正经的老板你一眼能看出来。”

在有关性骚扰的立法问题上,女权主义者、法律教授麦金农的工作最为突出,她致力于造就女权主义的法律理论,推动法律的改革。她的一项显著的成就是使性骚扰成立为犯罪。她是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的第一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美国法律对待妇女的态度。由于性骚扰在侵犯和强迫的程度上似乎还够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学术上都较难下定义。麦金农为之所下的定义为:“性骚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转引自海特,第413页)

麦金农在70年代参加了一个律师组织,有人向她谈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职员的情况。这位女职员为了逃避上司的骚扰不得不辞去工作。由于她是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所以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麦金农对此事感到很气愤,就写了一份诉状,其主要论点是:性骚扰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

美国法律只有在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时才承认歧视。麦金农认为,如果一种规定造成社会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于性别而受到伤害,这种规定就是歧视性的。总之,性骚扰是一种性歧视。她抓住了号称平等的美国法律的缺点。1977年,在审理一起女性受害者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愿望的案件时,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听取了麦金农的辩护,她指出,性骚扰直接源于受害者的低下地位。1986年,最高法院对此认可,麦金农的斗争胜利了。

据美国一个妇女组织在1978年至1979年对198名联邦女雇员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骚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骚扰而被停止晋升;1196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另据《红书》杂志对9000余名妇女的调查,约有88%的人曾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据美国劳动妇女协会的一项调查,在155名愿意提供答复的妇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骚扰而被迫失业。(晓黎,1981年)

1991年11月,安尼塔。希尔公开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长候选人拉伦斯。托马斯法官对她有性骚扰行为,至此,麦金农的性骚扰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视台实况转播的参议院听证会,使性骚扰变成了一项家喻户晓的罪行。此时,麦金农又为性骚扰提供了更加精辟的概念:工作的“不友善环境”

也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因素。在一个死抠法律条文的社会中,大企业马上想到,它们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公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

在随后的几年,许多国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国。在法国,1992年,除法国共产党以外的所有政治组织都通过了妇女权利国务秘书韦罗尼克提出的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草案。(法国《新观察家》周刊1994年1月12日)各国都有许多关于性骚扰状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性骚扰正在成为世界通用的一种新的罪名,这是同女权主义者的努力分不开的。

福柯在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上有过一些最惊世骇俗的观点。所有的女权主义者都对他的观点深恶痛绝。他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我认为从原则上可以说,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受任何一种立法的制约。……如果我们惩罚强Jian,那只是因为我们应当惩罚肉体暴力。并且要讲明,强Jian不过是一种侵犯行为:从原则上看,在用拳头打击某人的面部和用荫茎插入某人的荫部之间,并无任何区别。”(转引自米勒,第442页)福柯的逻辑是把性器官等同于人体的其他器官,把与性有关的侵犯等同于其他人体侵犯,并不为性赋予特殊的意义。这一观点显然是他关于:“性压抑并不存在”以及“快感的非性化”思想的逻辑推衍。

应当如何看待福柯的观点呢?自由使用身体的性器官应当说是人的权利,就像自由地使用手一样。但如果用手侵犯了别人,就要受到惩罚;用性器官侵犯他人,也要受到惩罚。把性侵犯单列为一种罪状,反映出社会为性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如为女性的贞洁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强Jian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而且损害了受害人的贞洁,损害了珍视这一贞洁的个人、配偶、亲属、熟人的感情,因此要受到比一般肉体伤害更严厉的惩罚。

然而,以这种逻辑推论,对身体其他部分的伤害,也同样会损害珍视受害人身体的个人、配偶、亲属、熟人的感情,是否因此也应当加重对身体伤害的惩罚呢?看来,福科对于性侵犯的观点虽然乍一听有点匪夷所思,其实却是逻辑完备的。如果不是站在女权主义的立场上,我想不出反驳他的理由。

第二十九章 感情与性的关系

在感情与性的关系上,被访问的女性持有不尽相同的观点。概括起来有这样几种:感情和性同等重要,完全不能分开;二者可以分开,但感情绝对比性重要;二者可以分开且不分轻重。

只有同感请联系在一起的性才是可以接受的“我认为性和感情是在一起的。

相互不认识、没有感情的性关系我就不赞成,比如说卖淫嫖娼。我认为这种行为对道德对身体都不好,败坏社会风气,全凭动物本能,像吸毒一样。对于那种夫妇感情不好可性生活和谐的,我也不能理解。“

“有了感情才有性的要求,没有感情我根本就拒绝这个。有人为了挣钱就能干这种事,人不能这样,就是生活逼迫你到了那个地步也不能做这事。”

“抛开感情的性我不能接受。我排斥纯粹的性茭往。我觉得这就是人和动物的区别。人总是要先有感情,才能释放欲望。”

“有感情才能有性生活;没感情的性和牲口差不多,成娼妓了。”

“性要有感情基矗完全没有感情的性也得要有好感、没有坏感才行。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行为,如果既没有强迫又没有感情,是不可能发生的。”

一位女医生这样说:“我这个人精神上的要求多。如果我对一个人没有感情,对他就不会有性欲。我有几个关系很好的男友,和他们在一起时,都没有一点性的念头。那次其中一个朋友病了,我上他家照顾他,给他洗脸,按摩,我都没有性的感觉,他可能有这种感觉。”

一位离婚并和多位男性有过短期性关系的女性说:“性和感情很难完全分开。我倒希望能分开点,那样能活得轻松点。女人如果不爱一个人,就接受不了和他的性关系。”一位从很小就懂得自蔚的女性说:“也许是因为我很早就知道这个(自蔚)吧,我觉得感情更重要。我觉得没有感情绝不能做这事(性茭)。”

一位与丈夫无感情的女人这样讲到她有了情人以后对丈夫的感觉:“从那以后我就没法跟丈夫相处了,我不愿跟他有性关系,可我也没拒绝过他。他做那事时我就闭着眼睛,只觉得是天天晚上被强Jian一样。我到现在都不能想他的头在我眼前晃的情景,真是痛苦极了。我不能理解那种同时能和几个人好的人。我就是觉得不能让他碰我,睡觉时我不脱衣服。他气得摔家具,大吵大闹。我实在和他过不下去了。一想到他的头在我眼前。一想到我一辈于都要这样过下去,就觉得实在活不下去。只要我一想到要和他过,想到性生活的场景,就觉得再也不能这样下去了。最后我终于离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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