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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部分(第1页)

(二)婚前个人财产

吴原说:“婚前订金10001,她买了三件家电。”

我说:“不对,10001在吴原三万元的集资里,三件家电是我娘家给的陪嫁。”

吴原一个劲重复:“法官,我给欢颜了10001,她带回这三大件。”

吴原律师:“他(吴原)表达很困难。他的意思是,他给了被告10001,被告用这个钱带回三大件。”

法官:“那这一万元的彩礼钱,原告什么意思?想再要回去?”

吴原一脸期待,望着法官,使劲点点头:“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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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到不可思议:“吴原,你真好意思的?谁家大闺女平白无故给人当媳妇?还生下孩子?法律上明文规定,彩礼钱属于赠与,我与你已经有了事实婚姻,钱不能再要回去了,再说这些钱都在三万元的集资里,谁拿着你问谁要去。”

(三)婚后共同财产

我说:“夫妻共同财产有大床、床头柜、电视机柜、饭桌、沙发、茶几子……都在西城花园,庭长和我一块儿去登的记。”

法官翻看勘验笔录,自语道:“皮沙发……”

吴原怯怯的:“沙发是布的。”

法官指着笔录:“这不是记着皮的吗?”

吴原附和:“哦……”

法官继续念:“茶几子……”

吴原:“没有茶几子。”

法官看了他一眼,继续念:“餐桌……”

吴原着急:“没有餐桌。”

吴原律师生气地捅了他一下:“你别说,听法官说。”

吴原点点头:“唔。”

法官:“这不都记着吗?到底是婚前还是婚后的?”

我说:“这些东西都被吴原父亲拉到西城花园了,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四)原告债务

吴原说:“三万元的债务是借别人的,借的叔叔甲两万元,借的叔叔乙一万元,这是借条。”

我说:“我没向任何人借过钱,这两个人我压根儿就不认识。”

法官又问:“原告,你借三万块钱干什么用?”

吴原底气不足:“我……单位集资,我找欢颜商量,欢颜没钱,我父母也没钱,……利息高,我妈就向我四姨借钱,……2005年我向四姨借款三万元,用于单位集资,后来我四姨长病,急需用钱,我就向两位叔叔借钱,还给我四姨。嗯,今天证人也到庭了……”

我万分震惊。

叔叔甲出庭,他是某小企业退休工人,月收入不到1000块钱,与公公曾是战友,是公公向他借的钱,借钱理由不知道。

(休庭)

2007年6月8日上午,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一)原告债务

四姨女儿出庭。

吴原律师问证人:“借钱的是你母亲,你怎么了解的?吴原在2006年向你妈借的钱……”

婆婆插嘴:“2005年。”

法官:“吴原什么时间对你妈说起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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