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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第1页)

照最公正和最高贵的原则,我们的精神即使是最纯洁的,我们的理知纵然是最为上乘的,但任何人只要高兴指责我们,我们的荣誉就扫地无遗,这里所指的任何人也许尚未违犯这项荣誉,但在其他方面就可能是最坏的恶棍、最愚蠢的蛮了、游手好闲之辈、财徒、浑身是债的,总之任何种类的不耻之徒。通常最可能侮辱人的这些家伙;塞尼加说得好,“人愈是可鄙和可笑,愈是喜欢说他的坏话。”他侮辱的对象通常就是刚才说的那些高节之士,因为不同品味的人不可能成为朋友,卑劣之徒眼见他人的优点又每每此起私下的忿恨。所以歌德说,

为什么要对仇敌不满?

我们的天性就永远在暗地

让他们自惭,他们还可望

成为我们的朋友吗?

——《西东诗集》

很明显,这些毫无价值的家伙非常感谢武士荣誉的原则,因为它把他们跟一些处处比他们高明的人放在一个层面上。如果有人要侮辱谁,他就可说其人有某种缺点,这些话就可以初步采纳为可信的看法,合乎事实,相当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宣称:不但如此,要是不立刻用鲜血来清洗耳恭听,这一看法将会永远有效。换言之,在“荣誉人士”的眼中,这位受侮辱的人就仍然是被人所断定的那种人,尽管另一方是世上最为可耻的;原因就是他“忍受”了侮辱。因为,所有“荣誉人士”不再跟他来往,把他看成麻疯病人,拒绝参与他可能出现的场合,等等。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10)

这一狡狡的习尚,我认为可追溯到中世纪、近五十年世纪的情况,那就是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罪,而是被告需证明自己无辜。要证明自己无辜,被告就需要发誓自己无罪,他的支持人同样出来发誓,指证被告不会伪誓。如果被告找不到人这么支持他,或是原告对支持人提出异议,那就只能诉诸“上帝裁判”,一般而言就是交付决斗了。这时,被告已经陷于不名誉的状态中,必须自己洗雪耻辱。这就是“不名誉”观念的来源,也是当今“荣誉人士”之间所流行的整个制度,只是略去发誓而已。这也可以解释,“荣誉人士”在面对不确凿的谴责时,应该表达深深的愤恨之情,并回应要求流血以为报复。由于谎言每天满天飞,上述事情的发生令人似乎感到惊异;但这项陋习已变为根深蒂固,尤其是英国。(照常理,对他人说谎而威胁要置之于死的人,应该是本人从未说谎的。)事实上,中世纪的刑事审判还容许更有简短的方式。在回答指控的时候,被告可以说,“指控是谎话”,就立刻把案子交给“上帝裁判”了。因此,武士荣誉的典范有明白的规定,对方说谎之后天经地义的事就是诉诸武力。有关侮辱之理论探讨,就此告一段落。

但是还有比侮辱更糟的事,它非常可怕,按照武士荣誉的规矩,我即使只是提到它也得先请求“荣誉人士”的宽恕;因为据我所知,他们一想到这件事就会发抖,毛发辣立——这件事就是世上最大坏事,比死亡和万劫不复都可怕:被人打一巴掌,或是被击一下。这是最为极端的,挨打的人所有荣誉都会因之完全瓦解,其他的侮辱只要见到挑    者的鲜血就可痊愈,但这种行为非得有人赔命不可。

第三,这种荣誉跟个人的自身和所作所为绝对没有关系,也跟当事人的操守变好变坏以及所有这类问题的考查没有关系。如果你的荣誉受到攻击,或是荣誉行将消失,你也能短时间内予以恢复,只要你很快乐地诉诸通行的补救办法——决斗。但如果挑衅人并非承认武士荣誉的一类,或是曾经违反过武士荣誉,就有一个更为安全的恢复荣誉的办法,不管对方是行为上或者只是言词侵害我们。你要是带有武器,可以当场或是一个钟头以后,把对方击倒。这就保证能恢复荣誉。

但如果是害怕不良的后果,或是无法确定挑衅人是否尊奉武士的办法,那就是“胜人一筹”。其实际做法是人家粗鲁你更粗鲁;如果侮辱没有用,你可以动手,使我们在挽救荣誉中激起高潮;例如,人家打你一耳光,你可以用棍子回手,对方用棍子,你用马鞭挞击;最高明的一招是有些人建议的向对方吐口水。要是这些都不中用,你就一定要让对方流血。用这一方法清除侮辱,是源于下面的一句名言。

第四,“遭人侮辱是耻辱,侮辱他人是光荣”。且让我举一个例子。我的对手在他的一方是说实话、是对的、有理的。这不妨事。我侮辱他。这样,公正和荣誉就一时间离开他,转到我这里来,他只能靠粗暴对付我而夺回公正和荣誉,在他夺回公正和荣誉之前,他是失去公正和荣誉的,而且所用的手段不合公正或道理。这么看待荣誉,粗鲁这一性质就能替代一切、而且比其他的一切都重要。最粗鲁的总是对的。我们还能有其他要求吗?不管某人是如何愚蠢、下流或卑劣,只要他粗鲁行事,一切错误都可原谅和合法化。在任何讨论或谈话中,另一人比我们表现出更有知识、更热爱真理、更具健全的判断力、更有了解,或是他整体上所展示出提理知气质,使得我们黯然失色,我们只要污辱他或攻击他,立刻可以把对方的优越和自己的浅溥一笔勾销,并且反而比他优越。因为粗鲁胜过任何辩论;它把理知的光芒全部遮盖。如果对方不喜欢我们的攻击模式,不更加粗鲁地回手,我们便能保持“胜人一筹”,仍然是胜利者,荣誉在我们这一方。直理、知识、理解、才智、机灵都得退避三舍,让全能的傲慢大显威风。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11)

如果有人说话违反“荣誉人士”的看法,或是现出的智力令后者无法招架,后者立刻要做出上战马、决死生的模样;如果在任何争论中他们无法反驳,他们就寻求以粗鲁用作武器,同样地能达到原目标,机会随处都有;这样,他们得以胜利姿态退出。人们称赞这种荣耀的原则可使社会的风尚高贵,道理十足,到现在该是很明显了吧。这一原则得自另一原则,后者是全部规章的灵魂和核心。

第五、在任何纠纷中,两造就这类荣誉可以申诉的最高法庭是暴力法庭。每一种粗鲁行为,严格地说,就是诉诸暴力;这就是明白地宣称,理知和道德已经没有能力决定问题,争端要由蛮力打个水落石出——就人而言,佛兰克林说过“人是制造工具的动物”,人的争斗就得由人类特有的武器来决定;这种决定是无可改变的。这就是大家熟知的“武力的正义”(the right of might)原则 ——这当然是一种讥讽。据此,武士(knight) 的荣誉可以称为武力(might)的荣誉。

第六、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谈到的,公民荣誉对于人我的分际很是谨慎,而且非常尊重义务和诺言,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荣誉,却显出最崇高的自由性。这里只有一个词不能侵犯,这个词就是“荣誉”,人们说“以(我的)荣誉保证”(upon my honour),就是假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诺言都可以不顾。其实,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以荣誉保证的话也可以不顾,而仍然丝毫不损“荣誉”,因为我们可以转而诉诸通行的办法——决斗,跟那些要我们遵守诺言的人拼命。尤有进者,在任何情形下有一项债箩筐是必得偿还的,那就是赌徒,也叫做“荣誉债”。至于其他所有的债务,我们尽可以张三李四胡乱欺骗,武士荣誉仍然不会沾上污点。

没有偏见的读者会立刻了解,像这样的奇特、野蛮和可笑的荣誉规则,在人性中找不到基础,在人生事务的健全观点中,也找不出正当的理由。武士荣誉只局限于中世纪以来的欧洲,而且在欧洲也只局限于上层阶级、军官和兵士,以及模仿他们的一些人之间,从这种荣誉流行范围的狭窄也足以确认前面的了解。对于这种荣誉的规章和原则,从前的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由古到今、文明高度发达的亚洲各国,都一无所知。他们只认定个人的一切都由自己的言行表现,跟别人嚼舌没有关系,也就是限于我在开头所讨论的“公民荣誉”之内,其他荣誉都不接受。他们以为,个人所说所为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荣誉,但不会涉及他人的荣誉。对于他们来说,遭受打击就是遭受打击,马和驴子踢人可能踢得还厉害一些;在若干情况中,挨打会使人愤怒,要求立刻报复,但是跟荣誉无关。挨打的事或侮辱的言词,没有人记录下来,出于有所要求、或未曾要求而得到的“满足”,,也是没人记录。然而在个人勇敢和不计生死这方面,从前人不比现在的基督教欧洲各国,有任何逊色之处。希腊人和罗马人可以说是彻底的英雄,但是他们不知道武士荣誉为何物。如果他们有任何决斗的观念,那也绝对跟贵族的生活没有关联;决一生死只是受雇的搏斗表演者、精擅杀戮的奴隶、已判刑的罪犯(有时或是跟野兽一起),他们被安排在罗马假日彼此拼命格斗以为助与所作的表演。基督教兴起之后,搏斗表演废除了,基地位被“决斗所取代,后者是在基督教时代作为解决纷争的“神的判决”的方式而出现的。如果说搏斗是大众渴求精彩表演所作出的残忍牺牲,决斗就是主现存的偏见所作的残忍牺牲——这一牺牲不是由罪犯、奴隶和囚犯,而是由贵人和自由民所做出。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12)

在古人的性格中,可以找到许多特质,说明他们是完全不具有这些偏见的。例如,当马利鸟斯(marirs)被一位条顿族长召唤去决斗时,这位英雄回话的大意是,如果族长对自己的生命感到厌倦,他尽可以上吊;同时,他推举一位老练的搏斗士跟他玩几个回合。在记述狄密斯脱克利(themistocles)的生平中,蒲鲁塔克谈到当时舰队司令尤利比亚底斯(eurybiades)有一次举起棍子要打他,狄密斯脱克利亚不拔剑,只是简单地说,“你尽管打,但听我说话。”如果读者是“荣誉”人士一定会感到遗憾,那就是锹密斯脱克利那么做,雅典军官并没有拒绝在他的领导之下继续服务!有一位法国现代作家这么写道,如果谁觉得德摩西尼斯(demosthenes)是一个具有荣誉的人,他的无知会引起可怜的悯的一笑;西塞罗也不是荣誉之士(见c、durand著soirees litteraires,1828)。在柏拉图所著《法律》卷九的某段中,这位哲学家长篇地谈到打人,明白地显示古人们对于这类的荣誉没有任何观念。苏格拉底在讨论会之后,时常被人动粗,他总是淡然忍受。例如有一次,有一个人踢他一脚,他随侮辱的忍耐程度,让他的一个朋友大吃一惊。苏格拉底说,“一只驴子踢我,难道你认为我应该憎恨它吗?”在另一次,有人问他,“那家伙不是在骂你侮辱你吗?”他回答说,“非也,他的话不是针对我说的。”司徒伯斯(stobaeus)在引述莫索尼乌斯(musonius)的一大段之中,让我们能看到古代人如何对待侮辱。他们一依法律行事,但明智之士连这一点也经视。希腊人被人打一个耳光,他可以按照法律获得解决;翻读柏拉图的著作gogias,其中所载苏格拉底的意见,可为明证。相同的情况可以在格利乌斯(gellius)记述一个叫做维拉托斯(lucirs veratius) 文献看到,这是有关维某曾经在罗马路上,见到人就胆敢无缘无故打他们的耳光;但为了避免无谓的后果,他叫一个奴隶带着一袋零钱,当场按照法定的罚款小数目,交给惊讶不已的对方。

有名的犬儒派哲学家克莱特斯(crates),有一次被音光家尼可德罗姆斯贴上标记,“尼可德罗姆斯打伤的”,使这位笛手大失面子,因为他竟敢对雅典家喻户晓的哲学大师动粗。在写给美莱西普斯(melesippus)的一封信中,戴奥基尼斯(diogenes of sinope)告诉我们,他被雅典醉酒的年轻人欧打了,但是他补充说是小事。塞尼加用了de constantia最后数章的篇幅,详细讨论侮辱,只是为了说明明智人不在乎被辱。他在第十四章说,“聪明人挨打该怎么办?有人打卡托(dato)的嘴巴,他不生气,也不想报复侮辱,甚至不想回手,只是简简单单地不理它。”

你会说,“说得是对,但人家是哲学大师,是聪明人”。而你是笨人,对吧!

很明显,古人对武士荣誉的规则是一无所知的;理由很简单,他们对于人类的事务总是采取一种自然而无偏见的看法,不让那些恶劣的、可怕的愚昧影响自己。对于他们,在脸上挨一下打就是挨下打,它只是身体上的轻微伤害;现代人却把它看做翻天覆地的事,是悲剧的题材,例如柯奈尔(corneille)所写的cid,或是更近的有关中产阶级的德国喜剧《环境之力》,其实该改称为《偏见之力》。如果巴黎的一位国会议员挨耳光,这消息当会从欧洲的一端正传递到另一端。我刚才所供给的在古典时代发生的事件所予以处理的方式,可能合不上“荣誉人士”的脾胃;所以,我要在这里特别介绍狄德罗(diderot)的杰作jacques le fataliste之中的德士格蓝兹(desglands)先生的故事,用以补救我的偏颇。这是现代武士荣誉最好的样本,相信一定会受到“荣誉人士”的大大欢迎,对他们有所启发。*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13)

(*德士格蓝兹先生的故事,叔本华曾在其《荣誉短论初稿》(draft for a short essay on honour)介绍过,现译述如次:

“一位叫做德士格蓝兹的绅士,和另一位绅士追求同一个女士。这两人挨近坐在桌子的一边,对面就是那位女士;德士格蓝兹用了最生动的谈话,想要吸引女士的注意,但是她心不在焉,好像没有中到他的话,倒是不时偷看他的情敌。德某手中有一枚鸡蛋,一阵忌妒和愤懑使他不自觉地把眉头捏破,因而蛋浆溅到他的情敌脸上。他的情敌的手有所动作,德某随即抓住这个机会,向对方耳旁轻轻地说,“先生,我接受你的挑战”。大家一时间无话可说。次日,德某出现,右脸颊贴上了一大圆黑色胶布。决斗开始,德某的对手受重伤,但生命没有危险,黑胶布又剪下一些。对手痊愈后,进行第二次决斗,德某又使对方受创,黑胶布又剪小一些。这样继续有五六次;每次决斗过后,德某都把黑胶布剪小一些,直到对手被杀为止。”)从我上面所说的话,应该是已经相当的明白,武士荣誉的原则在人性中并没有本质上的和自发的源头。它是人为的产物,其来源不难寻找。它的存在明显地可追溯到箩备受赞扬的中世纪和它的英勇制度(system of chivalry),当时人们习惯于使用拳头,少用脑筋,同时人的理知也受到教会钳制。当时的人不仅让上帝照顾他们,一切的裁决也是任由上帝的;疑难的案子要听从上帝的裁判,其实就是听冯折磨来决定;除了极少的例外,所谓折磨就是决斗,这不仅是贵人们如此,一般平民百姓也这样。莎氏比亚的《亨利六世(中)》(第二幕三景)有一个很恰当的例子。每一个判决都可诉诸武力解决,似乎“上帝的裁判”就是上一级的法庭。究其实,这就是让体力和行动,换言之,就是让我们的动物性,来篡夺理知的裁判席位,这种裁判不是冯藉当事人之所作所为、而是根据反对他的力量,也就是今天在武士荣誉之下仍然流行的同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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