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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罗马在拉丁姆之霸权(第1页)

罗马领土之扩张

勇武而热情的拉丁民族无疑一向就不缺乏相互间和与邻族间的敌对机会;随着这个国家的兴盛,敌对必然逐渐升为战争,掠夺升为正规的征服战,政治上的强权也必然逐渐成形。然而,意大利没有荷马为我们留下这类掠夺征战的画面,使我们无从得由这类行为测知其民族性。而历史的传说也未能使我们精确地观察到拉丁姆诸行政区权力的外在发展与资源。不过,罗马的权势与领土的扩张我们却可做某种程度的追踪。罗马联合社团最早可证实的疆界吾人前已述及;向陆地方向,约距此行政区之首府五英里;只有向海的方向,他们一直扩充到台伯河河口(奥斯提亚),距罗马约十四英里。斯特拉波在古代罗马之描述中曾云:“环绕此新城者,有大小诸族,有些住于独立村庄,并不属于任何国家之联邦。”罗马最早的领土扩张似乎是以这类血亲邻人为代价。

落居于台伯河上流的拉丁社团,以及在台伯河与安尼奥-安登奈、克鲁斯图美伦、菲考尼阿、梅杜里亚、凯尼纳、考尼库隆、卡美里亚、科拉提亚之间的拉丁社团首当其冲,最早遭受罗马的压力,而显然是最早向罗马武力投降的部分。此后在该区唯一保持独立的只有诺门图姆,而它之所以能够如此,可能也是由于跟罗马联盟;伊特鲁里亚人在台伯河左岸的桥头堡费德内,成了拉丁人与伊特鲁里亚人——换句话说,也就是罗马人与维安提人——屡次争夺之地,而结果不一。持有安尼奥与阿尔巴丘陵之间的平原的伽比人,有很长一段时期与罗马人不分胜负;直至很久以后,伽比人的衣服还被罗马人视为战争的同义词,而伽比人的土地则是敌土的原型。在征服这些地方之后,罗马的领土大约扩张到一百九十平方英亩。罗马军人另一项甚早的成就——主要由传说得知——是拉丁姆圣城阿尔巴的征服与毁灭,冲突如何引起,战争如何决定,传说未曾说明;它只告诉我们同一胎的三个罗马兄弟和三个阿尔巴兄弟发生战争,而这个传说显然是寓言,表示这两个强大而相争的地区是关系密切的,至少罗马确实由三部分组成。除了阿尔巴被罗马征服并予毁灭以外,我们没有任何资料。

阿尔巴

我们固缺乏此等社团征服战的记录,但尤感缺乏的是它们的法律性格与法律效力。概略言之,这些社团是以罗马原始三社团融合为一时的原则融合之,不同处在于后来合并的这些社团不再能保留相对的独立性,而完全被融为一个整体,其社团之区分已无踪迹可寻。在最早期,拉丁区无论如何扩张,除了原来的罗马以外,都不准许其他政治中心的存在,更不准建立如腓尼基和希腊人所建立的独立殖民地,以免日后成为本城的对立者。以此而言,奥斯提亚所经历的待遇堪足留意:罗马人不可能也不愿阻止在该地点兴起一个“事实上”的城镇,但他们不允许那地方有政治独立权,因之不给予那里的居民以当地自由民的权利,但如果他们已经拥有罗马的一般自由民权利,则任其保留之。这个原则也决定了被征服或自动降服的较弱区域的命运;它们的要塞被夷平了,它们的领土并入了征服者的领土,在征服者的首都中,它们的人民与神祇有了新家。但这并不意谓他们统统迁移到新首都来。那时期拉丁姆的各城镇,仅不过是要塞和每周举行一次的市集之处,因此,把市集和法庭迁入新都即已完成。阿尔巴和凯尼纳二镇在被毁以后就是例子。但即使一地的兵力被毁以后,居民有迁移之必要,为了耕种土地,他们也往往住在旧领域的空旷村野中。不过,被征服者往往还是被迫迁至新都,这可以由罗马国家法的准则看出,该准则谓:只有扩充了疆域之人,始有权进入城墙。当然,被征服者不论是否迁往新都,都一律被迫接受依从者的法律地位;但杰出的个人或氏族,也可能会具有自由民的权利,换言之,就是被赋予贵族地位。在本城被攻克以后迁往罗马而成为自由民的几个阿尔巴氏族,直至帝国时期仍受到承认,其中有朱利、塞维利、昆克提利、克罗利、吉甘尼、克利亚提、麦提利等族;他们可以保留他们阿尔巴的宗祠,而在帝国时期,波维莱的朱利氏族的宗庙又大为光耀起来。

这种将小社团吸收到大社团的过程当然并非罗马人所特有,希腊诸族的发展也是一样。拉丁姆的罗马人和雅典的雅典人都是因许多地区融为一国而兴起;智慧的泰勒斯曾建议,爱奥尼亚诸城若要保存其民族性,唯一之途便是融合为一。但在意大利,联合原则把持得最热切而又最成功的却是罗马人;也正如雅典在希腊之杰出地位系出于早期的中央集中化,罗马亦复如是。

罗马在拉丁姆的霸权

罗马在拉丁姆的征服行为固可视之为领土的直接扩张,而被征服之人民亦与之有共同特征,然阿尔巴之征服则有其特殊意义。古代传说将阿尔巴的征服赋予显要地位,原因并不在其富饶及广袤。阿尔巴被视为拉丁联盟的首府,属下有三十个社团。当然,阿尔巴的毁灭使其联盟解体的程度不若底比斯之毁灭使皮奥夏联盟解散的程度之甚;不仅如此,罗马且严格遵循拉丁战争法则中特有的jusprivatum(私有产权法),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继阿尔巴为该联盟的首领。这个继承的声明是否引起危机则为我们全然不知。概言之,罗马在拉丁姆的霸权扩张迅速,也得到广泛的认可,只有少数几个社团暂时例外,如拉比西和伽比,而尤以后者为最。即使在那个时期,与拉丁的“内陆”相比,罗马可能都已是一个海权国;与拉丁村落相比,是城市;与拉丁联盟相比,是单一国家;即使在那个时期,拉丁各社团都唯有与罗马相合才能在海岸方面防御迦太基人、希腊人和伊特鲁里亚人,在内陆前线防御萨贝利人的不安侵扰。罗马人因征服阿尔巴而得取的富源是否比征服安登奈或科拉提亚多,已无可确定;但罗马之成为拉丁姆最强大的社团极可能并非因征服阿尔巴,而可能是很久以前即已如此;但阿尔巴的征服却使它获得了拉丁节庆的主持权,而这却是日后拉丁联盟之霸权的基础。这个基础的重要性是必须切记的,因为它发生的影响极大。

罗马在拉丁姆的霸权,一般言之,其性质是罗马社团与拉丁联邦的平等联盟,此联盟在全领域中维持了长久的和平,在攻击与防卫上维持长久的联邦。“罗马人与拉丁一切社团将维持和平,如天之长,地之久;彼等将不互相争战,不引狼入室,亦不给敌人以借径;凡有社团遭受攻击,所有社团共同赴援,而联合战斗所得之一切战利,皆共同平分。”罗马联盟的一个条款在各社团相互通商与关系上造成了类如今日吾人撤销海关限制的效果,这条款是,交易、通商贷款与继承法方面各社团应有平等权。在形式上,各社团当然还保有其自己的法律;直至联盟战争时期,拉丁法都未必必然与罗马法相同;例如,由法律强迫执行婚约,在早期的罗马即已废除,但在拉丁社团却仍维持。但拉丁法单纯而纯粹民族风格的发展,以及权利的一致化,到后来使得私人关系法不论在实质或形式上,拉丁姆各社团均归于一致。个体自由民自由的丧失与恢复之原则,就可以清楚显示出各社团权利的一致性。依照古老而可敬的法律准则,拉丁社团中的自由民不能在他曾经自由过的国家成为奴隶,也就是当他还留在该国之内,不能失去自由民之权利,如果他遭受取消自由和自由民权利(两者实为同一事)之惩罚,则必须先把他驱逐到该国之外,以奴隶的身份进入他国。现在,这个法律准则已扩延到联盟的全幅领土,联盟各邦之分子在联邦范围之内不得为奴隶。此原则在《十二铜表法》中有所表现,例如无偿还能力之欠债者,债主如欲将其出售,必须售于台伯河边界之外,换言之,即联盟领土之外;罗马与迦太基第二次条约中亦载明,罗马之战友若被迦太基人所俘,在进入罗马人的港口时,须立即重予自由。我们已经说过,由盟约所保证的权利一致,亦包括互婚,拉丁社团任何有充分权利之自由民可以跟地位平等之任何拉丁妇女缔结合法婚姻。当然,各拉丁人只能在他注册为自由民之地行使政治权利;然而在私人权利之平等中却寓含拉丁人得在拉丁领域之内任何地区居住;用现代的语言说,即联邦领域之内凡有自由民权利者,即有迁徙定居之权利。很容易了解,这使首都得到极大利益,因为在拉丁姆,只有罗马可以提供城市的生活,有城市的交往、城市的收获和城市的享受,而在拉丁各社团与罗马长期相处之后,大量的留居者就在罗马快速聚集。

若干社团,除却其当负的联邦义务之外,在宪法与行政上仍保持其独立性与自主权,但更重要的是三十社团联邦仍然保持其自治权。当我们说,阿尔巴对联邦各社团的地位高于罗马对各社团的地位,而在阿尔巴失陷之后此诸社团各获得自治,与事实并不相左,因为阿尔巴基本上是联邦的一分子,而罗马从开始就处于分离立场,不包括在联邦之内;但正如莱茵联邦在形式上系自主,而日耳曼帝国则有主人,阿尔巴的君主权事实上可能是名誉上的,如日耳曼皇帝一般,而罗马的保护者之地位却可能自始就是最高权力,如拿破仑的权力一般。事实上,阿尔巴似乎在联邦议会中有领导权,而罗马则听任拉丁诸代理人持有商决权——诸代表之中举出一位主席,以为首领,罗马自身则只在联邦庆典中持有荣誉主席地位。罗马人由于对联邦各族的利益有平等的尊重,因之在同拉丁姆的条约中限定自己不得跟任何拉丁社团订立单独盟约——这一条款非常清楚地显示了联邦各社团有一种恐惧,即惧怕他们头顶上的强大社团。在军事体系中最能看出罗马与联邦诸社团的关系地位。联邦军队系由罗马与拉丁各社团等量兵力组成,最高指挥权轮流由罗马与拉丁姆执掌,当罗马被指定为最高指挥的年份,拉丁各社团的支队则列队于罗马各城门,向被推举出来的司令喝彩,以示敬意,当拉丁联邦议会委任的罗马主办宗教庆典而证实得到众神之赞许时亦然。战争所得之土地财产也由罗马与拉丁姆平分。罗马—拉丁联邦既在内部关系中保持这般严明的平等,外在关系上也几乎不会仅由罗马来做代表。联盟条约并未禁止罗马或拉丁姆独自以自己之名义发动侵略战;若战争由联邦发动,则不论是为追求某种目的或因遭受敌意攻击而起,拉丁联邦议会均必须有参与之权,以决定战争之行为及终止之法。实际言之,即使有此种平等立场,罗马仍极可能具有霸权,因为无论何时,当一个单一的国家跟一个联邦缔结长期关系后,优势常落于前者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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