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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章 月考(第3页)

这样一个是能够节约时间,尽快的提高效率,二也是能够,与其他人拉开距离的关键点。

再次看到熟悉的律法题,张时安没有丝毫的犹豫。

现在他反而觉得律法题更加的简单,毕竟只要达到足够严谨。

像这种看起来复杂的语法题,简直就是送分。

不过如果对律法书翻的不够多,琢磨的不够透彻,那么还是十分棘手的。

就比如眼前这一题

“某年,江南某县有一富商,名唤李万金,家财万贯,膝下有一独子,名唤李承嗣。

李万金年迈,欲将家业传于其子,遂立下遗嘱,言明家产尽归李承嗣所有。

然李万金有一妾室,名唤柳氏,柳氏生有一女,名唤李婉柔。

李万金生前对柳氏母女颇为宠爱,然遗嘱中未提及柳氏母女分毫。

李万金去世后,柳氏母女不服,诉至县衙,称李万金生前曾口头允诺分给她们部分家产,且有家仆为证。

李承嗣则坚称遗嘱为父所立,家产当归其一人所有。此案如何断?

看起来挺复杂的对不对?但只要按照他的题干去理清楚这个顺序,解决的方式也很简单。

此案涉及遗嘱继承与口头承诺之冲突,且牵涉妾室与嫡子之争,颇为棘手。

依《大胜律例》,遗嘱继承为法定继承之优先,然若有证据证明遗嘱之外另有约定,亦需酌情考量。

首先,县衙需查验李万金所立遗嘱之真伪,确认其是否为李万金亲笔所书,且有见证人签字画押。

若遗嘱真实有效,则依律应优先执行遗嘱内容。

查证口头承诺柳氏母女声称李万金生前曾口头允诺分给她们部分家产,且有家仆为证。

县衙需传唤相关家仆,查证其证言是否可信。

若家仆证言确凿,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诬告之嫌,则可认定口头承诺存在。

再权衡情理与法理依《大圣朝律例》,妾室虽无嫡妻之地位,然若家主生前对其有特殊照顾,且确有口头承诺,则需酌情考虑其权益。

李婉柔虽为庶女,然亦为李万金血脉,若全然剥夺其继承权,恐有违情理。

综合以上查证,县衙可判李承嗣继承大部分家产,然需从家产中拨出一部分。

作为柳氏母女之生活所需。具体数额可依家产多寡及柳氏母女实际需求而定,以示公允。

此案虽依律当以遗嘱为准,然情理亦不可废。

法理与情理相权衡,方能显律法之公正,亦能慰逝者之灵,安生者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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