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文学Ω┡迷WwΩW.ㄟWenXUEMi.COM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政府之豫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
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布命令并得使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