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园

小说园>把法官送进去了? 全本免费 > 第344章 以最高院指导行政复议驳回抗议(第2页)

第344章 以最高院指导行政复议驳回抗议(第2页)

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法院和复议单位的重复劳动。

这一点简单化来说,就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指导。

对于认为复议单位不作为以及行政单位不作为,怎么进行起诉。

对于复议单位和行政单位不能进行同时起诉。

两者作为共同被告,只能选择一方进行审查,另一方可以不做审查。

依照这一条法律规定,合议庭经过商讨。

这个案子难办的点就在于被告方有着复议单位,行政级别较高。

既然这样,那就选个软柿子判。

那么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复议上诉规定,决定进行择一,等同于说解决了这个问题。

说白了,通俗一点就是——

法院有权利决定,对行政复议单位起诉,还是对行政单位起诉。

两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

既然原告的诉讼申请不能驳回和撤销,那肯定是要判定被告其他单位。

毕竟。…

按照被告其他单位陈述的那样,复议单位的行政级别较高。

所以只能对被告方工商管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进行相关的判定。

当然。…这一切都是符合着法律流程和法律解释的。

…。

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被告方,提出来的不满和异议,彭光亮直接开口驳回。

“被告方工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部门,你们所提出来的异议,法院方面进行驳回。”

“依照法律如下。”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行政复议单位与被告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共同起诉。”

“只能进行择一。”

“以最高院指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被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不管是工商负责人还是卫生负责人,亦或者是食品监察负责人。

都对于这个行为表示了不满。

为什么?

因为他们三个部门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审判决败诉。

是因为这一次庭审起诉的共同被告中有着行政复议单位。

可是现在法院方面依照着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择一。

那么后面的情况呢?

后面的情况肯定不言而喻。

根据刚才的答辩,他们被告的几个部门,肯定要被判定。

那么作为其负责人,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响的。

这个时候,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余言,在工商负责人的暗示之下开口反驳。

“审判长,我方想请问,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追加审查。”

“那么。…为什么不在立案的时候进行驳回?”

“需要在庭审上进行相关的驳回?”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