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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三个人能在一起吗(第3页)

问题出在娱乐的法务部和艺人管理部。

因为有安智敏秘书全程参与,并透露了朴振英的意思,法务部对于签订一个限制宽松的合同倒无所谓,反正老板自己已经放了话,他们这些打工者犯不着得罪人。

法务部先制定出一个原始的合同模板,交给公司其他几个部门审核。

艺人管理部表示不同意。

因为按照这个合同进行的话,艺人管理部基本上对这名艺人失去管理权力,派出的经纪人也形同保姆,如果艺人行为出格的话,根本无法制约他。

这样的话,艺人管理部表示无法保证包装效果和推广效果,更无法保证盈利能力。

如果硬要签这个合同,一切后果由法务部承担。

这下法务部不干了。

公司要推一个艺

人,尤其是新人,那是需要大量砸钱的,培训、包装、制作、推广、助理工资等等……,哪个步骤不需要用钱来铺路?

而那个叫李钟勋的新人,能不能红,能不能火,谁知道?

如果最后花了一大笔钱,结果做了亏本生意,而艺人部又把责任全推到这边,那法务部最后免不了背黑锅。

所以,法务部对安智敏说这个合同暂时签不了,因为艺人管理部有很大意见。

安智敏便去找艺人管理部沟通,在得知他们的顾虑后,也觉得比较棘手。

都是打工人,别人的工作程序没有任何问题,总不能平白强迫让哪一个人背黑锅吧。

当然,艺人管理部也不想得罪老板,虽然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不过朴振英占据绝对股份,是名副其实的大股东。

他们给安智敏出了个主意,说这种情况不如采用工作室制度合作。

也就是让李钟勋这边成立一家工作室,然后和公司采用双方都认可的条款来合作。

改签约为合作。

这样的好处是,娱乐不再是风险独自承担,双方采取合作方式,共享盈利,共担风险。

再细分下去的话,每一首歌,每一张专辑都可以“合作进行”,把公司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然后视前期盈利以及合作情况,决定下一次是否投资、投资多少。

安智敏将这个方案递交给朴振英审阅,朴振英看了看无所谓道:

“我不管是签约还是合作,人一定要留下,留在娱乐。具体细节我全权授予你去谈,同时安秘书你告诉钟勋一个好消息,我正在联系金牌作词人崔作家为他写词,只要他能加盟,一定能打造出震惊世人的歌曲。”

当得知娱乐新的合作意向时,李钟勋颇有点讶异,其实从内心讲,他也更倾向于采取合作的方式和娱乐绑定。

只是一开始他根本没做这方面的考虑,毕竟现在还只是一个新人,虽然他有信心自己绝对能火,但娱乐圈是讲规则的,尤其是在韩-国这样的保守社会,一个新人就妄想和公司谈合作,即便条款很卑微,那也会被耻笑为不自量力。

现在这样正好,既然是娱乐主动提出合作,李钟勋自然是敬谢不敏。

毕竟他最需要的就是宽松的人身限制,再自由的公司艺人也肯定比不上公司合作方自由度高。

有了这样的想法,后面的签约也就顺利很多了。

大方向确定后,双方律师在一些细节上扯皮谈判了几天,等到李钟勋的工作室工作室手续办下来,半个月后,娱乐与工作室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合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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