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胡看着手机中,母亲胡桂英用彩信发来的那张弟弟在呼吸机上的照片,不由得再次将其放大,认认真真地看着弟弟那张有些模糊的睡脸,内心五味杂陈。
他将照片关掉后,仍然不死心,用电脑迅速搜索到那部蒋一帆提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目光一览而下,柴胡看到法律正文中的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柴胡看完后心里更是郁闷,晨光科技军工合同中的信息的确属于上述第二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而如果他今晚真的决定以三十万的价格卖出所有军工合同,那么该行为就是泄露国家秘密。
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
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同家秘密罪的成立。
等一下,“密写”都算?那给合同打马赛克,算是“密写”么?
其实密写是指一种保密的书写方法。用特制的不显象的药水写在纸或其它材料上,约定对方用特殊方法处理,使字形显现,依据这个定义,打马赛克不能算是密写,而属于一种确确实实的脱密处理方式。
不过柴胡仍然不放心,他继续搜索着对自己有利的论据。
他想着一定有什么方式可以合理避过法规,毕竟手上的材料不是什么一览无遗的合同。
皇天不负有心人,二十分钟后,柴胡终于找到了一条有利结论:如果是敌人或他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不能据此而追究主管、经管该项秘密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柴胡明白了,只要自己卖给对方的是脱密合同就可以,至于就算对方终究能不能破译,都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此次交易行为应该没有违反保密法的规定。
更保险的做法,柴胡认为可以让那个鸭舌帽男自己过来偷,这样他柴胡就属于被盗窃的受害者,根本就构不成犯罪。
没错,让他来偷,然后他自己破译,这样自己可以置身事外,可以说是打了双保险。
柴胡的手指敲击着桌面,看来事情没有想象得这么可怕,今晚这三十万也完全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挣得干干净净。
投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