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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1页)

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归位。归到哪里去?归到政府和政府部门本来应该做的事情上去。这就是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那么,什么样的竞争环境是公平的呢?首先要有规则。而且,这个规则还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对每个竞争者都一视同仁的。大家都按规则做,竞争也就公平了。但是光有规则不行,肯定有人捣乱,有人犯规,有人闯红灯。这就要有人来维持秩序,来当交通警察和裁判员。这就是政府该做的事情,即制定规则和维持秩序。至于竞争的成败,则由市场来决定。

政府既然是制定规则和维持秩序的,那就不能直接介入竞争领域,不能直接参与资源配置。其实,就连制定规则和维持秩序都应该区分开来。制定规则的应该是人大,维持秩序的才是政府。但不管怎么说,你当了“交通警”,就不能再当“驾驶员”;你当了“裁判员”,就不能再当“运动员”。

然而实际情况是什么呢?实际情况是,一方面,我们在运用市场化的规则配置资源,另一方面却有很多参与竞争的公司是政府投资或控制的。这就有问题了。本来我们制定规则、维持秩序,是要为市场化配置资源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但是你自己却直接或间接地介入竞争,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公。比方说,一块土地或者一种特许经营权,人家是拍卖得到的,你自己的企业却直接就拿到了,这公平吗?实际上,只要是政府自己投资办企业,又自己配置资源,那就公平不了,肯定是你想怎么配置就怎么配置,资源在你手里么!如果所有的企业都是政府的,那么问题还不大,反正手心手背都是肉。如果一个是“亲儿子”,一个是“拖油瓶”,一个是“流浪儿”,那结果几乎谁都知道。总之,政府直接介入竞争,是与民争利;间接介入竞争,是欺行霸市。

政府不但垄断资源,还垄断服务。比方说,当时政府要求,你要投资,要上项目,先要由专门的机构给你做可行性研究。如果结论是可行,计委才批准。这倒也罢了。然而当时能够做可行性研究的就一家。谁办的?计委。这就没道理了。本来,我的钱我投资,怎么花是我的事,亏和赚也是我的事。就算要做可行性研究,可行性论证,那也是我自己做,关你什么事啊!就算你是一片好心,怕我亏本,督促我做可行性研究,那也不能由你指定公司啊!你指定公司来做研究,如果它的结论和我的结论不同,我认为可行,它认为不可行,听谁的?政府回答说听他的。那好,如果到最后我亏了,它负责吗?政府说不负责。政府指定的公司不负责,政府自己也不负责,大家都不负责。这就好比我有一笔钱,要由你找个人来决定怎么花,花错了你们两个都不负责,我自己认倒霉,有这道理吗?

没道理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盖房子,必须防治白蚂蚁,必须做好消防。这是对的,政府应该管。不过按照国际惯例,这些服务机构应该由我来选择,政府只能管做得好不好,不能管由谁来做。但是不行。你要防治白蚂蚁吗?只能找建委下面的那个机构。你要做消防吗?只能到公安局下属的单位购买消防设备和器材。这叫什么?叫“强制性和垄断性地为投资主体服务”。它名为“服务”,实为“牟利”,而且是高额利润。那么,能强制吗?能。你不找我指定的这一家,我就不给你批。为什么呢?因为这些下属单位收了费以后要向我上缴,用来解决机关部门工资之外的其他福利待遇。所以,这些所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名曰“为社会服务”,实则“为上级部门服务”。它们依附于行政部门,实际就是依附于行政审批权力,坐享其成,牟取暴利,坐地分肥。

人有病,天知否(3)

这是非常糟糕的。本来,中央有规定,政府行政部门不能收取费用。但是部门就说,我们没有收费啊!这是人家给企业服务,收的一点“合理费用”。这话只有鬼才相信。第一,你的收费标准比谁都高,还说一不二。这叫什么?这叫“霸王条款”。第二,你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就算有,也不准我们去找。这叫什么?这叫“垄断经营”。第三,你依仗手中的审批权,强迫我们接受你下属机构的所谓“服务”,从中收取好处,虽非“明抢”,也是“暗夺”。这叫什么?这叫“仗势欺人”。最后,你还要说没有违反中央规定,没有乱收费,大言不惭,心安理得。这叫什么?这叫“欺上瞒下”。所以,这种做法至少有三大弊端:第一,滋长了歪风邪气,进而培育了腐败环境;第二,加重了企业负担,破坏了投资环境;第三,压抑了其他服务机构,严重制约了中介服务市场的发育。看来,当时的政府,确实“病”得不轻。

这就要对症下药。

对症下药的前提是找到病根,病根就在审批,或者说,审批的项目太多,审批的范围太广,审批的权限太大,审批权的运用太滥。这就要进行清理,弄清楚哪些东西是必须依法保留的,哪些是可有可无的。这里面又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项目,二是程序。清理的原则,则是前面邓全忠所说的,区分政府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前者从严管理,后者依法放开。这个标准一确立,一大堆可审可不审的项目、可走可不走的程序便都从政府的“硬盘”里清了出去。然后再重新设计程序(流程再造),效率就大大提高了。

不过,政府的“硬盘”里不但有“垃圾程序”和“垃圾文件”,还有“病毒”。这就是行政部门的下属企业和中介机构。不要小看这些“病毒”。它们不但破坏“程序”(经济秩序),而且可能导致“死机”(政府瘫痪),非清除不可。

这就肯定要引起反弹。减少审批项目和程序,已是“夺权”;砍掉政府行政部门下属企业和中介机构,就更是“夺利”。公开对抗是不敢的,讨价还价是会有的。邓全忠告诉我,他们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谈得很艰难。对方多半是纠缠于具体问题,说这个有什么实际情况,那儿又涉及啥子困难。实在扛不过,就搬出“尚方宝剑”,说哪个是国家要求的,哪个是审批要求的。不过李春城他们也有办法,说既然上面有规定,我们也不取消,那你能不能并联处理,两个部门同时给他办?比如办一件事情需要5天,你两个同时办,不也是5天?另外,如果不同的部门把的关是类似的,那么,我们政府来协调,委托一个部门帮你一起把职能履行了,不也能提高效率吗?

但这样一来,分散办公就不行了,层层审批层层签字也不行了。于是,就有了“政务中心”,就有了“首席代表制”,就有了一系列的创新和改革,一个“规范化”和“服务型”的政府也就逐步地建立起来了。

我们可以额手称庆了吗?否!

吹皱一池春水(1)

规范化的政府必定是服务型的,服务型的政府也必定是规范化的

争议一开始就存在,就连“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这个提法也有争议。有必要叫这个名字吗?就没有别的说法吗?的确,“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是很拗口,但似乎也找不到更好的表述。因为只有这样说,才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其性质和特征:一是规范,二是服务。这两个内容,意义都很重大,意味也很深长。

先说“规范化”。

从逻辑上讲,所谓“规范化政府”,是针对不规范或不那么规范的政府而言的。照理说,世界上不该有不规范的政府。但凡是政府,总会有所规范。就说计划经济时代吧,其实也有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也需要严守纪律、照章办事,并不能随心所欲。随心所欲就不叫“计划”了。孟子有云,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因此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就连以“无法无天”相标榜的江湖,也有规矩和规则。民间尚且如此,何况政府?

话虽如此,具体情况却并不乐观。我们的一些地方,法律是有的,规章是有的,政策是有的,纪律是有的,原则是有的,条条框框也不少,可就是“规而不范”。为什么呢?原因之一,恐怕就因为我们没有弄明白:规矩不是规范,纪律不是法律,照章办事也不等于依法办事。我们把这些概念混淆了。那么,依法办事和照章办事又有什么不同呢?表面上看,它们在办事的时候都需要有规定和依据,只不过这规定和依据,一为法,一为章。然而这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第一,照章办事的那个“章”,可以是法规,可以是政策,可以是红头文件,还可以是约定俗成。这可没有谱。第二,这些“章程”出自何方,也说不清。就说红头文件,它可能是中央的,也可能是地方的,还可能是本部门自己制定的。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自己执行,对不对,好不好,该不该,谁说得清?第三,这些“章程”有哪些内容,如何掌握,哪些该紧,哪些可松,只有执行者知道,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是不知道的。结果,执行者是否当真照章办事,大家也不知道。第四,这些“章程”既然政出多门,又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也就难免朝令夕改,各行其是。如果发生冲突,该听谁的,大约也只能由执行者“看着办”。这个“看着办”可又是说不清的事,于是只好勾兑。勾兑得好,酒杯一端,政策放宽,哪有规范可言?结果便只能是“规而不范”。所谓“规而不范”,不仅包括有法不依,还包括乱设关口,把不该管的都管起来。不该管的管了,该管的就肯定管不好。结果,公民和企业为了和政府打交道,要付出许多不该付的成本(比如跑批文、跑项目、跑关系),政府自己却没有任何效益,岂非“劳民伤财”?

更严重的是,规范的东西不能建立,不规范的东西就会乘虚而入,并大行其道。我们知道,计划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其实是一种权力经济。在这种体制下,资源的配置和财富的分配,都要依靠国家权力来“计划”。权力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何况计划本身又并不规定执行和调整的具体操作。这就很难规范。事实上,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必有疏阔之处,而那些弹性的部分便正是权力寻租和权力赎买的空间。显然,所谓“照章办事”是靠不住的,必须主张“依法办事”。

那么,依法办事为什么就靠得住?它和照章办事又有什么不同?不同之处就在于,依法办事的“法”只有一种,就是法律。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行政部门不能立法,也就不会政出多门,不会自己挖坑自己埋。即便不同法律的条文发生了冲突,如何解释,如何执行,也不由执行者说了算,必须申请司法解释。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就包括信息的对等。因此,只要是依法行政,法律就必须公布,执法就必须公开,政策就必须讲明,执行就可以监督,你就不能搞暗箱操作,只能规规矩矩依法办事。可见只要当真是法治,那就肯定规范。规范,是法治的“天性”。

吹皱一池春水(2)

可惜这个传统咱们没有。为什么没有呢?说来话长。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与政府的性质有关。严格地说,中国古代没有政府,只有朝廷和衙门。朝廷的功能是统治,衙门的职能是管制。正如戏文里所唱的,官管官,官官管。官就是管,管就是官。官,就是管人管事管钱的,没有服务的任务。人民政府当然不是衙门,但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的功能仍很突出,人要管,事要管,钱就更要管。该管不该管的都要管,服务的功能就不大想得起来。

政府一旦是管制型的,就很难规范。为什么呢?因为一个管制型的政府总是难免高人一等,唯我独尊。它甚至想不自高自大都不可能。道理也很简单。一个是管人的,一个是被管的,能平起平坐吗?所以,管制型的政府即便要规范,那也只会想到去规范别人,不会想到自己也需要规范。相反,如果政府是服务型的,那它就一定是规范化的,也一定是谦恭亲和的。这几乎用不着解释。你见过一个服务生趾高气扬吗?你见过一个服务生指手画脚吗?你见过一个服务生不按规范动作,想怎么着就怎么着,还瞪着眼睛说“用不着告诉你为什么”吗?

由此可见,规范化的政府必定是服务型的,服务型的政府也必定是规范化的。这正是现代政府的特征。所谓“现代政府”,其实就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和非法治政府、现代政府和非现代政府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服务,后者管制,前者必须规范,后者只要规矩。规矩和规范是不同的。规矩是一个“非法治社会”的概念,更多地具有道德、礼仪和约定俗成的意味,其作用也主要是“软控制”而非“硬制约”。比如一个人“不讲规矩”,其实奈何他不得。但对于一个“管制型机构”来说,有规矩也就够了。所以中国古代的衙门是“有规矩,无规范”。

革命战争年代的政府则可以说是“有纪律,少规范”。纪律和规范也不一样。规范是法治概念,规矩是伦理概念,纪律则是组织概念。有组织就有纪律,有纪律才有组织,合起来就叫“有组织,有纪律”。这在革命战争年代十分必要,也非常正确。但是,革命党一旦转变为执政党,并建立起人民当家做主的法治政府,就不能“只有纪律,少有规范”,或“只有规矩,没有规范”了。与此同时,“规范化政府”的问题一旦提到议事日程,这个政府也必定要由“管制型”转变为“服务型”。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逻辑的必然。

事实上,成都在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时所做的第一件事,便正是“转变观念”,并由“转变观念”而“转变职能”、“转变态度”、“转变方式”。这里面又包括四个内容,即“何为本位”、“该干什么”、“怎样去做”、“如何问责”。管制型政府的任务是行使权力管制社会,执行这个任务的则是官员,因此是“权力本位”和“官本位”。服务型政府则相反,是“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它的宗旨是为公民和社会服务,并由此承担着服务的任务和责任。服务得好,就是好政府;服务不好,就要追究责任。为了保证能够提供良好的服务并确实能够追究责任,就必须规范。也就是说,纳入法治的体系。

弄清了“何为本位”,也就明白了“该干什么”,这就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包括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有个企业家说,我们都是靠改革开放和国家政策富起来的,但是积累一点资金也不容易。我们在下面,并不知道宏观的情况,常常是看见别人赚钱也跟着投。如果一笔钱投进去,投到一半你才说不行了,我们损失大,国家损失也大。那么,什么多了,什么少了,你能不能及时告诉我一声?这就是政府该干的事情了。这样的事还有很多。比如规划局就该做规划,公安局就该管治安,发改委就该谋发展、搞改革,而不是一天到晚拿着一枚公章一支笔忙审批。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让守法者感受不到政府的存在;有所为,就是让违法者处处感受到政府的存在。

吹皱一池春水(3)

这其实也就是“正名”。名正则言顺,剩下的事情也就顺理成章。首先,政府的角色必须重新定位,不能再是“官老爷”或“包工头”,而应该是“导航台”、“管理员”和“服务生”。其次,角色转变了,态度也会变,即由“居高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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