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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部分(第1页)

了手。出家人不爱财,多多益善,如果能够将寺庙所属的那些会说话的牲口弄出去赚些银钱,不也是件一举两得的事情?就如同将牦牛赶到山上草场吃草一样。

“我雇佣或是购买这些人,是没有数目的。雇佣的条件嘛!每日里两顿饭,管饱吃,每三个月给发工钱,银元两枚!”

听得李沛霆说出了这个雇工条件,不由得张小虎等人狠狠的在自己腿上拧了一下,这才没有骂出声来,不过,依旧从鼻孔里哼了一声,表示对李沛霆残酷剥削压榨的行为表示不满。

要知道,在如今的南中,也包括广东福建沿海,不要说三个月给两块银元,就是一个月给两块,都没有人看一眼。

这样的工资标准和待遇,也只能在由战俘变成的官奴和刑罚罪犯当中去打主意了。

可是,在有着一技之长的奴隶日工资只有一勺糌粑的乌斯藏,这样的条件无异于天堂了。

看着陈列嘉措和两位分别代表着大昭寺和扎什伦布寺的大喇嘛用又急又快的藏语争吵的乌眼鸡一般,虽然听不懂他们在说些什么,但是想来也是为了利益分配之事而大吵特吵。

“我把这些香料在乌斯藏的专卖权交给你仲麦巴家,你便让出些奴隶份额出来给两位大师如何?”

当通事把三人争吵的原因低声翻译给守汉等人听了之后,守汉指着杯盘之中的辣椒等物,为三人排解纠纷。

在守汉的排解之下,僧俗贵族们就如何向修路工地提供奴隶搭成了共识。两位佛爷座下的各个庄园占据了奴隶的六成,而仲麦巴家为代表的世俗贵族,则分去了四成。

不过,三方对李沛霆也提出了郑重的承诺,“我们提供的奴隶,不管是死了还是伤了逃了,只要有缺少,我们都会向工地上补足缺额的!这一点请大人放心。”不过,作为交换条件,李沛霆必须把每三个月支付给朗生乃差堆穷们的那两块银元的工钱,交给他们的主子!

两天之后,最新出版的南中日报,全文刊登了乌斯藏和南粤军签订了商贸协定的消息。不过,占据了巨大版面的报道,则是乌斯藏的两位佛爷向伯爷献上的各种礼物详细情形,其中包括了几件珍贵法器的制作过程。(未完待续)

ps:老实说这一章写的很累。真不知道为啥有那么多的脑残人士愿意信仰这么残忍的宗教,难道他们愿意成为制造法器的原料?大家如果对59年以前的西藏有兴趣,推荐大家去看看老电影农奴,还有一部比较喜闻乐见的的小说。曾九的雪域往事。那脸打得可比这一章响亮多了。

正文 第四百八十五章 佛爷?狗屁!

《南乌贸易条例》

大明南中宣慰司宁远伯爵兼龙虎将军总督南中各路军马粮饷督办两广剿抚与提督闽粤南直隶三省海防事宜李和大明乌思藏都司固始汗及黄教活佛大博学珍宝智者、大海上师基于南中宣慰司与乌思藏都司之平等相处与贸易往来之目的,任命各自全权代表即:

大明南中宣慰司宁远伯麾下福建总兵郑芝龙:

大明南中宣慰司宁远伯麾下隆盛行总办李沛霆:

大明乌思藏都司固始汗及黄教活佛大博学珍宝智者、大海上师全权特使仲麦巴。陈列嘉措:

大明南中宣慰使似宁远伯李与大明乌思藏都司固始汗及黄教活佛大海上师、大博学珍宝彼此以通信联系,由于他们各自享有全权,并且认识到要以平等友好真诚的方式相处,就弘扬佛法,保证双方人民在一个安全祥和的环境之中通畅往来因而达成(条例)如左(藏文版为“如下”):

一、在拉萨、日喀则、江孜、洛喀、乃东、错那、工布建立南中商务代办处,并在商务代办处方圆五里之内建立商埠。—

双方同意,南中商民可在商埠租地建房和设立贸易货栈。此项协定不会危害南中商民出于储存货物的目的在商埠之外租地建房和建立货栈的权利。南中商民要求租地建房应通过南中商务代表向商务代办处所在地之乌斯藏都司管理此事之官员提出申请,在同南中商务代表商议之后。所在地之乌思藏都司管理此事之官员将分配这类建房用地或其他适当用地而不必要推诿拖延,并依照现行律法和行情确定租地条件。

二、商埠管理权由乌思藏都司当局掌握,而南中商务代办处和房屋租用地则例外,这些地区由南中商务代表专管。每年商埠贸易总额的二十分之一为南中商务代办处交予乌思藏都司之商税,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加收。

三、一旦商埠或交通商埠的道路上发生南中商民和乌斯藏都司各族民众的纷争,将予以追究,并将在距离商埠最近处由南中商务代办处与乌思藏都司管理此事之官员会商解决。如有争议,应以被告所在地之律法为准。

在南中商民之间出现财产权或个人权利方面的问题,将交由南中商务代办处与南中当局裁决。在商埠或通往商埠的道路上违法犯罪之南中商民,将由地方当局交送距罪犯最近商埠的南中商务代表。由其按照大明南中律法进行审讯和惩罚。但是地方当局只能拘禁这些罪犯。而不能虐待。

触犯南中商民的乌思藏都司各族罪犯,将由乌思藏都司当局逮捕并依法惩处。

一旦发生一名或数名乌思藏人在南中商务代办处前指控一名或数名南中商民犯罪时,乌斯藏当局有权派一名或数名身份地位适当的僧俗官员出席南中商务代办处的法庭审判。同样,如果有一名或数名南中商民提出指控一名或数名乌斯藏人犯罪的理由。南中商务代办处亦有权派遣一名或数名代表到乌思藏都司参加法庭审判。

四、商埠建立后。南乌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确保商埠之间的各条道路之畅通。双方同意。任何破坏商埠、道路以及干扰妨碍商路畅通之人,无论僧俗官民奴,俱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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