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南中宣慰司目前和今后在乌思藏都司设立的各商埠和商务代表可以为货物运输出入境作出安排。受雇运输货物的人员将得到途经地区当局的尽可能的帮助和保护,因此,受雇者不能遭到任何形式的伤害和妨碍。但是,受雇者的依法纳税义务不得豁免,倘若他们违法犯罪,将依照法律严惩,而他们的雇主不得设法予以庇护。
六、南中商民享有用食物或金钱换取他们所喜爱的货物、租用各种交通工具、依照当地惯例从事一般商业贸易的自由,乌思藏都司当局不得加以限制或者强制勒索。亦不得阻止南中商务代表或其他南中商民和乌思藏都司各地居民进行个人交往或通信联系。
乌思藏都司各地官衙有义务随时向商埠和商埠沿线的南中商民及财产提供有效的保护,必要时应在商埠和商埠沿线布置精锐军队以确保商路畅通。
双方之高僧大德有权利有义务对对方辖区内官民百姓做弘扬佛法之事,双方之僧俗官衙不得以教义之差别对双方之高僧大德及信众加以迫害。
七、进出口物品:
南中宣慰司每年将向乌思藏都司出口的物品有:粳米、精盐、各种布匹、丝绸、琉璃、圣瓷、玛瑙、翡翠、百合瓷、砗磲、茶叶、刀剑、长矛、火铳、弗朗机、火药、盔甲、砂糖。
乌思藏都司每年将向南中宣慰司出口的物品有:马匹、牦牛、黄羊、天珠、红玉髓、蜜蜡、牛羊皮毛、水晶、刚玉、铜、朗生、堆穷、差巴。
双方贸易以金币、银币和南中通宝为货币交易单位,若上述货币不足,亦可以货物之市价抵扣账款。
八、现在签订的《条例》以双方代表签字之日算起,有效期为十年;但是,到第九年半时双方都没有提出要修改的要求,则该《条例》有效期将再延续十年。因此,将以每十年期满为一个周期。
九、该《条例》的汉文与藏文的两种文本已经做了详细的对照,如有歧义,将以汉文版为准。
十、双方签署条例后一年之内,南中宣慰司将出动不少于3000人的军队,协助乌思藏都司攻打哲孟雄、热日、白隅吉墨郡及波密。攻下上述地方之后,哲孟雄、热日归属日喀则,白隅吉墨郡归属洛喀。波密归属工布。乌斯藏都司在上述地区建宗之后,南中宣慰司方可进驻上述地区设立商务代办处。
十一、条例之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署附录,同样享有相应的权力。
十一、该《条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大明崇祯十四年(乌斯藏第十一饶迥水羊年)八月十一日签署于顺化。
固始汗(印章)
四世大博学珍宝(印章)
五世大海上师(印章)
大明乌思藏都司固始汗及黄教活佛大海上师、大博学珍宝智者全权特使仲麦巴。陈列嘉措(签名)
大明宁远伯李守汉(印章)
大明南中宣慰司宁远伯麾下福建总兵郑芝龙
大明南中宣慰司宁远伯麾下隆盛行总办李沛霆
这份墨迹未干的文书,算是李沛霆、郑芝龙、陈列嘉措在十几天里互相勾心斗角,磨嘴皮、玩文字的成果。
虽然已经决定贯彻黄教一贯的抱大腿传统,依靠这支已经在乌斯藏家门口的势力在乌斯藏境内为自己壮大声势。但是,陈列嘉措还是要在具体条件上好好的拿捏一下,讨价还价一番。这就像是从事娱乐行业的失足妇女,在和客人进行实质**易之前,少不得要扭捏作态一下。说点什么“咱是卖艺不卖身的”、“我刚来。暂时还不想做这个”的话,其实呢,所谓刚来的话,已经说了好几年。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来标榜一下自己的身价。二来则是看看能不能从冤大头身上多敲些好处出来。
而他的一番做作,也算是颇为有些成果。
在南粤军与乌斯藏的这份贸易条例的附属文件里,便有一份关于明确南粤军与乌斯藏内部黄白两教派之间关系的文书。
文书里明确规定。南粤军不得以武力、金钱、物资作为后盾来擅自改变当下乌斯藏境内的教派势力分布范围,不得以武力、金钱为诱惑来迫使信众改宗其他教派。
作为对应的条款,固始汗、大海上师、大博学珍宝智者为代表的黄教僧俗势力,也不得以武力、金钱、物资等手段擅自改变当前藏南地区宗教信仰分布范围。若因某种不可抗拒力量确需改变时,必须先行告知南粤军当局,得到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否则,南粤军当局有权力使用自己的一切手段和力量来进行阻止。
“好!你们做得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