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现在,宣读判决,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现在宣判,原告谢艳与被告王磊于2010年七月八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未生育子女,后因原告不愿意为被告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原被告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协商,故,原告谢艳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经过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坚决离婚,但原告谢艳仍对二人婚后财产有争议,本院根据原告谢艳提供的证据,对原告列出的财产明细进行调查, 经本院调查发现,1、原被告两人结婚时的婚房所有权为被告王磊父母所有,且购买时间为2002年六月,本院认定为婚前财产; 2、原告谢艳提出被告王磊银行卡中存款十六万,经本院调查,确为某工地工程材料款,因此,且此笔款项为贷款所得,并未产生收益,故,本...